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引子(1 / 1)

古賢哲雲:水滿則溢,月滿則虧;盛名之下,其實難副。乾隆中期,一度繁榮強盛的康乾盛世已近尾聲,徒有其表。由於朝廷對吏製失去有效之製約,故表麵上強盛的乾隆王朝已經腐朽不堪,弊端叢生,連續發生了雲南銅案、甘肅糧案和山東鹽案等重大貪汙案件。其中甘肅“捐監納糧案”其貪汙數額之巨,涉案人員之廣,誅殺官員之多,影響之大均居全國乃至史書之首。

據《蘭州市誌財政稅務誌》記載:“乾隆三十九年(1774),甘肅布政使王亶望與繼任布政使王廷讚,上下串通大學士於敏忠、陝甘總督勒爾謹、蘭州知府蔣全迪等州、縣官吏百餘人,私收折色(代金)銀兩,偽災舞弊,貪汙受賄達1000萬兩以上(另有史書記載數額不同)。案發後,經乾隆帝禦批:勒爾謹‘賜令自裁’,王亶望‘論斬’,王廷讚‘論絞’,蘭州知府蔣全迪、皋蘭縣令程棟等五十六人處斬決;發譴黑龍江者四十六人。”當時甘肅案又牽出浙江案,兩省共處理官員一百九十六人(一般小吏不計算在內),史書將甘肅捐監案稱為清朝驚天大案,或稱清朝最大集團貪汙案。

探究這樁驚天大案的前因後果,原因頗多,但最重要的一條是朝廷疏於對全國財政稅收從製度上的審計監督,致使許多官員有了貪汙的機會。

據《周禮》記載,早在周朝時,“天官大宰”就是國家財計機構的兩大係統之一,掌管著財政支出、會計核算和審計監督。秦、漢兩代,曾在中央設禦史大夫,專門行使財政審計職權。貞觀盛唐年代,是我國財政審計的興旺、完善時期。朝廷在刑部下成立“比部”,負責審計監督國家的財稅收入,因此朝廷官員很難出現貪汙行為。到了宋朝,朝廷在太府寺(相當於財政部)下專設“審計司”(我國審計一詞即源於此),負責監督全國稅收。然而到了“隻識彎弓射大雕”的元朝,朝廷取消了財政審計機構,采取“以罰代法”的辦法,一旦發現貪汙,或立即砍頭,或流放、挖眼甚至剝皮。酷刑之下,雖一度震懾了官吏,但久而久之,朝廷失察,管理鬆懈,漏網者越來越多,於是貪汙之風又起。明、清兩代延續元朝製度,所以盡管元明清三朝雖斬殺貪官最多,但貪汙大案接二連三,愈演愈烈。清朝發生在甘肅,波及浙江,引起全國震動的最大集團貪汙案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更令人深思的是當時曾為查辦“甘肅捐監案”負責人之一的年輕官吏和珅,到了乾隆末年卻成為清朝,乃至中國曆史上富可敵國的最大蠹蟲!曆史的經驗教訓能不令人深省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