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嘉慶道光:守文 (15)(1 / 3)

三、既經和好,各省官兵應撤應留,須聽從中國斟酌。其內地炮台、墩堡、城池業經殘毀者,均應次第修整,以複舊規,實為防緝洋盜起見,並非創自今日。英國既相和好,不必有所疑懼,或行攔阻。查此款業據該夷照覆:以上各事宜,均聽中國斟酌修整如舊,係屬正辦,英國斷無阻止之理。蓋此次和好,唯賴中國誠信踐約,而英國亦當專心以信守為務。

此為第三款。中國竟不敢自行修複軍備,且不敢增減兵額,請示於英國而後定,則早放棄其獨立自主權矣。英在當時不願再開玩笑。設若作難其間,宣宗之為君,穆彰阿之為相,耆英之為欽差,其驚惶哀乞必有可觀者矣。

四、廣東、福建及浙江等省,距江寧較遠之處,不知和好信息,見有英國兵船駛入,或相攻擊,均須原情罷戰,不得借為口實,致乖和好。查此款業據該夷照覆:兩國和好消息,業經由火船速行曉示,所有英國水陸軍師自必與中國兵民互相友愛。倘有攻擊之誤,未足為仇。唯求臣等速將議和情由,飛行各省一體知照,免起紛爭,更屬欣幸。

此為第四款。廣東等三省有伊裏布、祁填、怡良、劉韻珂等在,自無向英攻擊之事,而猶必請英國不複借口攻擊,其情如繪。

五、和好之後,付給本年所交銀兩,各兵船自應退出江寧、京口;即福建、廣東、浙江等省停泊兵船,亦須約定同時退出,散遣歸國,方堅和好。其定海之舟山、廈門之古浪嶼,據議仍留英兵暫為駐守,但不便多駐兵船,致中國百姓暗生疑忌,與該二處通商之事,轉多窒礙。所有每處泊船若幹隻,自應預為申明,以示限製。查此款業據該夷照覆:俟本年銀兩交清後,所有兵船自應退出江寧、京口等處。其他省停泊船隻,除舟山、古浪嶼二處酌留兵船數隻管理貨船,及香港仍須留兵駐守外,其餘均可遣散歸國。蓋留兵於他國,未免重費。英國意在省費,必不多留兵船。中國不必多慮,致傷和好。

此為第五款。

六、舟山、古浪嶼泊有兵船,須令帶兵官約束兵丁,不得侵奪民人,致乖和好。並聞古浪嶼所泊兵船,曾有攔阻中國商船扣收貨稅之事。此時既經通商,應令各兵船不得於中國商船再行攔阻抽稅。查此款業經該夷照覆:各處兵船,本應帶兵官嚴為約束,此時和議已定,尤當彼此親愛。所有攔阻商船,即行飭放,不得再行抽稅各情,早經行文各處曉諭在案。嗣後倘有不遵,致有侵奪攔阻情弊,即當嚴行訊究,不致有乖和好。

此為第六款。

七、英國商民既在各口通商,難保無與內地居民交涉訟獄之事,立即明定章程,英商歸英國自理,華民歸中國訊究,俾免釁端。他國夷商,仍不得援以為例。查此款業據該夷照覆:甚屬妥協,可免爭端,應即遵照辦理。

此為第七款,當時為英人夢想所不到。不自意處人法律管轄之下,竟能不受管轄也。是為領事裁判權之由來。領事裁判權,乃日本所定之名,舊譯作治外法權,謂統治之外能行使法權也。英所未請,中國強予之。英人報以“甚屬妥協”四字,不平等之禍,遂延至今而未已。日本對歐洲交涉,初沿我弊,甲午戰勝後乃爭回。我日夜痛心不平等條約,當時則推出此權以為得計。蓋官畏夷,而不敢臨其上以損威重;士大夫則以夷狄為禽獸,不屑以中國之法律治之,聞此損權之條件,亦未嚐以為非也。故許英通商,彈劾者紛起;贈人領事裁判權,反曆久無詆斥之聲也。

八、內地奸民犯法應行究辦,若投入英國貨船、兵船,必須送出交官,不可庇匿,有違信誓,致傷和好。查此款業據該夷照覆:內地犯法奸民,若投入香港及英國貨船、兵船,即行送出交官,斷不庇匿;其英國及屬國逃民、逃兵,若潛逃內地,中國亦須送交英國近地理事官領回,以敦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