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籌委會完成任務 第13章 澳門區旗和區徽正式產生(2 / 2)

1991年2月1日,澳門特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了《澳門特區區旗、區徽圖案的征集和評選辦法》,即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包括澳門地區征集區旗、區徽設計圖案。

辦法詳細規定了征集圖案的設計原則、征集時間和評選辦法、獎勵辦法等;在草委會建議下,組成了以錢偉長、薛壽生、許崇德、畢漪文、李鵬煮、吳作人、劉開渠、常沙娜、陸昌、甘恒組成的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並於1991年4月16日召開評委會第一次會議。

在為期5個月的征集時間內,內地和澳門的美術工作者、愛好者踴躍投稿,評委會共收到應征作品782幅。

1991年7月,評委會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會議,評委們根據體現“一國兩製”精神、反映澳門特點、圖案莊嚴美觀的評選原則,對應征作品進行了預選和初選,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118幅預選作品中選出區旗、區徽圖案各15幅。

同年8月在澳門舉辦為期3天的區旗、區徽圖案展。

11月,又在北京展出5天,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兩次展出都得到當地群眾的積極參與。參觀者從展出的作品中選出了自己喜愛的作品,有人還向評委會提出了一些極有參考價值的意見。

由於入選圖案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會議投票表決時,沒有一件獲得起草委員會一致認定為可以報請全國人大審議的圖案。根據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1991年12月8日,評委會在福州舉行了第三次會議,對30幅初選作品進行討論。

經過對作品的分析比較,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初選圖案中複選出3套圖案,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審議並研究如何修改。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主任擴大會議研究了複選出的3套圖案,並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建議中還注明,修改必須在原作者同意的情況下集體進行。

駱偉建說,新圖案在評委會多次會議討論的基礎上,既考慮到了基本法起草委員們的意見,又糅合了應征作品的優點和精華。因此,在綜合各方麵意見和評委會集體構思的基礎上,拿出了令評委會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滿意的作品。所以說,報請全國人大審議的圖案草案,是集體的創作。

能夠體現澳門特區區旗、區徽集體創作的另一大特點是,區旗、區徽的底色選用綠色而不是國旗的紅色。駱偉建說,本來應征的作品大都吸收了國旗和香港特區區旗、區徽的特點,選擇用紅色。後來在修改過程中,一些基本法起草委員和評委會委員、以及在展出過程中有些群眾都提出,如果三麵旗幟都是紅色,在一些國際場合,如國際性的運動會上,就不便於海內外人士識別、區分。他說,基於便於識別、區分的考慮,采用綠色為澳門區旗、區徽的底色是集體建議。

經過集體創作後的區旗、區徽圖案終於獲得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一致通過,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正式通過並頒布澳門基本法,同時頒布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