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出售國有電信股份和開放市場並舉的啟示研究
電信業放鬆國家壟斷和管製,多少總對英國的經驗感興趣。因此,今年6月到倫敦開會的時候,特別請朋友幫忙聯係,順道訪問了英國國家貿易和工業部(DTI)和大東電信公司。不過,我對短短幾個小時的拜會,向來不抱太高的期望。英國人以講究禮儀出名,我的英語水平聽牛津口音又費勁(雖然我幸運地有一位精通英語的朋友同行),會不會弄得隻是行禮如儀而毫無實質性收獲呢?
但是,DTI負責通信和信息產業的凡爾·費森(Neil Feinson)先生開場白後不久,就讓我知道此行“時有所值”。這位官員介紹,英國如何在1981年立法將郵、電分離,成立英國電信公司,如何在1981年就將當時國有的大東公司51%的股份出售,如何又在同年成立水星通信公司,建設並經營全國範圍的電信基礎網絡和服務,與英國電信公司競爭。隨後兩年內,英國政府將大東公司餘留的國有股出售一空,並於1984年出售了英國電信公司51%的股權。
這些事我讀過資料,原來就知道。我沒有想到的,是費森先生如此點出了英國早期打破電信壟斷的關鍵困難。他說:“出售電信股份和開放電信競爭,分開來一件一件單獨做比較容易。兩件事情同時做,非常困難。但是當時的撒切爾政府就是兩件事情一起做。”看來DTI派來的人真是一位高手,平平淡淡一句話,就點到電信改革“英國模式”的要害。
“英國模式”(又稱“歐洲模式”)以區別於“美國模式”而著稱。在美國,電信業從來就是私人企業在法律規製下的獨家壟斷。美國政府在形式上站在壟斷電信商的對立麵,依法“盯著”和“管著”其定價行為和其他經營行為。所以,美國電信業體製演變的動力機製是“民舉官究”:一旦民間不同的利益集團對現行電信體製不滿意,提出新的訴求,政府就要受理,加之院外集團各使神通,改變法例。比較起來,美國政客和官僚們的既得利益,與任何一個特定產業部門的特定體製和既得利益,沒有那麼直接、緊密和僵硬的聯係。所以,聯邦通信委員會早在1959年就在一些大公司的壓力下,批準它們利用微波技術自建內部通信網絡,免受貝爾係統的高價通話之苦。之後,中小公司又不平衡了,為什麼不能批準中小公司聯合建立一個自用的通信係統呢?1969年,一個新的、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長途電信服務的公司被批準設立,這就是MCI。美國長途電信業務由貝爾係統獨家壟斷的曆史,就此結束。但是,“民舉”還是沒完沒了:新生的長途電話公司沒有城市電話網絡,而貝爾係統既擁有長話係統,又獨家擁有市話網絡。新的競爭對手要接通城市最終用戶,不免受到老牌貝爾係統的盡情揉搓。民再舉,官再究。1974年美國司法部起訴貝爾係統違背反壟斷法,到1982年雙方達成庭外和解,貝爾係統被肢解為8個獨立公司:7個地方小貝爾專營地方城市電信,AT&T專營長途,而前者必須公平對待所有長途電話營運商。
所以,美國電信打破壟斷的動作雖猛(以行政立法肢解壟斷公司),但難度並不大。因為政府部門(聯邦通信委員會和司法部)與電信壟斷組織本來就不是一體,沒有直接的利益關聯。被肢解的貝爾係統內部被鬧得翻天覆地,但聯邦通信委員會和司法部毫無牽動,因為政客和官僚的聲望、職務和實際所得,不但不受貝爾係統被肢解的影響,而且還由於新體製更適應技術和商業世界的要求,使政府在選票和稅收方麵增加間接收益。今天人們講起美國電信打破壟斷的模式,橫切加豎切何其過癮。豈不知道,美國人下得了手,自有其前提條件。
英國的情況截然不同。人們隻知道英國是老牌資本主義國家,不知道英國也是全世界最早興起國有化浪潮的國家。1946年和1974年兩次由工黨政府領導的席卷全英的國有化浪潮,把包括銀行、電信、電力、運輸、鋼鐵、煤氣、煤礦、汽車、船舶、機床、火箭、電子、宇航在內的產業,統統納入國有化軌道。到1979年,英國國有化企業的產值占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1%,雇員占8%。國有化的一個結果,就是政府成了許多經濟部門資源的唯一所有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直接壟斷市場。這種政企一體式的“壟斷”,與美國相比,破起來可就難了。因為壟斷直接就是政府在壟斷,欲破壟斷,先觸犯政府。所以,在英國電信業,新技術提供了新機會也罷,消費者的訴求也罷,國際競爭壓力也罷,雖然所有這些推動美國電信改革的因素在英國都同樣存在,但就是起不了它們在美國的作用。關鍵原因,改變壟斷體製的動力機製和程序不一樣。這裏,舉報壟斷,首先就等於民舉官。民舉官,哪一個官來“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