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製度,是加強流動黨員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各地積極探索,創造了許多成功的經驗。一些地方采用外出黨員管理證、管理手冊等辦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僅靠個別地方發放有關流動黨員管理的證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行《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製度,就是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的客觀要求。實行這一製度,有利於促進黨員的合理流動,有利於加強和改進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流動黨員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製度的主要內容是:《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製定的統一式樣印製;《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由流動黨員原所在黨組織按規定登記發放,作為流動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的活動的憑證;黨員可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基層黨委、黨總支或黨支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使用
《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適用於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
下列情況不能使用《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1)短期(6個月以內)外出參加會議、學習進修、借調工作、辦理公務、休假探親的黨員,仍開具黨員證明信。
(2)長期(6個月以上)外出務工經商且有固定地點的黨員,應轉移正式組織關係。
(3)流動性較大,無固定地點,但可以經常返回原所在單位的黨員,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4)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有3名以上黨員的,可通過建立黨支部(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進行管理。
接收流動黨員的黨組織對持有《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應於驗證後及時接收並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對外來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外出地點變更等情況,應在《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上如實填寫,並由黨支部負責人簽名蓋章。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一欄內,要簡要地寫明組織生活的內容及外來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在“流動地點變更情況”一欄內,應注明黨員同外出所在地黨組織取得聯係及離開的時間;“備注欄”用於說明其他欄目未盡事項,包括外來黨員的先進事跡或犯有錯誤等情況。
流動黨員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在黨員外出後,應通過適當方式與黨員繼續保持聯係,了解黨員外出後的思想、工作情況,及時向外出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情況。黨員返回後,要認真查驗《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內容,聽取黨員彙報外出期間的工作和思想情況,詳細了解他們外出期間的表現。通常情況下,黨組織每年至少應查驗一次外出黨員所持的《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使用滿3年的,應及時換發新證。黨員外出期間,如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將《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交外出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且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應按自行脫黨處理。黨員私自填寫《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2.《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發放、填寫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