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公主婚嫁(1)(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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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公主婚嫁

清代皇帝所生之女,號稱“公主”。至十八歲為成年,即傳諭各都統,將所管本旗之滿蒙勳臣子弟年廿歲以內者,開具三代履曆,送至內務府察核後,定期如見,以備選擇。

大約蒙古親王之子弟居多,當選者再飭其開具年庚以及家族人口,以備定婚。其被選定者稱為“額駙”,即命內務府代其備辦定禮,並命工部為之造府兩所。因有翁姑者不使同居一府,額駙亦須另居。

其餘納彩等禮節,與平民家庭之放大小定禮無異。此時額駙即封以某種名義,如“固倫”等字樣。其品秩用紅寶石頂戴、三眼花翎、四團龍補服,車用紫韁。及至娶入,拜天地祖宗、見翁姑皆與平民相同,名為“家庭禮”。歸府後,翁姑及額駙須遣人到公主府請安,由掌事太監代啟代答曰“免”,謂之“朝廷禮”。自此,每日如是。額駙亦同,俟聞得“免”後,即可入室隨意談話矣。惟額駙不得自由留住府中,如公主允留時,則於廊下前麵掛一紅燈。額駙見紅燈掛出,始能留住,否則仍歸己府。額駙可以自由納妾。

清末有稱為“大公主”者,乃恭忠親王(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