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一則消息,說國家版權局最近發布了一個《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中,原創作品稿酬被提高了三到五倍。這份稿酬修訂意見是在一九九九年版本基礎上作出的。意見中,原創作品每千字稿酬擬為一百至五百元,翻譯為每千字八十至三百元,改編作品為每千字三十至一百五元,彙編作品為每千字十至三十元。此外,作者出書的版稅率也從一九九九年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三十,漲到了此次意見中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看到這則消息,我的第一個感覺是國家機關發布工作性質的文件,如此脫離實際,實在令人費解。
如所周知,中國大陸目前涉及稿酬的具體單位,主要是出版社和報紙、雜誌社。而這些單位在近幾年的文化體製改革中,多數已經轉為企業,盡管事實上中國的這些企業距嚴格意義上的企業還有距離。但在實際經營中,這些單位基本是以企業模式運作的。因為中國的出版製度宥於國情,與世界通行的出版製度有本質不同,它還是一個在製度上完全由國家壟斷的行業。但在文化體製的改革中,具體到實際運作中,中國的文化出版事業已發生了一些變化,簡單說,就是在國家壟斷前提下,出版經營單位本身還是獲得了相當程度經營方麵的靈活性。
如果了解這個時代背景,我們就會發現國家機關發布這樣一個文件,且不說它是否符合實際,單看它的條文如此脫離中國現實,實在有損國家機關尊嚴。這個標準就如同國家給一家企業的產品製定價格,實在可笑。道理非常簡單,這十多年來,凡經營好的出版單位,哪一家是執行千字三十元稿費標準的?凡經營不好的出版單位,又有哪一家能按時發得出千字三十元的稿費?
一個極為簡單的事實是國家根本沒有必要製定這樣一個形同虛設的標準。凡依賴國家的出版單位,比如目前多數由作家協會辦的文學雜誌,不要說千字三十元,它早就連十元的標準也發不出來。因為它不是嚴格的經營而是國家扶持的單位。那麼在不改變國家撥款數額前提下,製定這樣的標準不是自欺欺人嗎?而已經走入市場的出版單位,早就是按市場的規律在運行了。請問韓寒、郭敬明的書何時按以前的稿酬標準執行過?
國家製定稿酬標準是典型計劃經濟思維的產物,如此脫離中國現實的思維早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稿酬標準,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