目前村莊性治理機構缺乏。在農村治理結構中,具有法統地位的組織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農村治理結構中最低層的一級組織,村委會管理著多個村莊,存在人員少,經費不足等諸多問題,最為關鍵的是村委會作為一個自治機構很難在一個自治範圍內實行一村多製,而一村一製的自治模式又很難在多個村莊被執行和落實。因此建立村莊自治組織十分必要。在目前法律條件下,村莊治理機構隻能是非法統機構,盡管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推選村民小組長作了規定,但對村民小組組織性質以及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和地位並沒有作出強調和說明。有關這些問題我將在改良村治民主一節中專題分析。鑒於村莊治理的重要性,根據我的實踐和體會,有三個問題在此討論。一是治理機構。沒有一個合法組織實施對村莊的管理肯定是無效的,把農村中的“三老”組織起來管理村莊在一些問題一定程度上能夠起作用,但要實施對村莊全麵有效管理是不夠的。組長製缺陷很多,人單力薄,很難取得治理的權威和公平。我主張設立村莊管理委員會,由三人組成,設主任(組長)一人,委員二人,通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二是管理事項。村莊管理事務很多,大致與村委會相當。但主要的還是兩個方麵,即非增值性財產管理和資源性財產管理。非增值性財產管理包括財產登記、財產修複、財產保管、財產重建等;資源性財產管理包括資源管護、資源開發利用、收益分配等。三是管理辦法。自治是村莊性管理的最好辦法。村莊由1個或多個村民小組組成,這些村民小組人緣地緣皆近,利益訴求相同,是實行自治的基礎。村民小組是法律授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有發包權和審核權,盡管村民小組在村莊中掌握的資源不盡相同,但村民利益訴求一致,如果村莊性治理機構具有合法性,那麼村莊無管理或管理無效的問題必將得到解決。村莊自治可以發揮長處,從村莊建設的長遠出發,根據村莊建設的需要,建立起能夠操作的工作機製,包括投資、投勞機製,處罰機製等,推動村莊事業持續進步。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鄉村社會管理僅靠民主是遠遠不夠的,民主的執行力在鄉村社會常常是脆弱的,在農民自己的治理架構中尤其脆弱。如何不讓脆弱的民主變成拳頭,法律的安排是必須的。但是在當前法律不夠完善的情況下,鄉鎮應該重視村莊性財產管理,引導農民學會用民主的方法,用村規民約的手段,管理好這些與自身生產生活緊密相關的財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源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