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 其他國家住宅政策與策略(1 / 3)

一、獨具特色的瑞典城市住宅策略

瑞典是一個經濟相當發達的國家,人均國民收入1987年達到12000美元。在居住條件方麵,屬於世界先進之列,瑞典全國人口為仍,麵積為4、979萬平方千米。的人口居住在3個特大城市內,還有250個2000人口以上的城市,居住人口約占總人口的40銀,其餘的30夠生活在1000個村莊或分散的居民點內。全國人均住房使用麵積達41平方米以上/而且住房的現代化水平相當高。絕大多數家庭已經是廚房電氣化,家務勞動現代化。

1、家庭結構

瑞典的家庭趨於向小規模化發雇,自前平均每個家庭約有2.2人。約有173的家庭是單身家庭,雙人家庭亦占1/3。帶有16歲以下兒童的家庭數目僅占總數的1/4,餘者為其它類型的家庭。

瑞典家庭向小規模發展,其原因有數種。主要原因是人平均年齡增高,人口老化問題嚴重。65歲及以上年齡組的人口占總人口的18%左右。幾代人同居已經是罕見的事情。部分老年人單獨居住,他們的子女,在成年之後就離開了家。瑞典的住房政策有利於老年留在自己的住房內,住多久都可以,而離家分居另過的子女則需自己找住房。目前,許多套住宅都是被達到退休年齡的獨身老人或老兩口所占用。

家庭規模小的另一個原因是,大多數青年自18歲起就開始過家庭生活,而孩子的出生率降低,孩子的數量減少。

2、居住條件的質量水平

據1988年末的統計資料,瑞典約有380萬套住房,其中200萬套為單元樓房,180萬套為獨門獨院住房。平均每1000人約有480套,如果把鄉村的房屋計算在內,則為540套千人。1985年約有60%的人口居住在單獨的別墅式的住房內,其中大部分是有子女的家庭。在獨門獨院住宅中,屬於個人所有的占多數,但還有屬於合作社的公有住房。

從所有形式上來分,瑞典的公有住房、合作社所有住房及房產公司的出租用住宅,約占總住房量的58%,這部分住房大多數為多層單元式樓房,別墅式單獨住房是少數。私人所有的住房占42%,多數是別墅式小院。

在今後幾年裏,要求每個居民的平均住房間數(包括廚房)要超過1.9間,而人均住房使用麵積要超過45平方米。

在1947年開始執行住房政策時,瑞典把2人以上同住一個房間的視為“居住狹窄”的標準。60年代末,瑞典政府和議會宣布,新的住房標準是每套單元住房內,一個房間不能多於2人。起居室、廚房不包括在內,也就是2?3口人要有兩個房間加起居室和廚房,4口人要有3個房間加起居室和廚房。但是特別大的家庭(為數極少)和最小的家庭(為數眾多)都不在此限度之內。多數的5口人的家庭住用4個房間的套房、單身家庭住在一室一廳的單元套房內。這個標準,已經有98%的家庭達到或超過了。

總的來說,住宅的質量是很高的。大約有3/4的住宅是在1940年以後建造的。大多數的老舊房屋已經經過改建和修繕,98%的住房設有浴室,其中約93.1%的住房有現代化的洗澡設備。5%的住房采用集中供熱。97%的住房裝有電話。97%的家庭有洗衣機。91%的家庭有冷凍、冷藏設備。37%的家鹿有洗碗機。所以說,瑞典的家庭設備現代化程度已經是相當高了。

3、住宅的租金體製

瑞典住宅的租金體製有相當大的靈活性,根據房間的設備質量及舒適程度,住房座落地區,建造的年代等不同因素,房租的變化幅度相當大。房租的基本構成,包括投資償還部分和利息、維修費、供熱費、管理費、清潔費、公用水電費等等。

瑞典房租價格沒有法律規定,而是由房主和租房者協會聯盟談判決定。

瑞典租房者協會聯盟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各地都有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全國約有800名雇員和2.5萬名不拿工薪的積極分子。全國60夯的租房戶都參加了這個組織。他們擁有各方麵的信息和資料,用來判斷房租標準的合理性,維護租房者的利益。一般來說,瑞典每一年調整一次房租,租房者協會每年同房產主談判一次,雙方達成協議後簽訂合同。合同受法律保護。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租房者亦可以向法律部門投訴,由法院進行調查和裁決。

據有關資料報導,1989年1月瑞典的房租是:一套3居室加廚房、起居室等,使麵積在75平方米的住房年租金平均為28000法國法郎(1990年12月11日外彙牌價(法郎二人民幣1.04元),4居室加廚房的年袓金為34000法國法郎。近5年內的房屋比從前建造的房屋,租金上調25%,一個由父母及兩個孩子構成的家庭,租房住,租金約占家庭總收入的20%左右。

4、住宅的補貼製度

瑞典自1948年起開始實行住宅補貼製度,共有兩種,第一種是給退休人員,第二種是給低收入、有子女的家庭的。補貼費用由國家和地方團體共同負擔,由市政府發放。

給退休人員發放補貼的主要目的是使他們能夠繼續使用原來的住房,或不至由於退休收入減少而使居住條件受到影響。補貼的金額,有時達到退休人員的全部住宅費用。當收入超過一定水平時,補貼金額減少,大約有30夠的退休人員從住房補貼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