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宋》兵製改革征求意見稿(2 / 2)

巡檢部隊,小縣不過三十人,大縣不過百人。誌願加入,六十歲退役,在役期間有薪酬,無任何特權,皆在本鄉服役。(即衙役等)

工程兵部隊,由原禁軍、廂軍裁減組成,修路、工程、建造等等事誼。(凡退役者,三年內免一切役、稅,七年內役、稅減半)

屯田軍,由原禁軍、廂軍裁減組成,赴湖廣、西北屯田,三年內國家照發俸祿,十年內免征役、稅。允許自由開發,設屯田軍使、副管理(文官)。朝廷不發糧餉。

除冗兵之策:

一、禁軍中凡年過六十者,願返鄉者自便,遣銀三十貫,無親屬者強製轉入屯田軍。

二、禁軍中年四十五至六十者,聽自便,轉入工程軍或屯田軍,願退役者,五年內役、稅減半。

三、禁軍中年四十五以下者,每歲考核,名次在最後百分之十者,轉入工程兵或屯田軍

四、禁軍中級軍官亦得考核如上

五、去黥配

六、西北暫不實行

七、廂軍按年裁減,舊廂軍全部轉為工程兵或屯田軍

……

練兵之法:未定。

軍製:

禁軍:共三十萬,其中馬軍三萬,步軍二十三萬,水軍二萬,侍衛親軍馬軍八千,侍衛親軍步軍一萬二。

步軍每三千人為一衛,長官為指揮衛一名、副指揮衛一名、行軍衛參謀若幹名;每一萬人為一司,長官稱指揮使、副指揮使,行軍司參謀。全國共二十三司指揮使,有事時統兵官稱都指揮使、經略使,不常設,有事則設,無事則省。

士兵一般六年退役,使軍官不能私恩。軍官親衛隊不得超過六百人,亦按常例六年退役。又每司、衛皆有一百軍法隊,長官為監軍使,監軍使不得參預指揮、訓練,亦當遵軍訓,一般並不作戰,按資升遷。軍中處斬行軍參謀以上軍官,將領不得擅行,須交監軍使押送回京送軍法處審問定罪。監軍使記錄戰爭情況,如實上報,可處斬臨陣脫逃、叛亂等人。監軍使監陣脫逃,第一副監軍使、主將皆可立斬以聞,每監軍使設三副使,三副使與監軍使並不相統屬,各自記錄報聞。若監軍使死,則第一副使接任,依次如此,互相監視。

國家軍機,決於樞密院與兵部。

樞密院有樞密使、副數名,下有作訓司、軍法司(管軍法官、監軍使)、侍衛司、樞密會議(使、副、高級將領、元老大臣參加,向皇帝提供決策建議,討論戰爭方針)、審官司、細作司。

兵部轄考功司、軍器監、群牧司、兵籍司、屯田司(在工部還在兵部未定)、武學監

以上,必有不夠周詳之處,請大家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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