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管理製度的法製化(3 / 3)

(2)教師職務製度。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教學、科研等實際工作的需要而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的教育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根據《教師法》,教師職務製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教師職務係列,一般分成四級係列。(2)教師職務的任職條件。每一種職務都有其相應的任職條件,如教師的工作量、相應的學科專長、相應的教學研究能力和相應的工作任務等。(3)教師職務的評審。一般而言,各級教師職務的評審都是由相應的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來進行的,評審依據為與申報者申報的職務相對應的任職條件。

(3)教師聘任製度。教師聘任製度是聘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機關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而設置的工作崗位,聘請具有教師資格的公民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製度。執行這項製度必須注意:第一,學校聘任教師是一種法律行為,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聘任雙方完全平等自願。第三,聘任有一定期限,聘任期滿後,雙方自主決定是否續聘。目前,中小學教師聘任製度的形式大致有招聘、續聘、解聘、辭聘(即教師本人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為)等。

五、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是學校最大的群體,是學校管理的主要對象。對學生管理要依法進行,切實保障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受教育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現代法製社會中,人們普遍關注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受教育的權利在大多數國家都是作為公民基本人權的一部分而提出,並得到政府部門的有效保護的。我國憲法和教育法也都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這是國家對受教育者的一個鄭重承諾,學校管理的一切活動,都必須以維護受教育者的這一基本權利為前提。

另外,受教育者在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也需履行一定的義務。根據《教育法》,在我國,受教育者的權利包括:(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教育者的義務包括:(1)遵守法律、法規;(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製度。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那就是中小學生多為未成年人,因此對中小學生的管理要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征,要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