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涉外行政案件處理文書(3)(1 / 3)

(2)縮短停留期限由公安機關決定,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外的違法行為人,有關機關對其違法行為處理後,可建議公安機關決定縮短其停留期限。

四、思考與練習

(1)《縮短停留期限決定書》的概念。

(2)《縮短停留期限決定書》包含哪些內容,應如何填寫?

(3)《縮短停留期限決定書》的製作依據和適用對象有哪些?

第五節取消居留資格決定書

【例文】

XX市公安局XX分局

取消居留資格決定書

X公(邊)取字[200X]第005號

案由詐騙

違法行為人阮XX性別男

出生日期19XX年5月6日

國籍/地區越南證件名稱及號碼護照XXXXXXXXXXXXX

簽證種類及號碼普通簽證Z-2

入境時間200X年6月8日

要求離境時間200X年6月8日

辦案單位XX市公安局XX分局XX邊防檢查站

承辦人李XX謝XX

批準人黃XX

填發人李XX

填發日期200X年9月12日

XX市公安局XX分局

取消居留資格決定書

X公(邊)取字[200X]第005號

違法行為人阮XX性別男出生日

期19XX年5月6日國籍/地區越南證

件名稱及號碼護照XXXXXXXXXXX

XX於200X年6月8日持普通簽證Z-2簽證入境。

因詐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決定取消其境內居留資格,限於200X年9月22日前離境。

(XX公安分局印)

二〇〇X年九月十二日

違法行為人(簽名):阮XX

200X年9月12日

存根一式兩份,一份交違法行為人,一份附卷。

【點評】此文書填寫規範,適用法律條文正確。

一、概念

《取消居留資格決定書》是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決定取消居留資格時使用的文書。

《取消居留資格決定書》製作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6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94條之規定。

二、寫法

《取消居留資格決定書》是填充型文書,由正本和存根兩部分組成。

1.正本

正本一式兩份,一份交違法行為人,一份附卷。內容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印製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已印製)、文書文號、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地區、證件名稱及號碼)、入境時間、簽證種類及號碼。在“持”前麵的橫線處填寫該外國人入境日期。在“持”後麵的橫線處填寫簽證種類和號碼。

(2)正文。包括取消居留資格案由、取消居留資格的法律依據(已印製)和取消居留資格執行截止日期。

(3)尾部。加蓋公安機關印章,並注明具體時間。違法行為人在“附卷”聯的指定位置簽名並注明具體時間。

2.存根

逐項填寫印製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已印製)、文書文號、案由、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地區、證件名稱及號碼、簽證種類及號碼)、入境時間、要求離境時間以及辦案單位、承辦人、批準人、填發人、填發日期。

三、要求

(1)取消居留資格與縮短停留期限所適用的對象不同。縮短停留期限可以適用在中國停留或居留的外國人,而取消居留資格則隻能針對在中國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停留和居留的區別,主要是根據簽證種類和停留期限而定。

(2)取消居留資格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一般適用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是犯罪行為,可以判決驅逐出境;如果是一般性違法行為,適用取消居留資格過於嚴厲的,可縮短其停留期限,這是對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一種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