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貪汙現金

(1)少列現金收入總額或多列現金支出總額。

這是指出納員或收款員故意將現金日記賬收入或支出的合計數加錯,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從而導致企業現金日記賬賬麵餘額減少,從而將多餘的庫存現金占為己有。

(2)塗改憑證金額。

這是指會計人員利用原始憑證上的漏洞或業務上的便利條件更改發票或收據上的金額,一般是將收入的金額改小,將支出的金額改大,從而將多餘的現金占為己有。

(3)使用空白發票或收據向客戶開票。

這是指當客戶交存現金時,出納員收到現金後,用自己的空白發票或者收據開給客戶,這樣收到的錢就無須入賬,會計和其他人員也不易察覺到。這種手法較為隱蔽,可以將這部分收入據為己有。

(4)隱瞞收入:撕毀票據或收現時不開具收據或發票,不報賬不記賬。

這是指會計人員通過撕毀票據或在收入現金時不開具收據或發票,也不報賬或記賬,這樣一來,收入就可以流入自己的腰包。

(5)換用“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

根據規定,對於超過1000元的收支業務,應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結算,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超出此限額幾倍、幾十倍的現金收支業務,這為企業會計人員貪汙現金創造了極好的條件。會計人員可以將收到的現金收入不入現金賬,而是虛列銀行存款賬,從而侵吞現金;也可將實際用現金支付的業務,記入銀行存款科目,從而將該部分現金占為己有。

(6)頭尾不一致:開具票據時幾聯金額不一致,少計收入,多計支出。

經辦人員在複寫紙的下麵放置廢紙,利用假複寫的方法,使現金存根的金額與實際支出或收入的金額不一致。從而少計收入,多計支出,以貪汙現金。

(7)侵吞未入賬借款。

這是指會計人員與其他業務人員利用承辦借款(現金)事項的工作便利條件和內部控製製度上的漏洞,對借入的款項不入賬,並銷毀借據存根,從而侵吞現金。

(8)虛列憑證,虛構內容,貪汙現金。

通過改動憑證,或直接虛列支出,如:工資、補貼等,將報銷的現金據為己有。

2.挪用現金

挪用現金指有關當事人利用職務之便或未經單位領導批準在一定時間內將公款私用的一種舞弊行為。挪用現金比貪汙現金在性質上輕微些,因為挪用現金後,當事人未塗改、偽造會計憑證,未進行虛假的賬務處理。挪用現金舞弊的形式有很多,其主要手法有以下幾種。

(1)利用現金日記賬挪用現金。

一般地講,當庫存現金與現金日記賬餘額和現金總賬餘額相符時,現金不會出現問題,但是,因為總賬登記往往是一個星期或一旬登記一次,當登完總賬,並進行賬賬和賬實核對後,就可利用尚未登記總賬之機,采用少加現金收入日記賬合計數或多加現金支出日記賬合計數的手段,來達到挪用現金的目的。

(2)利用借款挪用現金。

零售店在日常的經營過程中,常常會發生一些零星的現金支付,比如職工預借差旅費、采購員預借采購款等。在這些業務中,如果零售店確實發生了相關的業務,會計處理上並沒有什麼相關的錯弊發生,但是,在有的情況下,零售店的主管人員卻可以利用合理借款的借口來達到挪用現金的目的。例如,某零售店主管人員利用借款的形式為單位職工簽批借條一張,職工借款後並未利用借款實現借條上的業務,而是將其挪作私人之用。

(3)延遲入賬,挪用現金。

按照財務製度的規定,零售店收入的現金應及時入賬,並及時送存銀行,如果收入的現金未製證或雖已製證但未及時登賬,就給出納員提供了挪用現金的機會。

(4)循環入賬,挪用現金。

零售店在營銷過程中,出於商業上的目的,往往利用商業信用進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廣泛利用商業信用的方法,為零售店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挪用現金大開方便之門。采用循環入賬的手法挪用現金,零售店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可在一筆應收賬款收到現金後,暫不入賬,而將現金挪作他用,待下一筆應收賬款收現後,用下一筆應收賬款收取的現金抵補上一筆應收賬款,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繼續挪用第二筆應收賬款收取的現金,等第三筆應收賬款收現後,再用第三筆應收賬款收取的現金抵補第二筆應收賬款。如此循環入賬,永無止境。

(5)白條抵庫,挪用現金。

根據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零售店不允許用不符合財務製度的白條頂替庫存現金。但部分零售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開出白條抵充現金,利用白條借出的現金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