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健食品的產品分類
保健食品按調節人體機能的作用可分為調節免疫功能食品、延緩衰老食品、改善記憶食品、促進生長發育食品、抗疲勞食品、減肥食品、耐缺氧食品、抗輻射食品、抗突變食品、抑製腫瘤食品、調節血脂食品、改善性功能食品、調節血糖食品等。
按組成和功能可分為以下幾種:
(1)營養型保健品該類保健品中含有人體易缺乏的一種或數種營養成分,如維生素類、氨基酸類、微量元素類或特殊營養成分等,能針對性地補給人體所缺乏的營養,補充能量,恢複人體正常狀態,避免或治療因人體缺乏某種營養成分所導致的疾病。
(2)中藥型保健品是以中醫藥學理論指導組方原則,適當添加相應的中藥或中藥提取物而製成的保健品,如降血脂、增強心肌功能的保健品等。
(3)微生態型保健品微生態型保健品內含一種或多種有益身體的細菌,通過補充體內的有益菌,抑製殺滅體內有害菌,防止感染性疾病的發生;有益菌還可降低體內各種毒素和廢物含量;生物合成維生素等有關營養成分,有利於補充體內營養;並可防止多種慢性病及老年病的發生。
(4)綜合型保健品綜合型保健品是集營養成分、中藥活性成分、微生態成分於一體的保健品。由於內含成分全麵,可綜合調節人體生態平衡功能,具有良好的開發和使用前景。
(5)其他類型的保健品主要指從龜、鱉、蛇、蟻、蟲等動物中提取的活性成分製成的保健品。這類保健品富含營養成分,並具有特有的活性成分,對特定的人群具有明顯的保健功能。
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1)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應符合GB 14881—1994的規定,並應逐步健全質量管理體係。
(2)原輔料技術要求中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放射性物質限量應符合GB 14882—1994的規定。
(3)外觀和功能特性應具有保健食品特有的形態、色澤、氣味、滋味、質地,不得有令人厭惡的氣味和滋味。
(4)功能要求至少應具有調節人體機能作用的某一種功能。
(5)理化要求
①淨含量:應按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②功效成分和營養素:保健食品一般應含有與其功能相對應的功效成分及功效成分的最低有效含量,必要時應控製有效成分的最高限量。應含有同類屬食品應有的營養素。
③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添加量: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60)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 14880)的規定;供嬰幼兒、孕(產)婦食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興奮劑和激素;供運動員食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GB 15266規定的禁用藥品。
④衛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