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啦?”我板著她臉問。她什麼也不說,隻是把臉深深地埋下去,緊緊擁抱我,哀慟地抽泣。
“出了什麼事?告訴我,我能幫你什麼?”
她隻是哭,傷心痛苦地哭,難以自抑地哭,哭了很長時間,淚水濕遍了我的胸膛。不知過了多長時間,衛寧在另一間屋裏叫:“吳迪,吳迪,過來。”
我摟住她,她推開找,下了床,拿枕巾擦幹了臉上的淚,鼻子堵塞地說:“讓我再好好看看你。”
她打亮台燈,俯臉凝視我。她用手輕輕擦去我臉上的淚水,仔細地把我看了又看,淒淒地笑,關滅台燈。屋裏又陷入一片黑暗,她走了。那最後一閃而逝的是張什麼臉喲!那樣嬌好、美麗,又充滿深深地絕望和慘淡。那天晚上,我們都感到了巨大危險的迫近和前所未有的恐懼。
第二天晚上,我和方方從“麗華”飯店的一個房間剛出來,看到服務台前站著幾個警察和飯店保衛人員。跑是沒處跑了,我們隻好硬著頭皮迎著他們走過去。他們注視我們,我們注視他們。“等等。”我見過兩次的那個警官從背後叫住我們。我慢慢軋過身去,方方悄悄按亮電梯呼喚板。一個年輕的警察飛快地向我們剛出來的那個房間跑去。警官走上前來:“你們先別走。”“有事嗎?”“有事。”他冷冷地點點頭,眼珠在我們臉上轉來轉去,“我們見過。”那個年輕警察跑回來向警官報告:“房客說,罰走五千元。”電梯降下來打開門,一群客人擁出。方方一拳打倒警官,轉身跑進電梯,其他警察衝過來,按住電梯呼喚板,使電梯不能開走。用電警棍擊倒方方,拷上他。我也被兩個警察死死扭住胳膊戴拷,疼得臉都抽搐了。警官從地上爬起來,整整警帽,不動聲色地說:“把他們帶定。”飯店大門廳裏的客人和工作人員紛紛站住看我們。四個魁梧的警察分別夾著我和方方。從嗡嗡議論的人群中穿過。警車燈在門外閃轉著,街上也圍得人山人海地看熱鬧。我被推上警車,車裏的一個警察踢了我膝蓋一腳,喝令我低頭蹲著。方方跟著被搡進來,蹲在我身後。又過了會兒,亞紅和別的姑娘也被塞進來、車門關上,警車拉著警笛開走。
當天夜裏,衛寧也在“燕都”被捕。我們分別被關在市局看守所的房,根本見不著麵,隻是在預審時看到預審員出示他們的口供,提到他們的名字。我知道這次不是偶然的兜抄行動,而是作為重大案件立案後,周密偵查進行的有步驟的破獲,警方已經掌握了大量證據。
我對所犯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兩個月後,我被正式逮捕,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又過了一個月,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和方方作為犯罪集團主犯被控犯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罪;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數罪並罰,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所有財產。衛寧和亞紅作為犯罪集圖從犯被控犯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罪;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分別處以十年和七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全部個人所有財產。在預審始起乃至最後判決的過程中,我始終沒有聽到吳迪的消息,似乎她不在我們一案中。我真有點納悶,從警方掌握的大量證據和同案人的口供(包括我自己)看,她決無脫逃可能,我不懂警察為什麼有意疏忽這一重要線索。後來到了勞改農場,遇到衛寧,才知道。警察沒有抓到吳迪,晚了一步。那天我們走後,她反鎖在屋裏,用刀片切開了自己手腕的動脈血管。血流了一地,沒有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