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黨員的起碼要求
黨章第一條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這既是申請入黨的條件,也是做一名共產黨員的起碼要求。這條規定,貫穿著無產階級建黨學說的一些重要原則。
(1)“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這句話有三層含義:
第一,加入黨組織必須年滿十八歲。強調這一點,是因為一個人到了十八周歲才算成年,才能有比較確定的政治判斷力,以確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終身誌向。
第二,加入中國共產黨,必須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沒有中國國籍的人不能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三,加入黨組織必須是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因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隨著我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麵進步,不僅工人階級中不斷湧現出先進分子,其他社會階層中也不斷湧現先進分子。黨的大門應當向社會各階層的先進分子敞開。這即可避免曆史上的“左”傾關門主義,又可與所謂的“全民黨”劃清界限。
(2)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黨章把“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作為申請入黨的條件,是因為中國共產黨不是單個黨員的簡單組合,而是根據黨的綱領和章程,按照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是思想上政治上高度一致的革命者的政治組織。黨的綱領,是統一全黨思想和行動的最高準則,它包括黨的性質,黨的指導思想,黨的最終目標,黨在當前曆史階段的總任務和基本政策,以及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等。黨的章程,是黨的最高行為規範,是黨內政治生活和處理個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黨綱黨章的這種性質和作用,決定了它是黨建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黨員承認黨綱黨章,是黨在組織上一致的前提。如果黨員在黨綱黨章上的思想一致被破壞了,黨也會從組織上瓦解。需要強調的是,這裏所說的“承認”,不僅是口頭上的擁護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實現黨的綱領、執行黨的章程的決心和行動,立誌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
(3)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參加黨的一個組織,是指共產黨員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特定組織,並在其中過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和監督。對於這個問題,列寧在1903年7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同馬爾托夫展開過激烈的鬥爭。馬爾托夫主張,隻要承認黨綱黨章,就可以作黨員,不必參加黨的一個組織,甚至提出每個罷工者都可以自行“列名”入黨。列寧堅決反對這種主張,認為黨員不僅要承認黨綱黨章,而且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他尖銳地指出,按照馬爾托夫的黨員條件發展黨員,隻能模糊黨和階級的界限,改變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的性質,使黨變成一個渙散的俱樂部。我們隻有按照列寧提出的原則建黨,才能使黨真正成為無產階級先進的、有組織的部隊,保證黨的思想統一和組織統一;才能使黨作為堅強有力的戰鬥集體來行動,從而肩負起偉大的曆史使命。每個黨員都要從這樣的高度來認識參加黨的一個組織的必要性。
積極為黨工作,是指黨員有義務擔負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並且盡心盡力地把它做好。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主要包括黨的群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例如,參加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工作,參加黨內教育工作,參加聯係群眾的工作及對人民群眾的宣傳工作,做好發展黨員的工作和各種群眾團體的工作及社會工作等。黨組織要根據具體情況,給每個黨員分配適當的工作,並進行檢查和指導。每個黨員都應當自覺接受並努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