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冤獄與昭雪:佘祥林案件(2 / 3)

然而,令人感到無奈的是,由於可供追查的線索極度匱乏,案件的偵查工作始終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通過對張在玉家屬全麵而深入的調查,警方從中了解到張在玉與丈夫佘祥林之間的關係長期不和。

張在玉是一名勤勤懇懇的工廠工人,而佘祥林則從事著治安巡邏的工作,由於工作的特殊性,他經常需要加班,甚至不能回家過夜。

這樣的生活狀態使得兩人之間的感情逐漸疏遠,彼此之間的交流越來越少,隔閡越來越深。

甚至有傳言在鄰裏之間流傳,說佘祥林在外有了情人,這無疑如同火上澆油,使得兩人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激化,爭吵更是成為家常便飯,家庭氛圍變得劍拔弩張。

得知這一至關重要的關鍵信息,警方當機立斷,迅速將佘祥林作為重點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並隨即展開了高強度的審訊工作。

在那漫長而煎熬的 10 天 11 夜中,警方對佘祥林施行了所謂的“大記憶恢複術”,通過各種審訊手段和心理攻勢不斷施壓。

最終,佘祥林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之下,不堪重負,選擇了妥協,交代了犯罪事實。

值得一提的是,佘祥林在認罪之後,令人匪夷所思地供述了 4 種截然不同的作案過程和殺人方法,這一情況使得案件愈發撲朔迷離。

1994 年 5 月,警方宣告結案,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後,向警方提出了三處疑問:

一是佘祥林作案現場和作案工具的材料證據有待補充;二是死者所穿衣物與失蹤時不同,需提供衣服來源的補充材料;三是佘祥林作案時所穿衣物是否檢測到張在玉的血跡,有一次筆錄中稱佘祥林在瓜棚藏衣並燒毀,希望能提供補充證據。

同年 8 月,警方正式對外回應稱,由於作案時間距離發現屍體已然將近三個月之久,時間跨度較大,導致作案工具難以尋找。

並且,佘祥林作案時所穿的衣物上沒有發現任何血跡,而其在瓜棚燒毀的衣物,也因時間過長以及其他客觀因素的影響,已無法進行有效的提取和檢測。

隨後,這起錯綜複雜的案件被再次進行嚴格的審查起訴。

1994 年 10 月,法院經過全麵而深入的審理,認定佘祥林因在外有了外遇而和妻子產生激烈的矛盾與不和,這一狀況致使張在玉患上了精神疾病。

於是,佘祥林心生惡念,產生了殺妻再娶的險惡之心。他先是用石頭凶狠地砸暈了張在玉,接著又用蛇皮袋裝上沉重的石頭綁在她的身上,將其沉入水中,致使張在玉溺亡。

最終,一審判決下達,判處佘祥林死刑。佘祥林對這一判決表示極度不服,堅決提起上訴。

在高院接到上訴並進行審理的期間,張在玉的親屬情緒激動,采取了極端的行動,他們曾組織多達 200 多人集體上訪,態度強硬地要求盡快處決佘祥林,以泄心頭之恨。

與此同時,一名村民提供了一份聲稱曾在外地見到過張在玉的證明,然而經過嚴謹的審查和核實,這份證明被認定為虛假的證詞,因此未被法庭所采納。

1995 年 1 月,高院在對這起案件進行審慎的審查和研判後,認為此案存在諸多疑點,這些疑點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定性和判決的公正性,於是果斷作出決定,將此案發回重審。

隨後,公安局不敢有絲毫懈怠,迅速展開行動,針對案件中的相關問題進行全麵的材料補充和證據完善,再次將案件移交審查起訴。

1996 年,中級人民法院在對重新提交的案件進行細致入微的審查時發現,高院當初發回重審時提出的三大疑點,警方並未完全查清,為了確保案件的真相能夠水落石出,法律的尊嚴得以維護,再次將案件退回。

此後,警方重新鼓足幹勁,再次進行深入而全麵的偵查補充工作,不放過任何一個可能的線索和細節。

經過一番努力,最終由縣檢察院將補充完善後的案件起訴到法院。

1998 年,經過漫長而曲折的審判過程,佘祥林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

麵對這一判決結果,佘祥林心有不甘,繼續提起上訴,聲嘶力竭地稱自己是因遭受了所謂的“大記憶恢複術”,在無法承受的巨大精神壓力下才違心認罪的,他堅稱自己是無辜的。

然而,上訴的結果卻令人失望,他的訴求被無情駁回,並且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