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日本近世武家社會的隱居製度(2 / 3)

另一方麵,人至老年,氣力漸衰,反應遲鈍,難以適應新事物,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不論是以戎馬征戰為業的武士家族,還是經商的商人家族,抑或以農為本的農民家族,都需要家長有旺盛的精力和精明的才幹,如果家長人老體衰,勢必使家業的經營受到影響。尤其是對於以征戰為業和服軍役為主的武士來說,需要有強健的體魄,年事稍高,便不堪弓馬之勞,不能很好地履行奉公於主君的義務。因此,武家社會早就有因年老而隱居的傳統,前述鐮倉幕府在《禦成敗式目追加》中作出的“或及老耆,或依病患,以所領所職讓與子孫,給身暇令遁世者,普通之法也”的規定,也說明武士社會的家長在因病或年老而能力衰退時,遁世或出家——由新一代接替承擔職責的做法曆史久遠且相當普遍。如上麵提到的《稻葉家書留》中除記載了因病隱居之例,也有因老隱居之例:“牽馬人渡邊半十郎因衰老申請隱居,準之,家督讓給(其子)平太郎。”鑒於年老體衰是不可避免的生理現象,各藩都有相應的年齡限製,如德川幕府規定的隱居年齡是70歲,但全國並不統一,如會津藩70歲,尾張藩60歲,紀州藩50歲。

按幕府法律,因衰老隱居應受到獎勵,因為隱居者自知其力並考慮奉公於主君的需要。如《續德川寶紀》文政元年(1818)三月四日條記載,“富士見禦寶藏番頭柴田又十郎,隱居參與公益,賜獎金。”又如《德川實紀》享保五年(1720)二月二十四日條載:“今日命曰,各職恪守之士,年70歲以上,以衰老乞隱居者,由其官長獎勵。”《德川禦寶紀》有“寬延二年(1749)二月九日,身邊雜事主計頭忠通年老致仕,賜四季衣物,褒獎其長年之勞,其子大納言殿雜役膳食官正忠久承家,賜忠通養老料六百俵。”獎勵高齡隱居者是幕府對隱居者多年奉公勤務的肯定,體現了人盡其才、人盡其用,也說明隱居已經形成了製度。

三、罪科隱居

在幕府時代,隨著隱居製度在整個武家社會的普及,也影響到庶民階層。但武家社會保留了特有的“罪科隱居”形式,即把隱居作為對有罪者或奉公有疏者的處罰形式之一。對品行不端、難以勝任家長之職或有重大過失者,由主君剝奪其家長權並命令其隱居。如室町幕府後期,武士今村豬介和小泉源左衛門武鬥,幕府按“喧嘩兩成敗”的法則對二人處以隱居。到江戶時代成為幕府的一種刑罰。“罪科隱居”根據被處罰的程度有“蟄居隱居”(禁止出仕或外出)、“隱居慎”(在一定的住所居住,閉鎖門戶,不得隨意外出)、“隱居差控”(在自宅反省,不得隨意外出)等名目。

在德川幕府時期,武家“罪科隱居”的事例相當多。如在德川幕府第十代將軍德川家治時期,任命主殿頭田沼意次為幕府老中。田沼意次在進行一係列經濟改革歸於失敗的同時,收受賄賂,橫行腐敗,故在德川家治死後被沒收二萬七千石所領,並命其隱居,蟄居別宅。這是“罪科隱居”用於幕府高層的典型例子。

文政6年(1823年)發生了轟動一時的“鬆平外記”事件。當時,鬆平外記與間部源十郎、本田伊織、沼間右京、戶田彥之進等人同在江戶西丸書院奉職,鬆平外記因受到同僚嘲諷遂起報複之心,手刃本田伊織、沼間右京、戶田彥之進三人後切腹。間部源十郎雖也被砍傷,但被判定工作疏忽,難辭其責,不僅被解任職務,還命其隱居。這是“罪科隱居”用於一般武士的例子。

江戶時代罪科隱居最著名的當屬安政6年(1859年)“安政大獄”時很多人被處隱居的事件。尊王攘夷派受到幕府殘酷鎮壓,不僅尊王攘夷誌士吉田鬆陰、橋本左內等人被處以死刑,還有近百人受到各種處罰,其中受到隱居處罰的就有尾張藩主德川慶勝、一橋家主德川慶喜、福井藩主鬆平慶永、土佐藩主山內容堂、宇和島藩主伊達宗城,幕臣川路聖謨、大久保忠寬、淺野長祚等多人。據《一橋家日記》所載的被處“隱居慎”的德川慶喜的情況來看,幕府對受此處罰者的勤務和日常生活有著嚴格的規定,如關閉住宅大門,隻能從側門出入;關閉住宅遮雨的外窗,陽光僅能從縫隙透進房間;不得與外人接觸;蓄長發以示懲罰(武士的標準發型是剃成“月代頭”,隻有浪人才蓄長發);隻能穿平時的便裝,不得著武士裝束等等。也就是說,受這種處罰的人要把自己居住的屋宅變成牢籠,在此閉門思過,反省自己的過失。

四、隱居的限製條件

隱居是家長的更新換代,衰老和疾病使家長履行職責發生困難,因此隱居就是穗積陳重在《隱居論》中所說的“生理性隱居”,這在幕藩體製下需要得到主君的許可才能實現。

近世的幕藩體製是以占有產量為七百萬石這樣龐大的直轄領地的德川幕府為塔尖,在全國重疊式組織起來的封建主從關係的支配體製。這種主從關係是武家社會的基本關係,各大名臣服將軍,大名各自統領著自己的家臣,身份高的家臣還有自己的家臣。主從關係結合的源泉來自於主君給予從者(臣下)的封土(俸祿)以及從者對主君的以軍役為中心的奉公關係。封土(知行)的規模用“石高”表示,武士承擔與自己石高相應的軍役及其他義務。臣下從主君那裏獲得俸祿,作為對此“禦恩”的報答便是盡奉公義務。這種主從關係本來是主君與臣下個人人格的結合關係,但在幕藩體製下被轉化為“家”與“家”之間的關係,並被固定下來。每當將軍更替,都要用新將軍的名義對所有大名發放證明其領地統治的“判物”或“朱印狀。”另一方麵,如果大名家的當主(家長)發生兩代之間的更替,要先向將軍提出申請,然後由將軍發給承認新當主繼承家督和繼續統治領國的“仰付狀”,通過這些手續,新家長作為大名的地位才被公認。同樣,大名的家臣在新舊兩代交替時也需要事先向大名提出申請,並在得到批準後才能正式承認新任家長的地位。而隱居是這種新舊交替的重要內容,必須首先獲得將軍及大名的首肯,否則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