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息化與國家信息化戰略
隨著社會信息化轉型的深入發展,國家信息化戰略的製定和信息立法的任務已經迫切地擺在我們麵前。20世紀中葉以來,以計算機為代表的智能化的高效信息處理技術的興起和信息設備的應用,使人類社會迅速向信息社會過渡。在這個過程中,人類的信息生產、存儲與傳遞能力成倍增長,人類生活實現了從生產、辦公室到家庭的全社會的信息化,社會信息化轉型已經成為一個客觀的曆史現象,勢不可擋。人類正經曆著從工業化社會向信息社會轉型的巨大轉變。
一、社會信息化概述
社會信息化指的是以提高經濟增長質量為目的,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和保障信息資源的形成,促進信息交流和共享,推動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社會曆史進程。“信息化”與工業化、現代化一樣,是一個動態變化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包含三個層麵、六大要素。所謂三個層麵,一是信息技術的開發和應用過程,是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二是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過程,是信息化建設的核心與關鍵;三是信息產品製造業不斷發展的過程,是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支撐。這三個層麵是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過程,也就是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工業經濟的信息經濟演化的動態過程。而所謂六大要素則是指信息網絡、信息資源、信息技術、信息產業、信息法規環境與信息人才。這三個層麵、六大要素的相互作用過程,就構成了信息化的全部內容。加快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信息化就已經成為全球經濟社會發展的最主要特征,信息社會成為人類社會發展的目標和前進的方向。人類社會的信息化轉型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社會的傳統生產方式和人類社會的整體結構以及人類生活的方方麵麵。雖然這些改變帶來了一些社會的動蕩和無序,但它切實地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因此全球各國都在積極推動社會信息化工作。發達國家信息化發展目標已經十分清晰而具體,正表現出向信息社會轉型的大趨向;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也主動推動本國社會信息化,迎接信息化挑戰,迎接世界信息技術革命和信息化發展帶來的新機遇,力爭跟上時代潮流。
俄羅斯聯邦杜馬1995年1月25日通過國家杜馬審議,1995年2月20日頒布了《俄羅斯信息、信息化與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俄羅斯信息基本法》),這是最為典型和最具影響力的國家層麵的信息立法。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信息化是指在信息資源形成與使用的基礎上,為滿足公民、國家權力機構、地方自治機構、組織、社會團體的信息需求與權利實現而建立最佳條件的有組織的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進程。
在信息化過程中,人類社會發生了一係列根本性的變化:信息產業取代傳統工業,信息經濟取代原有經濟模式,信息取代物質和能量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資源。然而,在信息化過程中,社會發展也出現失衡現象,全球數字鴻溝(Digital Divide)不但未被消除,反而被逐漸拉大。針對社會信息化出現的正反兩方麵的新問題,全球開始了信息化戰略和信息立法的製定工作。
二、國家信息化戰略概述
社會信息化是由國家主導的曆史進程,國家促進社會信息化的措施有很多,製定國家信息化戰略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步。用信息化帶動工業化是我國21世紀的一項國家戰略舉措。國家信息化戰略是指國家對本國社會信息化全局的籌劃與指導,是依據全球社會信息化的程度和趨勢、本國社會信息化的基本情況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等因素確定的國家戰略。國家信息化戰略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對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及其特點、規律的分析與判斷,並製定戰略方針、任務、方向,解決本國社會信息化過程中的重大的、帶全局性或決定全局的問題。在信息化浪潮席卷之下,國與國的競爭將取決於對信息的占有程度,誰占據了信息優勢,誰就占領了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的製高點。為此,各國都高度重視本國的信息化建設,並通過製定信息化戰略,積極推進社會信息化的實現。
(一)政府在社會信息化過程中的責任
國家在信息化進程中的作用問題,東西方由於政治和文化的因素的差異形成了完全相反的態度和做法。在西方,國家在信息化進程中所能起的作用一直受到懷疑。如英國政府始終認為,決定社會信息化發展方向和步伐的是私營機構而不是國家,借以強調私營機構在社會信息化進程中的作用。在英國,私營機構不但擁有建設信息高速公路的資源,而且具有開發和應用新技術的創新精神,同時它還具有通過為用戶提供最新最好的服務而獲得高利潤的商業本能。而美國克林頓政府的國家信息基礎設施(NII)計劃在這一點上也完全保持了相同的態度。西方國家在政策和戰略上高度重視社會信息化進程,而在具體的工作開展方麵,卻始終依靠私營機構和市場的力量。
在東方,在促進社會信息化方麵,人們普遍對政府寄予厚望。東方國家往往強調政府主導,通過強調國家與私營機構合作的方式促進社會信息化的實現。鑒於此,東方國家更重視信息政策和信息化戰略的製定,如我國國家信息化戰略的製定和實施。東方國家強調,私營機構應在國家政策或者戰略的指導下開展信息化工作。一般情況下,東方國家的信息政策或者戰略往往得到國家資源的大力支持,而不是企業,企業隻是國家戰略部署的一枚棋子積極參與其中而已。馬來西亞的多媒體社會戰略、新加坡的“智慧島”戰略無不如此。我國是東方國家,無論從政治結構還是從文化心理上來講,我國社會信息化都應該是國家主導的信息化。
《俄羅斯信息基本法》第3條規定的國家在組建信息資源和信息化領域中的責任值得我國政府借鑒。該法第3條規定,國家應著重通過在組建信息資源和製定信息化領域中製定政策,為解決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戰略和戰術任務問題提供有效和優質的信息創造條件。具體而言,國家在信息化領域中應著重發揮以下十大作用:
(1)為發展和保護一切所有製形式的信息資源提供充分的保障條件;
(2)組建和保護國家的信息資源;
(3)建立和發展全國和地方性信息係統和網絡,保障信息在全國範圍內的兼容性和可用性;
(4)在國家信息資源的基礎上,為公民、國家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機構和社會團體提供優質和有效的信息創造條件;
(5)在信息化領域內保障國家的安全,以及在信息化的條件下保障實現公司和機構的權益;
(6)促進信息資源、服務、信息係統、技術及其保障手段市場的形成;
(7)注意現代世界信息技術的發展水平,在信息化領域內形成和實施統一的科技和工業政策;
(8)支持信息化計劃和規劃;
(9)建立健全吸引投資的體製和鼓勵擬定並實施信息化計劃的機製;
(10)發展和強化在信息流程、信息化和信息保護領域中的法製。
(二)國外信息化戰略概述
1.美國國家信息化戰略
作為世界信息產業的發源地,美國在信息產業領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是到了20世紀80年代中期,由於西歐、日本、韓國等國家信息產業的發展,美國在世界信息產業中的領導地位受到了嚴重的挑戰,於是進入90年代美國政府加快信息化建設的步伐,開始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社會信息化發展戰略,目的是希望通過占據信息技術研發和應用的製高點,提高信息占有、支配和快速反應的能力,從而主導未來世界的信息傳播,保持和擴大信息化方麵的整體優勢。也就是說,美國社會信息化的領先地位,不僅得益於90年代以來互聯網的商業化,而且直接受到了美國政府社會信息化發展戰略的影響。
冷戰結束後,美國中止了星球大戰計劃,而轉向國家信息化戰略的製定和實施。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美國已經形成一整套國家信息化計劃,在推動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加強信息技術的研發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如1993年克林頓政府曾提出“國家信息基礎設施行動計劃(NII)”,並將該計劃作為施政綱領,這標誌著美國信息化建設工程開始拉開序幕。美國NII的5條基本原則是:鼓勵私人投資、促進競爭、保障網絡的開放式、製定靈活性的管理規範、保障服務的普遍性。為了保證因特網的有效發展,1994年美國又出台了“全球信息基礎設施行動計劃(GII)”,該計劃致力於促進世界各國信息基礎設施的發展和合作,並鼓勵政府和民間聯合,促進全球的信息化進程。美國GII仍然貫徹了上述五項原則。1996年美國又提出了“新一代因特網五年計劃(NGI)”,旨在促進新一代因特網應用技術的開發,以保持美國在信息通信技術領域的主導地位。1999年美國總統信息技術顧問委員會又提出一項題為“21世紀的信息技術:對美國未來的一項大膽投資(IT2)”的報告,進一步加大對信息技術、大規模網絡、高可靠性係統、教育與人才培養等領域的研發力度。美國政府認為,由於各國經濟間的邊界受到全球網絡的侵蝕,因此美國致力於怎樣才能使各國把彼此分離和不兼容的信息基礎設施發展成為彼此相互兼容的全球性信息基礎設施。可見,美國的國家信息化戰略,實質為全球信息化戰略,它總是自覺不自覺地把自己當做全球信息化的火車引擎。在總方針上,美國主張各國應促進網絡互聯和促進多種信息媒介的發展,在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中,美國主張應促進文化與語言的多元化,推進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可以明顯地看出,美國國家信息化戰略的實質是:不僅促進本國社會的信息化,而且占據全球信息化過程中的領導者地位,謀求更大的國際活動空間。
在大力推行信息化戰略的同時,美國積極推動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發展,並在這個過程中逐步完善信息法律體係。1997年克林頓政府發布了《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提出五項原則:私營部門必須發揮主導作用;政府應當避免對電子商務的不當限製;政府必須參與時,應該致力於支持和創造一種可預測的、受影響最小的、持續簡單的法律環境;政府必須認清因特網的特性;應該在全球範圍內促進因特網上的電子商務。美國政府推進信息化建設的思路和措施1998年初宣布電子商務為免稅區,10月通過了《因特網稅收自由法案》,規定對因特網的接入費免征消費稅,於是大小企業紛紛參與,激勵了電子商務的發展。2000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全球和全國商務電子簽名法案》,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以法律上的效力,與《統一電子交易法》《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CITA)一起,提供了跨州(國)商務場合中使用電子簽名的法律基礎,從而加強了電子交易安全。美國的電子政務起源於20世紀90年代初。在20世紀80年代,由於美國政府預算赤字很大,國會和選民強烈要求政府削減預算,提高效率。在這種背景下,1993年,克林頓政府在建立“國家績效評估委員會”時,就提出構建電子政府的戰略,到1996年出台“重塑政府”計劃以及1997年“訪問美國”計劃,這一係列戰略及計劃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信息技術的應用改進政府組織,重組公共管理,最終實現辦公自動化和信息資源的共享。在這些政策的推動下,2000年9月,美國“第一政府”門戶網站(www.firstgov.gov)開通,政府開始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信息和服務,接受公眾辦理業務,帶動了政府職能的完善。為了加強對電子政務的統一管理,美國政府十分重視對電子政務的立法工作。從90年代開始,先後製定了《政府紙張消除法》《電子政務法》等一係列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化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規範作用。可以說,美國電子政務建設已經邁入了一個穩定發展的時期。除此之外,美國還針對信息安全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製定了相關法律政策,如《電子信息自由法》《數字千年版權法》《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等,提高消費者對於信息社會的信任。這一係列信息政策法規的頒布,使美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國家信息政策法規體係的雛形,為美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了製度保護,強化了美國在信息化過程中的全麵領先地位。在某些方麵,美國的信息化發展代表了世界信息化的發展方向。
2.歐盟信息化戰略
歐盟一直積極地推動社會信息化進程,並最大限度地滲透全球市場,謀求和美國相抗衡的經濟和政治利益。
歐盟提出建設歐洲信息社會計劃始於20世紀90年代。從1994年開始,歐洲理事會就在一係列歐洲首腦會議上,指出了重視創新和建設信息社會。而到1999年12月,歐盟赫爾辛基理事會通過了歐盟委員會發起的“電子歐洲——麵對所有人的信息社會”計劃,主張消除各種障礙、發展因特網,加速歐洲網絡建設,使歐洲能夠充分利用因特網和數字技術的優勢,加快發展“新經濟”。該計劃是歐盟麵對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和信息社會的挑戰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標誌著歐洲正逐步走上全麵建設信息社會的道路。2000年3月,歐盟在裏斯本首腦會議上提出“建立一個以知識為基礎最具經濟活力和競爭力的歐洲”的戰略目標。為了實現這一戰略目標,歐盟分兩階段具體實施了“電子歐洲”行動計劃,為歐洲建設信息社會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為落實“電子歐洲”戰略的總體目標,2005年6月,歐盟委員會又發布了一個新的信息化計劃《歐洲信息社會2010發展規劃——i2010》,重申了信息技術在歐洲最為關注的經濟增長和促進就業兩個方麵的巨大作用。該計劃對促進歐盟信息技術相關領域的發展部署了政策框架,同時確立了三個優先目標:創造統一的歐洲信息空間;強化創新與ICT的投資;建立具有包容性、高質量的信息化社會。
歐盟在推定社會信息化轉型過程中,積極出台了一係列法律,如《歐洲電子商務提案》《關於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協調信息社會中特定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指令》《遠程消費保護指令》《電信部門的隱私保護指令》《軟件保護指令》等,這些立法的存在不但規範了歐盟社會信息化的過程,而且對歐盟的社會信息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3.日本國家信息化戰略
20世紀60年代末,處於經濟高度發展時期的日本,基於對經濟發展階段和存在的社會問題的基本判斷,在全球範圍內率先提出了“信息化”的概念,提出由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轉變,並指出工業社會是以實物生產為特點的,而信息社會是以信息生產為特點的。進入20世紀70年代,日本克服了兩次石油危機對經濟產生的影響,在世界科技革命的推動下,於1980年正式提出了“技術立國”戰略,開始大力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將發展的重點轉向具有耗能小、技術水平高、附加值大的電子和電信業等知識密集性高新技術產業,並把加快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和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工作重點。1995年,日本又出台了《推進發達的信息通信社會的基本方針》,推進信息通信技術和產業不斷發展,為日本由工業社會迅速進入信息社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0世紀90年代後期特別是進入21世紀後,麵對美國、北歐等信息化強國的挑戰與壓力,以及本國信息化建設相對落後的現狀,日本加快了信息化戰略的製定與實施。其信息化戰略是以2000年11月29日通過的《高度信息通信網絡社會形成基本法》(簡稱《IT基本法》)為中心展開的。根據《IT基本法》的規定,2001年1月22日以總理大臣為首的“IT戰略本部”正式公布了“e Japan”戰略。該戰略的目標是要用5年的時間將日本建設成世界上最先進的IT國家。經過日本全國上下的努力,2003年日本因特網人口達7730萬,普及率超過60%,戰略目標提前實現,IT基礎環境已達世界最先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