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孔子麵對宗法製度鬆弛、個體小家庭普遍建立的情形,提出了家庭人際關係和家庭製度的相關禮儀,此後便作為規範沿用下來了。宋代的歐陽修和朱熹麵對政治型的門閥士族解體、血緣型的家族組織普遍建立的情形,提出了關於家族製度的一係列主張,在家庭製度方麵沿用的仍然是孔子的理論。直到20世紀初學者們才把家庭作為審視對象,從曆史的角度來研究家庭問題了。
家庭史的研究最初是附著在家族史的研究上的。從20世紀初開始學術界就很重視中國家族史的研究,並且已經涉及到了家庭問題。但是,專門的家庭史研究相對滯後,直到二、三十年代才有了一些論文,而且主要是沿用日本學者中田薰、仁井田陞的路子,從法製史方麵來研究,角度比較單一。國內的研究在50年代以後一度中斷,進入80年代開始續接,關於宋代家庭史的研究也相應地多了起來。盡管仍然是以專題論文為主,盡管有的論著隻是在通論家庭史問題的時候談到了兩宋時期的家庭,但在問題的提出和認識上已經有了一定的深度,同時也存在一些“盲點”。以下分九個方麵略予概述和評論。
1.兩宋家庭的時代特征
現有的論著研究家庭史大都采用按朝代劃分時段的辦法,嚴格地講,家庭是在民間自然形成的,有其自身相對獨立的發展演變規律,受朝代更替的影響小,受生產關係變革的影響也不大,這種傳統的時段劃分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中最大的問題是不容易揭示家庭的時代特征。在近年出版的幾部社會史、家庭史及婚姻史著作中,講唐代家庭和宋代家庭的部分乃至講明清的部分除了所用資料不同,講述的問題、現象幾乎是相同的,就是這個緣故。當然,中國家庭的發展曆程也呈現出階段性變化,隻是不一定與一個個朝代相對應,我們劃分家庭史的研究時段既要考慮與朝代的對應性,也要考慮家庭發展演變過程中所呈現的階段性,比較可行的折衷辦法是劃分長時段,如先秦、漢唐、宋以後可以作為家庭史研究的三個大時段;認識宋代家庭的時代特征,需要把唐宋家庭放在一起考察,以便揭示唐以前和宋以後家庭的不同特點和變化。
唐宋時期家庭的變化除了自身的演變規律外,直接受兩個因素的影響。
一是唐宋之際家族形態變化的影響。唐代以前的家族以北方地區政治型的門閥世族為主要形態,其主要功能是界定族望身份以取得世襲特權;宋代以降,家族以東南地區血緣型的家族組織為主要形態,主要功能是敬宗收族。我們在近現代所看到的家族,實際上是宋代以降東南地區的家族形態。徐揚傑、柯昌基較早論述了這個問題;朱瑞熙提出宋代通過家族組織的重建形成了族權,也含有這個意思。這都是直接考察宋代以後家族製度的特點。專門論述唐宋之際家族形態的這個變化過程的是近年出版的三部著作:安德烈·比爾基埃主編《家庭史》第一卷第十二章通論先秦到明清時期的家庭,重點考察了唐宋兩代,稱唐代為世族大家族的“貴族帝國”,宋代則主要是靠學銜(即科舉考試)獲取官職,不再憑家族的背景了。其所講的家族形態的變化趨勢是正確的。王善軍《宋代宗法與宗法製度研究》在緒篇中以“門閥宗法製度及其衰落”和“敬宗收族的宗族製度的形成和確立”為題,分析了這個變化過程及其原因。李文治、江太新《中國宗法宗族製和族田義莊》第二章專門討論了這個問題,把唐以前稱作“門閥權貴等級製宗法宗族製”,宋以後稱作“一般官僚及庶民戶類型宗法宗族製”;並且指出,門閥宗族製靠國家政權的支撐,具有強製性,庶民宗族製靠倫理說教來支撐,有一層情理的外衣,也可稱之為“倫理宗法製”。但認為這個變化到明清時期才完成,宋代還處在“一般官僚士大夫類型宗法宗族製”階段,還不是普通庶民型宗法宗族製。
關於家族形態的這個變化對家庭的影響,馮爾康指出,宋代以後隨著人們擺脫了過去世族門閥的控製,成了獨立的個體家庭,家庭的結構和功能也有了一些新特點,如家庭趨於小型化,父家長權力增大等。其他論著對此論述不多。
在唐宋之際家族形態的這個變化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是家族組織中的血緣關係由第一變成了惟一,血緣關係的重要性增加了。在唐以前的家庭(特別是大戶人家的家庭)中食客、奴婢之類也曾記入家庭人口數,算作家庭成員,與日本和歐洲中世紀的家庭一樣有半私有半公共性質;宋以後則排除了外人,即使同居共財的大家庭的成員也是同一個祖宗的子孫,以血緣關係為惟一紐帶了。這必然會對直係血緣關係的小家庭產生直接影響。再有,直係血緣關係的小家庭是戰國時期定型的,孔子和孟子的很多論述主要就是為了規範小家庭中的人際關係,反映的是此時宗法製度衰落之後個體小家庭的普遍化的社會需要;宋代歐陽修、朱熹規範家族製度的言論如族譜修撰等,反映的則是此時政治型的門閥世族衰落以後,血緣型的家族製度普遍化的社會需要。這也與唐宋之際家族形態的變化相吻合。這個變化是否會導致血緣關係進一步排斥非血緣關係、直係血緣關係疏離旁係血緣關係,從而增強小家庭的獨立性,減少家族對家庭的影響?這些都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