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是現代西方政治學理論和法學理論中經常使用的一個概念,通常用以下含義來界定:價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價值反映的是每個人所需求的東西:目標、愛好、希求的最終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們心中關於美好的和正確事物的觀念,以及人們應該做什麼而不是想要做什麼的觀念。價值是內在的主觀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倫理的、美學的和個人喜好的標準。因此任何人類的造物都是人類一定價值的載體。法治也不例外,總是凝聚著人類對國家、社會的願望,以及對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質量改變的希求。

現代意義理念層麵的法治主要是指一種治理國家與社會的價值和精神。現代法治則是以實現社會正義為目標,體現現代政治文明譬如尊崇民主、保障人權、追求平等、良法之治、權利本位等的一種正向價值取向的法律精神的綜合體。JeffreyJ.Maciejewski.NaturalLawandtheRighttoKnowinaDemocracy.CopyRight,2005,Vol2,pp122134.曆史一再證明,法治既可以正向價值為取向,充分維護民主、自由、平等、人權、正義和憲政,保障人民的福祉,也可以負向價值為歸依,把法律變成推行專製、人治、維護特權的工具。因此,實行法治,建設法治國家,必須有理性的價值導向,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思想道德價值與法律文化價值是相通的,自由、秩序、權益、公平正義等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價值。

建設法治國家,是在堅持法治價值理念下進行法治建設的具體實踐,法治建設本身就具有深刻的價值內涵。但目前理論界對法治建設價值的探索還較缺乏,一些較有影響的理論觀點,僅僅是從法治的本質價值來探討法治建設的價值取向,如尊重和保障人權價值取向、公平正義價值取向等觀點,都僅是從法治本身價值進行探討,這是不夠的。筆者認為,法治建設的價值既包含法治本身的現代價值取向,而且還遠遠超出之,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麵進行界定。從宏觀上看,法治建設可以實現政治價值、經濟價值、文化價值和社會價值等諸多方麵。如,在政治價值方麵,通過法治建設,可以實現政治理念的清晰定位,實現人治向法治的轉變;在經濟價值方麵,通過積極的法治建設可以保障和促進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在文化價值方麵,通過積極的法治建設可以引領和推進文化的大發展和大繁榮;在社會價值方麵,通過法治建設,可以實現全社會的安定、團結與和諧、進步。從微觀上看,法治建設在不同的建設領域、具體的建設事項中都具有一定的價值內涵。每一項具體法律從製定到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現,都要曆經立法、執法、司法、監督、法律遵守等一係列環節才能得以最終實現,所以在每一個具體環節中要進行保障良法之治的建設,每一步建設都體現出不同的價值。

我們通過梳理浙江改革開放30年法治建設成就,對浙江法治建設的價值有了幾點新的認識,歸納起來可見,地方法治建設具有濃厚的中國特色,在目前學術界形成的法治建設的“條件論”、“路徑論”、“主體論”、“內容論”各方麵都有一定的突破性價值,從整體價值形態上表現出“特色”“先行”特點。

現有研究認為:法治國家建設依賴於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理性意識三個社會條件。。我們對浙江法治建設的實踐考察發現,地方法治建設可以與地方經濟、政治、文化同步運行,經濟的市場化程度、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公民意識的理性化的提升,對地方法治建設有重大影響。同時,地方法治建設對這三個因素又有著巨大的反作用。從浙江的實踐看,法治建設可以起到引領和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法治建設與實現法治的條件建設同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