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文獻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文獻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二分委員會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喬風、金惠淑、薑樹森。
中國地名漢語拚音字母拚寫規則
(1984年12月25日中國地名委員會、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測繪局發布)
1.分寫和連寫
1.1 由專名和通名構成的地名,原則上專名與通名分寫。
太行/山(注) 鬆花/江 汾/河 太/湖 舟山/群島 台灣/海峽 青藏/高原 密雲/水庫 大/運河 永豐/渠 西藏/自治區 江蘇/省 襄樊/市 通/縣 西峰/鎮 虹口/區 友誼/鄉 京津/公路 南京/路 濱江/道 橫/街 長安/街 大/馬路 梧桐/巷 門框/胡同
1.2 專名或通名中的修飾、限定成分,單音節的與其相關部分連寫,雙音節和多音節的與其相關部分分寫。
西遼/河 潮白/新河 新通揚/運河 北雁蕩/山 老禿頂子/山 小金門/島 景山/後街 造幣/左路 清波門/直街 後趙家樓/胡同 朝陽門內/大街 南/小街 小/南街 南橫/東街 修文/西小巷 東直門外/南後街 廣安門/北濱河/路 廣渠/南水關/胡同
1.3 自然村鎮名稱不區分專名和通名,各音節連寫。
王村 江鎮 漷縣周口店 文家市 油坊橋 鐵匠營 大虎山 太平溝 三岔河 龍王集 龔家棚 眾埠街 南王家蕩 東桑家堡子
1.4 通名已專名化的,按專名處理。
渤海/灣 黑龍江/省 景德鎮/市 解放路/南小街 包頭/胡同/東巷
1.5 以人名命名的地名,人名中的姓和名連寫。
左權/縣 張之洞/路 歐陽海/水庫
2.數詞的書寫
2.1 地名中的數詞一般用拚音書寫。
五指山Wǔzhǐ Shān
九龍江Jiǔlónɡ Jiānɡ
三門峽Sānmén Xiá
二道溝Erdào Gōu
第二鬆花江Di’er Sōnɡhuā Jiānɡ
第六屯Dìliùtún
三眼井胡同Sānyǎnjǐnɡ Hútónɡ
八角場東街Bājiǎochǎnɡ Dōnɡjiē
三八路Sānbā Lù
五一廣場Wǔyī Guǎnɡchǎnɡ
2.2 地名中的代碼和街巷名稱中的序數詞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203高地 1203 Gāodì
1718峰 1718 Fēnɡ
二馬路 2 Mǎlù
經五路 Jīnɡ 5 Lù
三環路 3 Huánlù
大川澱一巷 Dàchuāndiàn 1 Xiànɡ
東四十二條 Dōnɡsì 12 Tiáo
第九弄 Dì-9 Lònɡ
3.語音的依據
3.1 漢語地名按普通話語音拚寫。地名中的多音字和方言字根
據普通話審音委員會審定的讀音拚寫。
十裏堡(北京) Shílǐpù
大黃堡(天津) Dàhuánɡbǎo
吳堡(陝西) Wúbǔ
3.2 地名拚寫按普通話語音標調。特殊情況可不標調。
4.大小寫、隔音、兒化音的書寫和移行
4.1 地名中的第一個字母大寫,分段書寫的,每段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特殊情況可全部大寫。
李莊 Lǐzhuānɡ
珠江 Zhū Jiānɡ
天寧寺西裏一巷 Tiānnínɡsì Xīlǐ 1 xiànɡ
4.2 凡以ɑ、o、e開頭的非第一音節,在ɑ、o,e前用隔音符號“’”隔開。
西安Xī’ ān 建甌Jiàn’ōu天峨Tiān’é
4.3 地名漢字書寫中有“兒”字的兒化音用“r”表示,沒有“兒”字的不予表示。
盆兒胡同Penr Hutonɡ
4.4 移行以音節為單位,上行末尾加短橫。海南島Hǎi-nán Dǎo
5.起地名作用的建築物、遊覽地、紀念地和企事業單位等名稱的書寫
5.1 能夠區分專、通名的,專名與通名分寫。修飾、限定單音節通名的成分與其通名連寫。
解放/橋 挹扛/門 黃鶴/樓 少林/寺 大雁/塔 中山/陵 蘭州/站 星海/公園 武漢/長江/大橋 上海/交通/大學 金陵/飯店 魯迅/博物館 紅星/拖拉機廠 月亮山/種羊場 北京/工人/體育館 二七/烈士/紀念碑 武威/ 地區/氣象局
5.2 不易區分專、通名的一般連寫。
一線天 水珠簾 百花深處 三潭印月 銅壺滴漏
5.3 企事業單位名稱中的代碼和序數詞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50l 礦區 50l kuànɡqū
前進四廠 qiánjìn 4 chǎnɡ
5.4 含有行政區域名稱的企事業單位等名稱,行政區域名稱的專名與通名分寫。
浙江/省/測繪局 費/縣/汽車站 鄭州/市/玻璃廠 北京/市/宣武/區/育才/學校
5.5 起地名作用的建築物、遊覽地、紀念地和企事業單位等名稱的其他拚寫要求,參照本規則相應條款。
6.附則
各業務部門根據本部門業務的特殊要求,地名的拚寫形式在不違背本規則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可作適當的變通處理。
注:“/”表示分寫。如:太行/山,表示用漢語拚音拚寫時,拚作Tàihánɡ Shān
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
(國家版權局發布日期1999年4月5日實施日期1999年6月1日)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維護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字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隻適用以紙介質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條 除著作權人與出版者另有約定外,出版社、報刊社出版文字作品,應當按本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條 支付報酬可以選擇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版稅,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一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作品重印時隻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稅,指出版者以圖書定價×發行數×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質量、篇幅、經濟價值等情況計算出報酬,並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九年義務教育教材,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彙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等作品,不適用版稅付酬方式。
報刊刊載作品隻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應在出版合同中與著作權人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基本稿酬標準
(一)原創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繹作品:
1.改編:每千字10—50元
2.彙編:每千字3—10元
3.翻譯:每千字20—80元
4.注釋:注釋部分參照原創作品的標準執行。
出版者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之外,出版者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權,並按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標準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七條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麵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題目的,按一行計算。
詩詞每10行作一千字計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計算。
辭書類作品按雙欄排版的版麵折合的字數計算。
非漢字作品,一般情況按相同版麵相同字號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報刊刊載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
第八條 印數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
每印一千冊,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計算。
原創作品和演繹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九年義務教育教材年累計印數超過10萬冊的,對超過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彙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等作品,年累計超過10萬冊的,對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條 版稅標準和計算方法
版稅率:
(一)原創作品:3%—10%
(二)演繹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之外,出版者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按原創作品版稅標準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十條 一次性付酬標準
一次性付酬標準可參照本規定第六、第七條規定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權人可以與出版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出版者預付總報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作品一經出版,出版者應在六個月內付清全部報酬。作品重印的,應在重印後六個月內付清印數稿酬。
第十二條 采用版稅方式付酬的,著作權人可與出版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出版者向著作權人預付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作品發行後出版者應於每年年終與著作權人結算一次版稅。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千冊的,按千冊支付版稅,但在下次結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再重複支付。
第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沒有與著作權人簽書麵合同,或簽訂了書麵合同但沒有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或第九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
第十四條 出版社對其出版的作品,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版社應將所得全部報酬的60%支付給著作權人。
第十五條 出版者已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由於非著作權人原因導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版者應按合同約定使用作品付酬標準的60%向著作權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作者主動向圖書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應在六個月內決定是否采用。滿六個月,既不與作者簽訂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應按第六條規定的同類作品付酬標準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經濟補償,並將書稿退還作者。
第十七條 報刊刊載作品,應在刊載後一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於5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十八條 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應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付酬。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純理論學術性專業報刊,經國家版權局特別批準可適當下調付酬標準。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上已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到期不按規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酬5%的滯付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為可變標準,國家版權局將根據國家公布的物價漲落指數和書價漲落情況,不定期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作者自費出版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出版社、報刊社可根據本規定,視具體情況製定實施本規定的付酬辦法,並報國家版權局備案。少數享受國家財政補貼或情況特殊的出版單位,經國家版權局特別批準,可適當下調付酬標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有關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同時廢止。
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的計算方法
一、圖書編校差錯率
圖書編校差錯率,是指一本圖書的編校差錯數占全書總字數的比率,用萬分比表示。實際鑒定時,可以依據抽查結果對全書進行認定。如檢查的總字數為10萬,檢查後發現兩個差錯,則其差錯率為0.2/10000。
二、圖書總字數的計算方法
圖書總字數的計算方法,一律以該書的版麵字數為準,即:總字數=每行字數×每麵行數×總麵數。
1.除環襯等空白麵不計字數外,凡連續編排頁碼的正文、目錄、輔文等,不論是否排字,均按一麵滿版計算字數,分欄排版的圖書,各欄之間的空白也計算版麵字數。
2.書眉(或中縫)和單排的頁碼、邊碼作為行數或每行字數計入正文,一並計算字數。
3.索引、附錄等字號有變化時,分別按實際版麵計算字數。
4.用小號字排版的腳注文字超過5行不足10行的,該麵按正文滿版字數加15%計算;超過10行的,該麵按注文滿版計算字數。用小號字排版的夾注文字,可采用折合行數的方法,比照腳注文字進行計算。
5.封一、封二、封三、封底、護封、封套、扉頁,除空白麵不計以外,每麵按正文滿版字數的50%計算;版權頁、書脊、有文字的勒口,各按正文的一麵滿版計算。
6.正文中的插圖、表格,按正文的版麵字數計算;插圖占一麵的,按正文滿版字數的20%計算字數。
7.以圖片為主的圖書,有文字說明的版麵,按滿版字數的50%計算;沒有文字說明的版麵,按版麵字數的20%計算。
8.樂譜類圖書、地圖類圖書,按滿版字數全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