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金融監管法案在美國經濟金融史上是一項劃時代的成就,其中具有深遠意義的內涵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的啟示下,認識到了當代金融的諸多風險,如金融家無止境的貪欲,普通投資人、存款人缺乏有效保護,金融產品無節製衍生的危害等。當我們知道了這項法案誕生的曲折艱難過程,知道了華爾街巨亨結成聯盟使用多種手段企圖阻撓它出台和獲得通過,以及一些聞名遐邇、勢力巨大的金融家甚至公開與奧巴馬對抗時,就會理解這項法案誕生的意義。如果再進一步了解此項法案對美國經濟金融穩定的重大推動,以及對其他國家金融監管的示範作用,就會認識到奧巴馬政府在這一問題上表現出的遠見卓識是了不起的。
2010年9月,《巴塞爾協議(Ⅲ)》達成全球共識是金融風險控製的一個進步。金融危機後,發達國家和主要發展中國家對提高金融機構資本金、杠杆比率、流動性、風險控製等監管標準具有共同要求,這是促成《巴塞爾協議(Ⅲ)》順利達成共識的關鍵原因。美國財政部部長蓋特納先生2010年9月22日在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作證時說,本月上旬達成的《巴塞爾協議(Ⅲ)》是國際金融業改革進程中的“裏程碑”,將大幅降低金融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銀行業的這一新標準將抑製金融機構的投機行為,從而保護納稅人的利益。蓋特納說,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不高是導致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通過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資本充足率下限,將會抑製金融機構的過度投機行為,並增強金融機構應對損失的能力”。
說《巴塞爾協議(Ⅲ)》是國際金融業改革進程中的“裏程碑”並不過分,但說它“將大幅降低金融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顯然是對其作用的高估。
中國的金融業也有進步,比如,2010年3月10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這個理念來自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雖然按照他開出的藥方中國大大打了折扣,也不知能否有效實施,但畢竟是進步了。
然而可悲的是,金融局麵、金融家的思想觀念、金融的戰略戰術並沒有多少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