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1 / 2)

一、問題的提出

建國以來,我國高等學校教師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係經曆了從國家幹部到專業人員的變化。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辦教育的興起,高等學校和教師之間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也有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在事業單位改革的背景下,對高等學校和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重新定位勢在必行。在這一過程中,例如教師聘任製合同中的教師與學校的法律關係和地位和合同的性質如何?高校教師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高等學校和教師之間的關係是否是一種一方提供勞動、一方支付報酬的契約關係等這些問題都值得研究。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製及其他一係列的改革,高等教育體製改革也在變革與轉型中前進。從70年代末開始進行的經濟體製改革,首先將企業的舉辦和管理體製問題提到了改革的前台,而今經過三十餘年的探索,有關企業的改製問題已經取得了理論上的共識和實踐中階段的成果。而行政機關的改革也隨著公務員製度的逐步實施而愈加深入與科學。但相比而言,事業單位的體製問題卻仍然陷於一團泥潭之中。

眾所周知,高等學校是我國事業單位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事業單位組成部分的高等學校的改革和發展究竟如何進行?作為高等學校中承擔教書育人任務的教師和學校法律關係的變革會朝著什麼方向走?這顯然是我國高等學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這樣一個大的背景下,高校教師與學校的法律關係無疑是一個核心的問題。高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涉及如何用法律規範高等學校,賦予其何種權利、義務和責任,如何看待它與政府、教師、學生、社會的關係,調整它們之間的糾紛,以及由誰並如何控製高等學校的活動等等。

在高等教育管理體製改革過程中,高校與教師的法律關係是高校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內部關係,如何理順高校與其各類教師之間的關係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點之一,因為它關係著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實現和教師權利義務的保障以及學校法人地位是否能真正得到確認的關鍵。尤其是在當下麵對各種複雜的行政環境的變遷以及教育全球化過程中麵對國際競爭壓力的劇增,勢必會影響到高校的發展。在這種情勢下,隻有理順高校與教師的關係,才能確保高校得到健康、持續、快速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

目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日益成熟、民主法製的不斷健全以及在我國成功加入WTO以後,政府行政職能的轉變,和高校在發展、發生和成熟的過程中,主導教育運行的三個主體的呈現即舉辦者、辦學者和管理者,等等,圍繞著高校辦學自主權與法人地位的落實、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發育完善、行政環境變遷下政府職能的轉變以及高等教育民營化趨勢的爭論及其教育中主體結構的變化等問題的開展和深入,人們對高校與教師關係的研究開始轉向更為微觀的視角,高校與教師的法律關係已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重視。變革的時代需要變革的理論,變革的理論指導變革的實踐。因此,隻有在明晰了高校與教師的法律關係之後,才能使上述問題得以解決並更好地為高校服務,方可真切地發揮出高校職能的應有之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