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五條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第十六條公司依照第十四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七條經濟性裁員的程序。
公司實施經濟性裁員,應遵循下列規定:
(1)人力資源部梳理裁減人員方案,核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在程序執行和經濟補償方麵是否存在遺漏,核實裁減人員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2)提前一個月將裁員方案通知工會,並提交所在地勞動局備案。
(3)根據工會和勞動局意見完善裁員方案,提前一個月通知預備裁員的人員,並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員工因工傷,被鑒定為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按規定支付傷
(續表)
殘就業補助金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
勞動合同的終止,應遵循下列規定:
(1)公司可在合同終止當天以書麵形式通知對方(除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情形外)。
(2)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麵通知投郵時生效,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書麵通知到達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3)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辦妥相關手續。
不得解除和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條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及經濟性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尚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的。
(2)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並被鑒定為喪失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尚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應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違約金、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違約金。
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製協議中約定,員工違反約定時應支付違約金:
(1)公司與員工有訂立培訓服務期協議或條款的,員工辭職或被公司以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與員工有訂立競業限製協議或條款的,在員工離職後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基礎上,員工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應按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需依據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完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有以下解除或終止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試用期間提前3天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
(3)合同期滿,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基礎上征求續簽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
(4)員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續表)
(5)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超過6個月但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低於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員工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月工資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