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1 / 3)

明代翰林院的日常辦公職能,首推起草詔書誥命、撰寫表箋公文、謄錄圖籍檔案三事。其餘經筵、史局、主試之類,皆是非日常性的工作,不具備普遍意義。在館閣士大夫看來,前者是最基礎的工作事務,後幾種則多少象征著個人的恩寵與地位的尊榮。如弘治間大學士丘濬,“與楊守陳諸人賦《學士四榮詩》,謂‘經筵進講’、‘史局修書’、‘殿試讀卷’、‘禮闈主試’”。日常事務的運作,又分內閣東、西兩房。由於很多公文書寫都有一定的套式,因此工作也算不上繁忙。至少與中央政府其他部門相比,可謂清職。程敏政對此有論:“翰林所職,皆經幃、史館,兼輔東朝。而法從之臣隸內閣者,更分東、西兩房,日直禁中。東房所職者,古今圖籍及製誥之錄副;西房所職者,書四方詔敕及正字。所聽皆清要,而無督責之憂也;所與皆文字,而無案牘之勞也。”

應當認識到,翰林院有文化職能和文學職能之分。文學職能體現文學特性,自不待言;文化辦公職能雖處理的是日常的辦公事務,但依然與文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它雖然不創作文學作品,不存在切實的文學價值,但其中的某些文學元素,因中央館閣的權威性而造成文學生態的變化,其潛在影響不容忽視。以下首先介紹明代翰林院的主要文化職能,然後深入挖掘其中的文學元素,考察其多元化的文學意義。

一、詔誥表箋與行政公文體式的規範

翰林院的首要職能,當是詔書、誥命的起草。詔書是皇帝布告天下臣民的文書,誥命是皇帝封贈政府官員的文書,明沿宋製,封贈一品至五品官員授以誥命,六至九品授以敕命。因為有著代帝王言的性質,故曆代詔誥文風大多質古典正,體現帝王氣象及朝廷風度。明前期翰林院製誥製度的演變,見黃佐《翰林記》:吳元年十二月乙醜,上命開讀詔赦。前期翰林院官承製草詔,及文武官除授合用誥命、敕命,皆即日撰寫。故學士陶安、宋濂輩,係銜皆曰“知製誥”。於時封拜無虛日,安等嚐擬撰誥命千餘首以待,而猶不足,乃使諸儒士在館者分局代為之。其後定一考封贈之製,初除授所領誥敕皆革去,於是其務稍省矣。永樂初,內閣七人掌內外兩製,嚐見楊榮、金幼孜諸人,自署職銜亦曰“知製誥”,用洪武時故事也。仁宗始命內閣專典內製,而擇學士一人專管文官誥敕。正統以後,罷之,文官誥敕皆屬內閣,如永樂時。弘治七年,複設以學士年深或尚書、侍郎兼者為之,亦得以“知製誥”自署,兩製遂稍分矣。明代的知製誥製度,已沒有唐宋兩代那麼完善。明初內、外兩製的職掌公文,亦與前朝略有不同黃佐:《翰林記》卷一一《知製誥》曰:“國朝內製,則製敕、誥旨、誥命、冊表、寶文、郊祀祭文、祭享太廟文,皇太後授冊、寶謁、謝文,皇後授冊、寶謁、誥文,皇妃授冊、祭文,祭陵文,皇太子、親王等冠辭、祝辭,親征禡祭、旗纛、露布,巡狩所至祭山川、旗纛、軷祭文、走驃騎、祭馬神等及五祀祭文,大喪及皇妃贈、諡等冊文,親王妃、公主、郡王、郡王妃、世子、世孫及妃、鎮國等將軍喪葬祭文、諡冊、壙誌、諭祭文,及文武大臣諭祭文,經筵講章、碑額及題奏、揭帖之屬;外製則文官誥敕而已。”大致來說,就是內閣掌內製,負責帝王及皇族事務;翰林院掌外製,負責百官事務。雖然詔誥由館閣詞臣代撰,但畢竟代表帝王形象,故明初洪武、永樂二帝,對詔誥文風的幹預較多。詞臣撰成後,多需進呈以觀,帝王根據自己的執政理念和文學思想,或宏觀上的文風引導,或具體文字的修潤。明初的“視草”製度,是帝王幹預詔誥文風的主要表現:凡王言,例先具稿進呈,謂之“視草”。待上允而後行,諸般播告,兩製皆然。洪武中有《大政令》,詞臣錄聖語不敢增損,故凡詔令多“爾”、“每”、“好生”等字者,皆聖祖所麵授也。其後始令本院官為之,漸至駢儷。永樂二年,楊士奇等進呈敕邊將稿,上曰:“武臣邊將,不諳文理,隻用直言俗說,使之通曉,庶不誤事。他日編入實錄,卻用文。”正因為需要帝王過目,故詞臣所撰詔誥大多平直易懂,以投合君主之喜好。洪武朝詔誥的直白,與明太祖較低的文化素養有很大關係。當然,詔誥中需要頻繁引用帝王口諭,多為口語白話,若擅自改動,有大不敬之嫌,這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明成祖則是充分考慮到了文字接受群體的真實情況,主張誥敕的行文風格因人而異。當受眾是文化程度較低的武官群體時,以直言俗說為主。而日後編纂國家檔案時,又需恢複古文辭的行文模式。

宣德以後,隨著帝力控製的減弱,中央詔誥的定稿權全部下放翰林院,以翰林學士的高文學素養,難免會出現“漸至駢儷”的文學發展趨向。但是,應當看到,帝力幹預政府公文寫作一事,本身就是越俎代庖之舉,由翰林院自己來主導中央文風,才是正解。

除起草詔誥外,職掌表箋之文也是翰林院的重要日常職能。表箋是臣下及朝貢各國向帝王及東宮祝賀時的專用文書。其使用範圍頗為廣泛,以國家大事及重要節日居多,大部分中央事務的表箋文字皆由翰林院職掌。《翰林記》有雲:國初,升、除猶有具表陳謝之文。其後惟狀元率諸進士謝恩,衍聖公及公、侯、伯襲封謝恩,始用之。車駕幸館閣及大學,初開經筵,及有非常之賜,亦具謝表;朝廷有大喜慶及諸祥瑞,具賀表;進呈實錄及書籍等,皆具進呈表。例本院詞臣司之。若有東宮則增一箋雲。《會典》雲:凡南京各衙門遇朝廷冊立大禮及上徽號等項,合用慶賀表箋,南京禮部行,南京翰林院撰進。表指進上位之文,箋指進東宮之文,二者體製有別,以示尊卑。明初表箋之禍,可謂烈矣。天下儒臣因所進表箋的體式及文字避諱問題被明太祖殺戮的,不在少數。本文的討論重點與文字獄無涉,隻是希求通過對明初公文體式改革的考察,深入了解翰林院文化職能對文學發展的深層意義。對公文改革內在的一個循序進程,未作太多的深究。這原本是翰林院的職能,但在明初帝王權力絕對化的情況下,明太祖、明成祖成了改革政策的實際製定者,翰林院隻是政策的具體執行者按:明初的公文改革,基本體現帝王意誌,但名義上仍是翰林院在履行相關的文化辦公職能。當然,朱元璋也不時通過個人的撰述行為來改變文風,力求形成一個上行下效的良性循環。正統以後,帝王的文學幹預熱情開始消退,視草製度式微,翰林院的公文撰寫和公文引導兩種職能才逐步合一。有鑒於此,筆者嚐試從公文內部文學屬性的角度切入,考察明初公文改革的進程特征,反映翰林院在帝力影響下規範行政公文體式的若幹步驟。

與製誥體現帝王形象相比,表箋更能體現翰林院的官方形象。由於它代表的是中央政府的最高層形象,故其文風宗向極為重要,明初帝王也多予以幹涉,以帝力正視聽。黃佐有雲:“國初文體,承元末之陋,皆務奇博,其弊遂浸叢穢。聖祖思有以變之,凡擢用詞臣,務令以渾厚醇正為宗。”黃佐:《翰林記》卷一一《正文體》。明朝曆代帝王中,太祖對公文風格的規範最為頻繁,多次下達有關章表文辭的詔令按:陳學霖在《明太祖文字獄案考疑》一文中指出,明太祖“曾五次頒布奏牘及表箋成式、文辭體裁及字諱回避事例,使天下有司知所適從。首次在洪武六年(1373)九月,次在八年(1375)十二月、十二年(1379)八月,又其次在十四年(1381)七月,最後一次在二十九年(1396)七月。”鄧國光則從洪武二年(1369)諭算起,共計六次。羅宗強先生則有“七次詔諭文風改革”之說,在陳氏五次的基礎上加上洪武十一年(1378)四月親撰皇陵碑、洪武十五年(1382)十月定議刑奏劄成式。筆者以為,鄧先生此算法有不妥之處,口諭言論和政府詔令在性質上還是有很大差異,若洪武二年(1369)諭可算,則吳元年(1367)諭亦可算;羅先生增補的兩次,前者為諭、後者為詔,亦當有所區分。早在他還是吳王的時候,就對翰林表箋的縟文習氣多有不滿。

隻不過當時戰事四起,他也無暇在這方麵考慮太多,僅以非命令性質的規勸為主:上謂中書省臣曰:“古人祝頌其君,皆寓警戒之意。適觀群下所進箋文,頌美之辭過多,規戒之言未見。殊非古者君臣相告以誠之道。今後箋文隻令文意平實,勿以虛辭為美也。”國家統一後,規範政府文風一事開始提上議事日程。洪武二年(1369),太祖與翰林院儒臣有過多次關於文化方麵的討論。二月,與劉基、詹同論古禮,與詹同論仁義治國;三月,與秦裕伯論學術,與詹同論文章。其中最後一事,被文學研究界多次提及:上謂侍讀學士詹同曰:“古人為文章,或以明道德,或以通當世之務。如《典》、《謨》之言,皆明白易直,無深怪險僻之語。至如諸葛孔明《出師表》,亦何嚐雕刻為文,而誠意溢出,至今使人誦之,自然忠義感激。近世文士,不究道德之本,不達當世之務,其辭雖艱深而意實淺近,即使過於相如、揚雄,何裨實用?自今翰林為文,但取通道理、明世務者,毋事浮藻。”這次討論,很大程度上是針對元末靡浮文風而發。

在此之後,明太祖吸取了翰林諸臣的意見,經過深思熟慮,在洪武六年(1373),頒布了一條政令,對誥諭、表箋、奏疏作了體式上的規範,這是首次用國家政策的形式來引導和規範政府文風:(九月)庚戌,詔禁四六文辭。先是,上命翰林儒臣擇唐宋名儒表箋可為法者,翰林諸臣以柳宗元《代柳公綽謝表》及韓愈《賀雨表》進。上命中書省臣錄二表,頒為天下式。因諭群臣曰:“唐虞三代典、謨、訓、誥之辭,質實不華,誠可為千萬世法。漢魏之間,猶為近古。晉宋以降,文體日衰,駢儷綺靡,而古法蕩然矣。唐宋之時,名儒輩出,雖欲變之,而卒未能盡變。

近代詔誥章表之類,仍蹈舊習,朕常厭其雕琢,殊異古體,且使事實為浮文所蔽。其自今凡告諭臣下之辭,務從簡古,以革弊習。爾中書宜播告中外臣民,凡表箋奏疏,毋用四六對偶,悉從典雅。”明太祖的公文改革,並不像先前學界所認識的那樣,單線條地推行簡古的文辭風格,粗暴地使用帝力強行扭轉文風,並在效果不佳的情況下不厭其煩地多次施力。實際上,這裏麵有一個自上而下、由外及裏、循序漸進的複雜過程。他將公文由裏到外分成文意(虛實)、文藻(繁簡)、文體(駢散)三個層麵。最為內核的文意是公文的本質屬性,直接體現中央政府的行政需求。他對公文文藻、文體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是從文意這一本位出發的。如吳元年(1367)要求箋文“文意平實,勿以虛辭為美”,洪武二年(1369)要求為文“取通道理、明世務者,毋事浮藻”,總的要求都是圍繞著“文意”二字。

但真正落實到改革行動上,終歸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洪武年間的公文改革,采取了一個先文體後文藻的策略。內在屬性的變動不易掌握,而外在形式則比較具象化,改革對象的可見性越高,則可行性也就越高。那麼,由外到內、由淺到深的逐步轉變,無疑比較切實可行。“詔禁四六文辭”,是改革邁出的第一步,也是關鍵一步。文意、文藻、文體三者雖然多有不同,但作為應用文類的特性,有著很多共通之處。先從外部載體上進行改革,有助於淡化其內在的某些相關屬性。文體由駢變散,其他文學屬性的承載空間發生變化,士大夫的心理狀態也產生巨大的轉變,由此對文藻、文意產生不容忽視的慣性影響。

當然,針對不同的公文文類,明太祖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洪武六年(1373)的詔令,是第一次將公文改革付諸國家行政命令,指出“近代詔誥章表之類,仍蹈舊習,朕嚐厭其雕琢,殊異古體,且使事實為浮文所蔽”,但認知態度不代表改革態度,他在這裏做到了知行有異,說的更具體一些,就是因文而異。他對誥諭采取了“務從簡古”的改革方法按:《明太祖實錄》原文為:“自今凡告諭臣下之辭,務從簡古,以革弊習。”鄧國光先生征引此段文字,卻作:“自今日誥諭臣下:文辭務為‘簡古’,以革弊習。”個別字句與《明實錄》原文有異,故標點多有不同,其對文本的解讀,與筆者大相徑庭。“簡古”一詞,明太祖的原意是規範詔誥文字,鄧先生卻理解為規範臣下之文字,不知鄧先生所據《明太祖實錄》為何版本,而對表箋奏疏,則采用了“悉從典雅”的改革方法。很明顯,前者得到了較為徹底的貫徹和落實,此後再無不良的反響,這與詔誥代帝王言的屬性有很大關係,詞臣字斟句酌,不敢怠慢;後者則多少有些貫徹不力,或者說是方針本身就出現了偏差按:鄧國光先生指出,洪武年間公牘四六駢體屢禁不止的原因,在於韓、柳兩篇範文。“這兩篇作品根本就是典型的唐代公牘體,不脫四六駢體的本色,隻是篇幅短小,駢偶的特色不太顯著而已……單就範文取態,則必然用例式的駢體四言句,套語連篇,跟‘簡古’完全背道而馳。”雖然鄧先生對“簡古”一詞的應用對象理解有誤,但這一原因的分析還是頗有道理,以致接下來的二十多年間,明太祖多次頒發詔令,進一步規範表箋體式,嚴肅政府文風。

從文類的角度看,這裏還體現出一個由上及下的改革順序。詔誥、表箋、奏疏、案牘、文移,它們的言說主體地位依次而下。詔誥雖是翰林院詞臣撰寫,實為代帝王言,表箋則是各級官員進上之作,表的對象是君王,箋的對象是東宮,所撰也以翰林院居多。奏疏則是各級官員言事之作,所撰以六部、科道官員最多。文移案牘則是各級部門之間的平行公文。明太祖的改革,采取了一個自上而下的策略,先從詔誥入手,再規範表箋、奏疏,之後則是案牘、文移,最後再對改革過程中的若幹弊端和執行不力之處作重新規範和調整。洪武六年(1373),首先改革詔誥、表箋、奏疏行文,有係統地規範中央政府公文體式,樹立朝廷典正形象。但其重點依然放在“詔誥章表”一類,對臣下奏疏的關注程度稍嫌不夠。因此在洪武九年(1376),借茹太素疏論時務一事,將奏疏改革予以細化和具體化:頒建言格式。時刑部主事茹太素上疏論時務五事,累萬餘言。上令中書郎王敏誦而聽之,虛文多而實事少。次夕於宮中複令人誦之再三,采其切要可行者四,才五百餘言。因喟然曰:“為君難,為臣不易。朕所以求直言者,欲其切於事情而有益於天下國家。彼浮詞者徒亂聽耳。”遂令中書行其言之善者。且為定式,頒示中外,使言者陳得失,無事繁文。“虛文多而實事少”,體現的就是一個“文意”原則,這與公文的行政辦公職能密切相關,文字越是簡潔,表意越是直截了當,工作效率自然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但是落實到具體改革措施上,則要求“無事繁文”,是一個改革文藻的方法。這與之前的詔誥、表箋又略有不同,詔誥主“簡古”、表箋主“典雅”,帶有一定的禮製色彩,與政府形象相聯係,而奏疏以下體式,更接近政府具體事務,行政的實效性決定其減繁務實的公文風格。

從公文受眾的角度看,詔誥、表箋、奏疏三類,都與中央行政體製密切相關,故在公文改革之時首當其衝。詔誥體現的是一個帝王意識形態自上而下的澤被過程,詔書體現行政意義,誥命體現禮製意義;表箋、奏疏則體現了一個士大夫參政思維的自下而上的表達過程,表箋體現禮製意義,奏疏體現行政意義。而案牘和文移,則是一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平行關係,政府級別越低,則功能越具象化,更加需要體現效率優先原則,故明太祖的改革以文藻為重點,將“減繁”放在案牘文移改革的第一位:定案牘減繁式,頒示諸司。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牘最為繁冗,吏非積歲,莫能通曉。欲習其業,必以故吏為師。凡案牘出入,惟故吏之言是聽,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主文”,附之者曰“貼書”、曰“小書生”。骫文繁詞,多為奸利。國初猶未盡革,至是吏有以成案進者,上覽而厭之曰:“繁冗如此,吏焉得不為奸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議,減其繁文,著為定式,鏤版頒之,俾諸司遵守。在翰林院規範案牘樣式後,中央各部又針對各自的機構情況,多有革弊。

戶部首先在洪武十三年(1380)二月“奏定文移減繁之式”此“戶部奏定文移減繁之式”一事,尚未有學者言及。但《明實錄》介紹頗為簡單,無補於具體史實的考訂,之後刑部也在洪武十五年(1382)十月定議刑奏劄成式:刑部尚書開濟奏曰:“欽惟聖明,治在複古,凡事務從簡要。今內外諸司議刑奏劄,動輒千萬言,泛濫無紀,失其本情。況至尊一日萬機,似此繁瑣,何以悉完?此皆胥吏不諳文體,苟非禁革,習以成弊。”上曰:“虛詞失實,浮文亂真,朕甚厭之。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於是命刑科會諸司官定議成式,榜示中外。與之前的改革宗旨相似,“虛詞失實,浮文亂真”,體現文意原則,而具體改革措施中的去繁文,則是一個改革文藻的措施。與此同時,隨著公文改革逐步落實到基層,政策的重申和修訂也開始提上議事日程。

洪武十四年(1381)七月,翰林院重定進賀表箋禮儀,其中對表箋文字亦有要求:表箋文詞不得用駢麗,務在典雅。其有禦名、廟諱,依古禮,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凡凶惡字樣,俱用回避。筆者以為,如果從規範表箋文字的角度考慮,不應當過度強調此次表箋重定活動。首先,此次政令重在禮儀的製定,表箋的文本體式隻是作為其中的一個步驟、一項條款而被提及,並非政令的重點所在。類似的禮儀製定,在明初洪武、永樂兩朝比比皆是。其次,文中提及的表箋規範,基本依照原有模式,未有變動。筆者懷疑這是在製定禮儀過程中對先前成文的表箋體式的一個照搬,一種引用,未必體現重申公文體式規範的政府意願。倒是洪武二十九年(1396)八月的表箋文式頒布,作為洪武朝最後一次公文改革,的確體現出與先前不同的一些特性。《明實錄》有雲:(癸未)頒表箋文式於天下。先是天下諸司所進表箋多務奇巧,詞體駢儷,上甚厭之。乃命翰林院學士劉三吾、右春坊右讚善王俊華撰慶賀謝恩表箋成式,頒於天下諸司,令凡遇慶賀謝恩,則如式錄進。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表箋依然維持著文體駢儷、文藻奇巧的風格,足見唐宋以來的撰寫定式極難改變。對此,明太祖作出了一個相當大幅度的調整,將表箋範式從尊崇韓柳,變成自我作古。恐怕他也認識到將韓、柳表箋作為公文範式的局限性,與其在他人文本中尋求與自己雷同的文學思想,不如按照自己的文學思想來撰寫文本範式。《(弘治)明會典》卷七四錄明太祖製定的表箋成式五通,兩篇為親王表箋、三篇為群臣表箋,其中三篇群臣表箋《聖節正旦冬至群臣上表》、《群臣謝恩表》、《東宮千秋節正旦冬至群臣上箋》,應該就是此時定式的,一直為後世所沿用。

不可否認,明太祖推行平實的公文文風,並不是非常順利。但是,不能因為文風改革的反複性,就說四六體在明初屢禁不絕。雖然改革很頻繁,但是每次改革對象是不同的文類,文學屬性不同,撰者和受眾亦不同,其政策重心自然也不同,有的落在文體上,有的落在文藻上,同樣是文藻,有的落在典雅上,有的落在簡直上。這都是由文類所決定的,多次政策體現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隻是每次的著力點(文類改革對象)各不相同而已。

總的來說,洪武年間的公文改革,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體現一個先高層再基層、先文體再文藻的循序漸進的改革思路。由於步驟較為清晰連貫,其改革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即使有若幹環節出現了政策上的無力,中央高層也會適時地作出相應的調整,並取得了卓有成效的進展。

永樂以後近百年,行政公文體式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和實施,“成、弘前,一切章奏無不簡實”按:陸容在《菽園雜記》中論及表箋定式,雖有“直陳其事,不用四六體”之說,但也舉出一些反例:“何行宜掌司時,一奏之中,引經大半,而處置事體處,反欠精神,人頗厭之。予竊以為邊方有事,隻須斟酌事體,非賣弄文學時也。故凡覆奏本,止是就事論事,不急繁文,一切損之。”可見天順、成化年間政府公文的實際書寫狀況,已局部偏離官方的公文定式要求。弘治以後,“表箋止作散文,不許循習四六舊體,務要言詞典雅”的規定,更是作為禮製凡例,被書寫進了《大明會典》、《皇明製書》等官方製度類典籍。姑且不論在這一政策在各級政府部門的具體執行效果如何,至少翰林院在其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文類規範作用,並在明前期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發揮了穩定社會風氣的作用。而且,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明代翰林文學的發展進程,特別是翰林四六文、散文的不同發展趨勢,就如黃佐所說:“自是詞垣秉筆者,多用散文,如宋濂進《大明律表》是也。”當然這是另一個極為重要的文學論題,非本節所能包容,需另作專題研究。

另一方麵,公文體式雖然被製度化,卻難免受到社會風氣的影響,產生諸多流弊。早在景泰年間,禮部尚書胡濙就曾上疏,指出近來官民言事“直實簡易者少,虛飾繁文者多”。正德以後,各類公文體式開始流於浮藻繁辭。嘉靖七年(1528)八月,大學士張璁將文體改革的矛頭,首先指向最高層的誥命文字,他在一篇奏疏中提到:“成化以前誥敕之體,猶為近古……言之者無費詞,受之者無愧色。近來藻情飾偽,張百成千,以萬乘之尊,下譽匹夫、匹婦之賤,殊非製體,宜加釐正。”世宗皇帝對他的提議頗為讚同,詔令“自今誥敕務舉簡實,不許競飾浮辭,致褻製體”。但到嘉靖二十四年(1545),在首輔嚴嵩的提議下,翰林院將知製誥的職掌從閣臣、學士下放至低級別史官,其流弊逐步顯現。“自史臣分領以來,各以葩藻見長,其辭采日盛一日。以逮數年來,如陶周望、董玄宰、黃平倩、湯嘉賓諸太史,鹹命代才名,鼓其餘勇,駢麗詳縟,殫巧窮工,幾奪宋人四六之席。”自此,詔誥文字已完全失去了國初的簡古本意。

如果說嘉靖年間的改革還是牛刀小試的話,到萬曆年間,士風浮躁,文體敗壞,即使是大刀闊斧般的多次改革,也難以挽回中央文風的頹勢。萬曆五年(1577),數次告諭“吏部各衙門考語以四句為限,無得浮詞虛美,以傷政體”。萬曆十一年(1583),都察院奏請重申奏疏體式,要求“詞主明白質實,不以藻麗為工,篇期簡切謹嚴,不以繁多維富”,疏中提到近來群臣章奏,皆“詞競新奇,篇務贍博,批黃對白,駢四驪六”,不僅在文詞使用上無視朝廷準則,而且在文體上也突破了洪武以來一直遵循的“不用四六”的禁令,中央文風控製之無力,至此達到極點。整個明代晚期,臣僚章奏一直是政府公文改革的重中之重,光是萬曆二十七年(1599)至三十年(1602)的四年時間裏,就有連續三次整頓,到天啟初年,三年時間內又有過兩次改革萬曆改革事見要求“用語必出經史,不得引用子書,及雜以小說俚語……止用散文開列,不得牽合對偶文”。再申章疏定式,要求“毋太枝蔓,毋作隱語”,可惜都收效甚微,其流弊已是積重難返。從這個角度來看,行政公文體式的頹壞,既是晚明士風、文風頹變的一個縮影,也是中央士大夫文學逐步變質的一個寫照。

二、經筵顧問與帝王文學觀念的塑造

如果說明初行政公文的改革體現出過多的帝王意誌,是集權君王對臣僚文學思想的一種改造,那麼,經筵、顧問之事,則是館閣大臣對思想尚未定型的年輕君王的思想塑造。雖然這一塑造建立在傳統儒家學說的基礎上,但在治國思想和理學精神中亦滲透著頗為可觀的文學思想。這種上行的文化感染,與下行的帝王規範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帝王權力與內閣權力相製衡的局麵。當然,這一現象的前提,是帝王有較為濃厚的文學興趣,當王權膨脹時,下行影響便占據上風,如太祖、成祖時期;當帝王年幼、閣權較大時,上行影響便趨於明顯,如仁宗、宣宗時期,以及世宗、神宗的早期。

明代經筵,屬翰林院職掌。所用書籍皆有規定,經部重《四書》、《五經》,且“《四書》以《大學》為先,《五經》以《尚書》為先”;史部首推《通鑒綱目》,東宮經筵兼用《文華大訓》,正統以後,又輔之以《大學衍義》和《貞觀政要》。經筵官侍講,需撰講章以進:進講以講章進呈,始於太宗朝……曰:“帝王之學,貴切已實用,講說之際,一切浮泛無益之語勿用。”此則聖意因覽講章而旁及經書者也。蓋留神融會,必妙悟至理而後已,祖宗時皆如此。所謂援古為證、勿用浮辭,尤講章之定式。其後,講官將進呈講章先期送內閣看定封進,遂為例。然流弊多繁詞頌美,漸失初意。明集中所存經筵講章文獻,頗為可觀,但以《四書》、《尚書》講章居多,涉及文學的《詩經》講章,數量較少。而且《詩經》講章的內容,也大多聯係風教,審美性的文學評點,尚難登高雅廟堂,更何況是牽涉到帝王及東宮教育的經筵之學。盡管如此,通過挖掘這些《詩經》講章的細部思想,還是可以看出帝王教育的一些基本文學態度。

明代館閣經筵侍講的注本選擇,未有確論。筆者認為,應與科舉定式相同,以永樂年間編的《四書五經大全》為範本按:明代科舉文字的範本,《明史》有明確記載:“《四書》主朱子《集注》,《易》主程《傳》、朱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說》。”經筵講章的範本,未見明確記載,但《明世宗實錄》卷七五“嘉靖六年四月戊辰”條記世宗以講官顧鼎臣講《洪範》、《稽擬》、《卜兆》與蔡《傳》頗異而下詔問輔臣楊一清事,可知蔡沈《書集傳》是當時的經筵範本之一。由此推斷,朱熹《詩集傳》作為經筵範本的可能性極大。其中的《詩經》筵講,多依據朱熹《詩集傳》來詮釋和闡發,在明代《詩經》學史中屬於典型的朱子《詩》學一派。講章內容有一定的論述套式,大致先說明文字出處,再進行名物的考訂和解釋,再作字句的解讀,最後引申到政教層麵,作道德、政治、經濟上的深度闡發。其中與文學相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對《詩經》語言中“章法”和“句法”的關注,二是通過對《詩經》內容的義理闡釋來強調文學的功用特征。

官修《詩傳大全》,在依據朱熹《詩集傳》的同時,也大量引用了明初朱善《詩解頤》中的觀點。朱善在明代《詩經》學史上以經學理學化傾向著稱,他的《詩解頤》是一部教學隨感錄,重議論闡釋,少考據訓詁,他在句法結構方麵的一些文學性觀點,可謂發明人論《詩》之先聲。劉毓慶先生就認為,朱氏的意識中存在著經學觀念和文學觀念的交織,他看到了《詩經》作為詩歌的敘事手段與文學表現手法,這對《詩經》由經學研究向文學研究的轉變,有著積極的意義。經筵講章既然以《詩傳大全》為本,在這方麵也有所體現。但總的來說,傳統學說中的興觀群怨之旨、溫柔敦厚之意,是經筵侍講的第一要義。對帝王教育來說,經世治國之道是第一位的,文學元素的闡發處在一個非常次要的層麵。

《詩經》經筵講章,開篇指明所論作品段落的主義,然後依次說明每一字句在全篇中的政教意義和作用。在這一過程中,難免涉及詩歌的敘事層次和語言表現功用,如王教講《豳風·七月》篇中“七月流火,八月萑葦”一節曰:“此則第三章,專言蠶績,以終首章前段無衣之意”,強調這段文字與之前“七月流火,九月授衣”的前後照應關係。王家屏講《豳風·七月》篇中“六月食鬱及薁”一節,首言“《豳風》第六章,述豳民飲食有節也”;講《豳風·七月》篇中“九月築場圃”一節,再言“《豳風》第七章,述豳民力農終始憂勤也”,也非常重視作品的章法和敘事層次。但是,由於現存的經筵講章多是日講講章,每位講官論述的隻是單篇作品的某一節,故講章中缺乏全篇結構的考察,這是比較遺憾的。

《詩經》句法上的某些技巧,經筵闡釋中亦有提及。如嘉靖年間,王道講《鄭風·緇衣》篇中“緇衣之宜兮”一節,曾說道:“嘉樂之深,祝願之至,至於衣服、飲食、居處之間,莫不惓惓,三致意焉,可謂愛之無止已。”王道:《順渠先生文錄》卷一二《講章》“緇衣之宜兮”一節,明嘉靖尤麒校刻本。萬曆年間,馮琦講《大雅·民勞》篇中“民亦勞止,汔可小休”一節,亦強調曰:“詩人念民之勞,圖民之聚,而無俾民以憂,一篇之中,三致意焉。”馮琦:《宗伯集》卷三〇《經筵講章》“民亦勞止”一節,《四庫禁毀書叢刊》本。都對作品中重章疊唱、反複表意的抒情手法,加以介紹。但是,無論是章法還是句法,受日講篇幅的限製,無法對作品作全局性的評述,隻是局限在某一段落之上,難免影響了文本結構分析的深度。

雖然詩經講章中包含有不少文學元素,但是,客觀地說,這種文學認知是非常有限的,論述的自覺性也不是非常鮮明。這些帶有文學評論性質的文字,是否會影響到帝王的文學觀念,很值得懷疑。講章中真正對帝王文學觀念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還是對文學政教化、功用化特征的極度強調。以下是馮琦對《大雅·卷阿》篇的評論闡釋:臣之陳是詩也,原非敢侈詞章以為多也。不過因遊覽之餘,發為聲詩,王歌之而臣繼之,聊以相賡和而已。臣謹按:召公之詩,以梧桐比明主,以鳳凰比賢臣,以車馬眾多閑習,動其君招羅賢俊之思。驟而聽之,則其言易入,徐而繹之,則其味無窮,可謂善於悟至者矣。然實由上下同心,情意相浹,故得因物托諷,隨事納規。臣言而君從,君唱而臣和,宛然賡歌景象,以太和所以在成周宇宙間也。自是以後,堂陛森嚴,獻納但托之奏章,傳宣僅形之批答,意遠則難以言盡,分隔則難以情聯,即欲矢詩遂歌,何由而達哉……臣竊以為,深處法宮,不如泮渙優遊之樂;靜思治道,不如都俞賡歌之歡。況動蕩天和,則宸襟彌暢;詠歌至德,則令問彌章。上下之情既通,中外之勢不隔。以鳳凰、梧桐喻君臣和諧,推而衍之,強調君臣文學唱和的功用特征。隻有君臣之間的直接互動,臣僚才能夠將自己的美刺意見轉達給皇帝,皇帝也可以將自己的政策思想推廣開來。文學作為一個互動交流的載體,比之“獻納但托之奏章,傳宣僅形之批答”,無疑更為生動和有效。反過來,君臣之間的文學唱和,雖然使用詩文這一載體,但必須認識到它的政教功能,這才是文學在國家政治層麵的意義所在。這種政教化、功用化的文學價值觀,正是通過反複的經筵講解,逐漸滲入曆代帝王及太子的治國思維之中,特別是在他們年輕的時候,這一類思想教育和觀念塑造尤為重要。當然,每一位帝王對經筵的熱情程度多有不同,有的寒暑不廢,有的數年不開,這就非館閣諸臣能力所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