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背景下,“買斷”方案強行通過了。一共有10家左右的分公司實施了區域買斷,由於市場價格不統一,形成了地區價差,串貨的情況開始大量出現,受到衝擊的分公司隨即投訴,整個市場一片混亂。最終,1200萬元的買斷合同,真正的執行總額隻有少的可憐的300萬元。
第二節官司紛起
巨人集團這個時期官司不斷,其主要標誌是IPC訴巨人案和娃哈哈公司訴巨人案。IPC公司1992~1993年與巨人合作過一段時間,雙方因對工業的態度有分歧而好聚好散,對IPC的一批由巨人代售的產品處理,當時雙方約定產品繼續由巨人出賣,因為價格的變化因素,對於這批產品的價值大家都沒有談,隻是估計了一個大致數目就作結束,巨人以巨人大廈的副樓的相應麵積抵償,巨人大廈的交樓期到了,巨人大廈的副樓還未動工,IPC急了,一紙訴狀將巨人告到了珠海中級人民法院,並以珠海東大房產公司作為擔保提出訴有保全,按照法定程序,法院就把巨人集團的總部大樓給查封了,從此巨人集團就開始在被查封的大樓裏度過其最後的歲月。
在巨人集團推出的一款名為“巨人吃飯香”的保健品的宣傳冊中,公然出現了“據說娃哈哈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產生許多現代兒童疾病”的語句。這個廣告致使娃哈哈兒童營養液在全國各地的銷售量下跌,出現了1987年投產以來的第一次負增長,就連娃哈哈“大本營”杭州市的銷售量也難逃厄運。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娃哈哈由此減少銷售收入45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達700萬元。
史玉柱的宣傳似乎有些過了頭,運用這種不恰當的類比方法隻有一種結局:玩火自焚。於是一場關於不正當競爭的官司打響。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團的產品“娃哈哈兒童營養液”經鑒定,不存在“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產生許多現代兒童病”的問題。原告舉證充分,經查證明所訴屬實。
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於1996年10月7日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被告巨人集團承認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娃哈哈集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損害,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巨人集團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本案結束後,雙方以新聞發布會形式,由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具體時間與方式雙方另行商定。
三、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由巨人集團以相等價值的房產折抵。具體手續由雙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述款項由巨人集團在1996年10月10日支付給娃哈哈集團。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補償其他費用190340元。
五、娃哈哈集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1997年1月22日,巨人集團與娃哈哈集團在杭州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公開道歉,並履行調解協議中賠償娃哈哈集團經濟損失的義務。
這一場風波無疑成為巨人隕落的又一標誌性曆史事件。有趣的是,在這次事件以後,史玉柱總結了民營企業的十三種“死法”,其中就有不正當競爭。盡管這次娃哈哈狀告巨人的不正當競爭的確使得巨人大傷元氣,但還不至於置巨人於死地。
第三節“後院”起火
巨人集團“後方”起火,並漸呈“燎原”之勢。債主盈門,訴狀頻至。盡管那時從數目上看,巨人大約欠了4000多萬的債務,這並不足以使人驚訝,因為對於大的公司而言,4000多萬的債務不但不是個很大的數,而且它是現今供需關係體係下終端產品生產廠商流動資金組合的合理配置,是企業贏得對上遊產品生產管理主動權的必然方式,它一點也不至於影響正常運作。但當你了解到實際情況後,你就會發現巨人的財務結構不合理之可怕性,可怕的不是數目,而是巨人不合理的財務結構。截止到1996年6月14日,發生的針對巨人的起訴案件已有49起,標的金額達2800萬元。其中已結案3件,結案標的1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