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頒布日期】19960528
【實施日期】19960701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農業部發布
【章名】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食用菌菌種(以下簡稱菌種)管理,確保菌種質量,有計劃、安全健康地發展食用菌生產,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菌種包括雙孢蘑菇、香菇、側耳、猴頭菌、金針菇、草菇、黑木耳、銀耳等人工栽培的食用菌的菌絲體(包括孢子)及其生長基質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條菌種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菌種場分為一級菌種場、二級菌種場、三級菌種場。
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菌種工作。各級農業(含食用菌,下同)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菌種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銷各類各級菌種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生產菌種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所生產的菌種級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其中一級菌種場主要技術人員須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種生產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並有五年以上的二級種生產或菌種選育的實踐經驗;二級、三級菌種場主要技術人員須有高中或相當於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種生產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並有三年以上的實踐經驗。
(二)有與菌種生產要求相適應的消毒滅菌和接種設備、菌種培養室、栽培房(場)等。其中一級菌種場還必須有分離培養、提純複壯、保藏及質量檢測等儀器設備。
(三)菌種場周圍五十米以內無畜舍、垃圾、汙水和其他汙染源。
(四)有一年以上的菌種試生產成功的經驗。
(五)菌種生產需要的其他辦場條件。
第七條凡從事菌種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其所在地的縣級及其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菌種生產許可證》。
申請建立一級菌種場的,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報農業部備案;申請建立二級菌種場的,由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建立三級菌種場的,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報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符合開辦條件的,由審批單位核準後,發給有效期為三年的《菌種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菌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調整菌種級別,以及停產一年以上的菌種場,須重新辦理審批領證手續。
第九條菌種生產單位或個人可以生產《菌種生產許可證》規定級別及其以下的各級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