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深夜翻書(3)(2 / 3)

也就是說,即使較好的法律也隻具懲罰功能,並不能完整、徹底擔負起維護公正的職責。甚至有時候,它還在某種意義上姑息、縱容了惡細胞的囂張與擴散……司法辦案中常見如此尷尬:明知誰在胡作非為、誰是害群之馬,但若沒有確鑿證據,或其行為外露部分尚構不成嚴重犯罪,就拿他沒轍(甚至恨他們的人,包括警察,潛意識裏也盼之做出更出格的事來——以便法律登場)。迪倫馬特的小說《法官和他的劊子手》描述的即這種尷尬,法官最後隻得暗設圈套,靠罪犯來消滅罪犯。

至於法律自身的缺陷和執法不公,就更雪上加霜了。一個人,何以保障不受惡的威脅和敲詐?不成為社會陰暗麵的犧牲品?莫非隻有像主人公所說“不做犧牲品,就做劊子手”?

曾看過一部法國影片《警官的諾言》:一批警界內部的激進派,痛感法律無能,便暗中組織起來,以誅滅方式對販毒、貪汙、黑幫等犯罪集團進行襲擊……按他們的話說,這是在為人類清除垃圾,乃終極正義的需要。最後事情敗露,他們或自殺,或被同事所逮逋。

每個人都有權捍衛自以為的道德理念,都有權對世界公開自己的愛憎和價值判斷,而一旦將個人審判的結論付諸暴力實踐,執行對那些對立麵的肉體製裁,則又會受到現有法律的製裁。

倫理和法理的悖論、情感與理性的矛盾、自由和秩序的抵牾、程序正義與終極正義的衝突,也是折磨現代社會的一組精神難題。

和個人懲凶反遭法繩的例子不同,曆史上確有一種幾乎不受懲戒的殺人現象:戰爭殺人,或集體方式的革命鏟惡。

看看我們小時候讀的“農民起義”“無產者暴動”“青年革命家”的故事,哪個不是懷著深仇大恨,在月黑風高之夜、殺了財主豪紳、投奔了“革命”?一部《水滸》全是這種人生道路,可他們全被後世視為了梟雄。說是被逼上梁山,可哪個時代的落魄殺人者不這樣?殺人者幾乎都可被追問:為何不求助法律而魯莽行事呢?所以,除非造反成功(屆時你已擁有法律的解釋權),一旦落敗鋃鐺,該判刑還要判,該償命還要償……

試想,像主人公殺死高利貸老太婆這事,若趕上俄國1917年那樣的時局,會是怎樣情形呢?還用得著惶惶然嗎?豈非*資產階級、消滅投機奸商大功一件?哪場鬥爭不鼓勵“合法”殺人呢?戰場上,兩個素昧平生、無怨無仇之人,隻要軍服顏色不一樣,即掄起刀片砍向對方腦袋——連眼皮都不眨,這就是戰場邏輯和鬥爭哲學。再比如在德國,若一個日耳曼人對一個猶太人有敵意,正常社會,他並不敢對其有所傷害,但換一個特殊背景,比如1938年“帝國水晶之夜”,該日爾曼人即可輕易傷害或殺死他的猶太鄰居,完全不負法律責任。

純粹為個人殺人,還是為集體或主義殺人——不僅社會評價不一樣,自我評價和心理感受也大不同。

為個人殺人,多少會感到恐懼,甚至情感矛盾和道德負罪,而一旦轉化為替集體殺人、替政權或國家殺人,情勢則完全不同了,不僅道德陰影一掃而光,而且理直氣壯,頗有英雄主義的自豪感和成就感。一旦信仰成了行為的盾牌,個人的有限行為便被放擴成集團和民族在場的無限行為,崇高感、神聖感、使命感油然而生,也輕易能和“偉大”“光榮”“不朽”聯在一起。

綜觀曆史上的“革命者”,大多經曆了:起初為個人殺人——繼而替集體殺人——最後標榜殺人——之履曆。比如愷撒、拿破侖……乃至陳勝吳廣、洪秀全……無不在自己的時代和族群贏得了殊榮。說到底,皆為勝利帶來的利潤,“革命”成功了,“殺人”也就成功了。

所以,大人物殺人是否有罪,並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權力大小、權力所匹配的話語權和解釋權。關鍵在於能否將個體殺人——依附和掛靠於某種集體或團隊殺人——這一“大”的行為集合和政治籠罩中。

此即“曆史英雄”和“殺人犯”的區別。我們的主人公顯然清楚其中的奧妙和貓膩,但還是不幸成了殺人犯。

不管政治主義者怎麼說,我本人的一個觀點是:

真正的英雄須是徹底的人道主義者和生命支持者。是聖雄甘地,是反抗加爾文的卡斯特利奧,是馬丁·路德·金……而非愷撒和李自成之流。

殺與被殺,都是我的恐懼。

(2000年)

(選自王開嶺《跟隨勇敢的心》,2001年版)

等待黑暗,等待光明

等待黑暗,等待光明(1)——關於伊凡·克裏瑪《我快樂的早晨》及其它

“將每個人都驅進純粹物質生存的單人掩體……被提供了一種自由地選擇哪一種型號的洗衣機和電冰箱的自由……生活陷入了一種生物學的蔬菜的水平。”

——(捷克)瓦茨拉夫·哈維爾

布拉格不快樂

與其稱“我快樂的早晨”,倒不如說它真正的主題是:布拉格為何不快樂?

1968年,以蘇軍為首的華沙條約國部隊突然襲擊,侵占了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之春”夭折,推行改革的總書記杜布切克下台。爾後,在蘇聯坦克的授意下,傀儡政權大肆搜捕改革派和異己分子,推行使一切“正常化”的穩定措施……於是,逃亡的逃亡,入獄的入獄,緘默的緘默,“早春”的痕跡被打掃得幹幹淨淨,捷克重回一潭死水,風聲鶴唳,草木噤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