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研究對象的界定
本書的目的是在區域經濟學的理論框架下,研究一個經濟區域內中心城市發展的區域效應問題。在區域經濟學學科中,20世紀50、60年代的經濟學家在論述區域不平衡發展理論時,提出了擴散效應(diffusion effect)和極化效應(polarized effect)用以描述地區之間經濟發展、要素流動的空間經濟關係,與這兩個概念相類似的還有回波效應、淋下效應以及涓滴效應等術語(Perroux,1955;Hirschman,1958;Myrdal,1957)。但是,“區域效應”並不像擴散效應等術語那樣有一個較為嚴格的定義,學者們通常在研究政策、經濟活動等對某一特定區域所產生的作用和影響,並對之進行分析時采用“區域效應”一詞,在效應的前麵加上區域二字的主要目的即在於對分析對象的空間範圍進行限製。也就是說,區域效應實際上具有豐富的內涵,包括了各方麵的內容,而擴散效應、極化效應從本質上來說,都是中心對其周邊地區的作用方式,因此也涵蓋在區域效應之內。正因為如此,區域經濟學學者們廣泛地使用“區域效應”一詞,並且根據自身的需要,從不同的角度予以解釋。
本書同樣沿襲這樣的傳統,從自身的研究角度對中心城市經濟發展的區域效應進行分析。城市作為區域經濟活動的主體,其形成和發展必將對整個區域經濟產生影響,而這一發展過程在空間上則體現為區域空間結構的變化,也就是說,作為區域經濟的空間體現的區域空間結構的演進是區域內城市形成與交互發展的過程,其最終形態是區域內各城市空間博弈的結果。毫無疑問,區域內的中心城市對於區域經濟和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起著核心的作用。因此本書所研究的中心城市經濟發展的區域效應,其實質就是在一個以中心城市為核心的區域空間結構的動態發展中,研究中心城市的經濟發展對區域經濟和區域空間結構的影響以及中心城市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不僅是一個與區域空間經濟的現實結構相聯係的靜態問題,也是一個與經濟發展和結構演化相關的動態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區域效應包含了各方麵的內容,本書無法也不可能做一個麵麵俱到的分析,因此本書研究的是中心城市的發展在經濟領域所產生的區域效應,其中,又是以中心城市產業的升級和轉移為切入點的,這是因為城市的商品輸出及服務擴散是其區域效應最直接和最主要的體現。
還須說明的是,在本書中研究的中心城市經濟發展的區域效應,是以上海為對象來展開的,而對其經濟發展的區域效應分析,局限在長江三角洲的範圍內。之所以選擇這樣一個空間範圍,是因為長江三角洲區域是一個行政空間和經濟空間緊密結合的區域,該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又具有共同的文化傳統,自古以來聯係非常緊密。在這樣一個平台上,能夠更清晰地看出在上海經濟發展的影響下,區域經濟和區域空間結構變動的軌跡。
應該指出,以上海為中心的經濟區域的邊界在最近二十多年裏也幾經變動。1982年,為了推動長江三角洲的協調發展,經過調研,中央確定由上海、蘇州、無錫、常州、杭州、嘉興、紹興、寧波、舟山等城市約10萬平方公裏的國土組成“上海經濟區”,並在翌年宣布成立了“上海經濟區規劃辦公室”。上海經濟區規劃辦公室成立後,對規劃範圍內的基礎設施、水利治理、產業發展等進行了規劃和協調,而且還建立了上海經濟取得信息、金融等行業協會。但是,當時人們的思想觀念還沒能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市場機製也不發達,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希望運用計劃的手段而不是通過合作發揮本地優勢來為本地區謀得好處。因此,為滿足周邊地區非理性的要求,對上海經濟區的範圍一而再,再而三地擴大。首先,在原先確定的區域範圍基礎上,把上海經濟區擴大到浙江省、江蘇省和上海的全部地域;接著,江西、安徽兩省加盟;最後,福建也加入進來,山東派了觀察員,“上海經濟區”擴大成了“華東經濟區”。但是,以上海為中心的經濟區域應該是自然形成的,宏觀存在的,內部有機聯係的,因此人為擴大上海經濟區的範圍,顯然違背了區域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最後由五省一市組成的所謂的“上海經濟區”,非但起不到優勢互補、聯動發展的作用,反而把獲取對本地區投資、項目作為加入“上海經濟區”的目標淡化了區域合作的主題。與原來中央決定設立“上海經濟區”的初衷大相徑庭,原定的目標不但不能操作,反而產生了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