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一章學校傷害事故處理法律製度(3)(1 / 3)

【質證】

質證是指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詢證實。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第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第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第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第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又稱為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能夠順利進行,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強製措施。

訴訟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兩種。

訴前保全是指在起訴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采取保全財產的措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必備條件有:一是情況緊急,不立即保全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二是申請人應提供擔保;三是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擔保是前提,沒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前保全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訴訟中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判決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采取保全財產的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要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均應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不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訴訟保全申請,人民法院接受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訴訟參加人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審理工作。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活動行為的人可以采取一定的強製措施。

(1)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3)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第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第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第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第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單位犯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執行協助調查和執行的要追究責任。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起訴】

起訴就是向法院遞狀紙,請求司法保護。你要打官司,主張你的權利,就需要向法院提出打官司的要求。這個要求,就是訴訟請求。因此,起訴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法院就不能受理他的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的必備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是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與本案有直接的關係,一般是指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與原告有關。

(2)有明確的被告。沒有被告就沒有訴訟。原告與被告是訴訟中的相對人。被告就是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強製履行某種義務行為的人。被告與原告之間應當存在某種法律關係。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訴訟請求,也就是原告主張的權利。訴訟請求通常表現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違約責任等。訴訟請求要具體明確。比如,你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則要說明違約金的數額是多少、依據是什麼,以便於法院的裁決。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有些糾紛並不一定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因此,法院在審查起訴時要看是否歸自己主管,不屬於自己主管的,要告知當事人找有關部門解決。管轄則是法院之間誰有權受理的問題,不屬於受訴法院受理的案件,受訴法院應當移送。

【怎樣寫訴狀】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訴狀又稱為起訴狀、起訴書,它是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文書。

起訴狀是民事糾紛的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侵害自己權益的侵權人或者爭議的其他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起訴是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書寫起訴書要求訴訟請求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能含糊其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1)主體要合法。民事訴訟主體,也就是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訴訟中第三人,共同訴訟人。

(2)起訴狀的要件要齊備。一份規範的起訴狀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事實和理由以及有關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則要寫明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如果是共同原告,或者有幾個被告人,則要按此要求一一列出。訴訟請求是訴狀的核心,必須明確。事實和理由是支持訴訟請求的根據,要有條理地逐項寫清楚。可以按時間順序寫,也可以按照雙方的法律關係寫。損失的多少要有根據。最後,還要有受訴人民法院的名稱。

(3)起訴書的內容要簡潔明了,證據要充分確鑿,並且要寫明所附的證據名稱、份數。在起訴書的最後,要簽署起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年月日。

起訴狀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過程。

庭前準備工作包括: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對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公告;書記員查明出庭人員的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庭審程序是:原告宣讀起訴書,被告宣讀答辯書,此後進入庭審調查。法庭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要對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庭審調查後進入辯論階段,雙方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駁。辯論結束後,審判長要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主持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意調解的,合議庭退庭評議,形成判決意見,據此向當事人宣讀判決。

在一審過程中,原告有權撤訴,被告有權提出反訴。原告、被告雙方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所適用的第一審程序。它的特點是:第一,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並審理;第二,可以簡便方式傳喚訴訟參與人;第三,開庭審理的調查階段與辯論階段可以合並;第四,案件應在3個月內結案。

【判決】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民事案件事實後,依據事實,適用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判決書是判決的書麵形式,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開庭的情況;案由及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等。一審判決還包括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等內容。

【裁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就訴訟程序方麵的有關事項所作的判斷。民事裁定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裁定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能作出;第二,有的裁定可以上訴,有的不可以上訴;第三,裁定解決的問題是程序而不是實體;第四,裁定上訴的期限為10日,判決上訴期限為15日。

【上訴】

上訴是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二審程序的開始。

提起上訴的條件是:第一,上訴人必須是原審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訴的當事人為上訴人,沒有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為被上訴人,都提起上訴的,都列為上訴人。第二,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均可提起上訴;對裁定不服的,法律有規定的可以上訴。第三,上訴應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一般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上訴應當提交上訴書。上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書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書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書,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書。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書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書、答辯書,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上訴要注意的問題是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逾期判決或者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有異議的,隻能通過申訴,要求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解決。但判決、裁定的內容必須執行。

書寫上訴書要注意的問題是:第一,必須是向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通常在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後都會有“不服本判決(或者裁定)在15日內(裁定為10日)向中級(或者高級、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字樣,因此,隻要按照要求填寫即可。第二,上訴書的內容必須明確。一般應針對一審判決的內容闡述自己觀點,提出一審所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的地方,以便要求上級法院予以糾正。

【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為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審判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申請均可提起再審程序。

再審案件審結後,由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決或者裁定。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應當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原判決、裁定視為撤銷。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督促債務人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的一種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屬於非訴程序,適用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督促程序依債權人的申請而發生。債權人申請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法院才能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申請應當符合的條件是:第一,債權人的請求必須是給付請求,並且訴訟標的僅限於金錢和有價證券;第二,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如果有其他債務糾紛,則不能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第三,支付令是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四,必須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符合這些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經審查,法院認為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債權人堅持申請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不予受理。法院的支付令發出後,在法定期間債務人提出異議的,則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支付令】

支付令是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的一種特殊程序。支付令是法院作出的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因此,製作支付令應當明確下列內容:第一,債權人、債務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為法人單位的,則應寫明法人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地址;第二,債務人應當支付的事實、理由以及給付的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第三,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應寫明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法院提出書麵異議;第四,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異議的法律後果;第五,債務人應當負擔的案件受理費;第六,審判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的公章;第七,發出支付令的日期。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表現在:第一,債務人在收到後次日起15日內要履行債務或者提出書麵異議;第二,如果在15日內未提異議也未履行債務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它是指法院根據特定的票據持有人的申請,以公告的形式,催促利害關係人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權利,即發生催告事項失權後果的一種非訴程序。

公告催示程序的適用範圍包括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事項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申請的其他事項。實踐中,公告催示程序主要適用於票據。企業一旦發生票據被盜、遺失等情況,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示催告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適用該程序必須有票據持有人的申請,沒有持有人的申請,法院不能依職權為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或者其他事項持有人或者權利人。第三,申請人必須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並且要有明確的事實。第四,申請人必須提出書麵申請,不能用口頭方式表示。隻有書麵申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第五,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