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9.程序類法律常識1(3 / 3)

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應當由中級、高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產生了影響。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有關專利糾紛的案件,一是海事海商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專利糾紛案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於1985年確定下列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關於是否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於宣告授予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於實施強製許可的糾紛案件,關於實施強製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均有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

2.關於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包括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的案件),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的合同糾紛案件,分別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各類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各盛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盛自治區內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其轄區內的上列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

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確定海事法院受理我國法人、公民之間,我國法人、公民與外國或者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法人或者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下列案件: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者汙水,造成水域汙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賠償案件;(6)船舶航行、作業損壞漁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損害賠償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8)海上運輸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包括:(1)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3)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5)租船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租賃、承包合同糾紛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8)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糾紛案件;(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10)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11)拖航合同糾紛案件;(1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汙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14)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1)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4)裝卸設備、屬具、集裝箱滅失賠償糾紛案件;(5)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海岸帶的開發和利用,海洋漁業和水產品的養殖的開發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6)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7)船舶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8)認定船舶及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9)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10)海運欺詐案件;(11)法律規定由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4.海事執行案件。包括:(1)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製執行的案件;(2)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3)申請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4)依據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申請我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5)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包括:(1)海事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訟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2)海事請求權人依合同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哪些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和實行專屬管轄的案件,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針對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中的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以下情況確定管轄的原則:

1.雙方都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滿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勞動教養地或者被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哪些案件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比如對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提起離婚、收養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下落不明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宣告失蹤指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判決下落不明人失蹤。

3.對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人提起的訴訟。

5.非軍人對非文職的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6.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或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

7.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便於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傳喚被告到庭,也便於判決的執行。鑒於合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履行過程中,由履行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審判活動的進行。案件的種類不同,合同履行地點也不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的,以合同約定確定履行地,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其他標的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可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履行地。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人民法院嗎

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也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合同糾紛管轄人民法院的選擇權。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解決合同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1.應當在書麵合同中協議選擇,在口頭合同中選擇管轄人民法院的無效。

2.應當選擇與合同有實際聯係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了解決合同糾紛的管轄人民法院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管轄人民法院。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 保險合同糾紛指投保人與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人因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以及違約責任等引起的糾紛。 保險標的物,指投保人投保 保險的財產,比如某建築物、某運輸工具等。

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票據支付地指憑票據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運輸合同糾紛,指在訂立、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運輸始發地,指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出發地。運輸目的地,指根據運輸合同約定的旅客、貨物最終到達地。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含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侵害公民人身造成傷害或者死亡,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損害,侵害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的發生地和結果地。 比如某化工廠的工業廢水汙染了5公裏外的農民魚塘,該工廠所在地為侵權行為發生地,而農民的魚塘為侵權行為的結果地。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中選擇其一提起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