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作者博士畢業論文的修訂版,本書認為,在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投資者保護的三大標準機製(市場機製、法律機製、政府監管機製)往往難以充分發揮作用,於是替代機製便成為必需。本書探討了會計準則作為一種替代機製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初步構建了一個會計準則的投資者保護水平的評價框架,並以此為標準分析評價了中國會計準則在過去20年間在投資者保護方麵的得失。

摘要

投資者保護對於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發展至關重要。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水平在過去的20多年中雖有明顯提高但與國際同類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新興加轉軌的經濟特征決定了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行之有效的幾種投資者保護機製——市場機製、法律機製和政府監管機製——在我國尚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於是投資者保護的替代機製便成為一種必需,而會計信息的定價功能與治理功能使得會計準則可以成為這樣的一種替代機製。

會計準則作為替代機製,其對投資者的保護從如下幾個層麵展現出來:準則倫理、準則目標、準則規定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準則規定的會計信息披露、準則製定導向。在詳細闡述上述機理的基礎上,本文對我國會計準則20年發展過程中投資者保護機製的運行情況進行了分析。本文認為,我國的會計準則的投資者保護機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實現,但是在上述各個方麵均有較大的完善空間。

作為個案分析,本文挑選了具有典型意義的《債務重組準則》,詳細分析該準則對債權人的保護情況。

本文以規範研究為主,輔之以實證研究(含史證研究和案例研究)。本文主要創新點在於構建了一個關於會計準則投資者保護機製的完整框架,並以該框架為標準對我國會計準則過去20年中在投資者保護方麵的表現進行了分析與評價。

關鍵詞:投資者保護;替代機製;中國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