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農抑商,強本弱末。商鞅變法中,就已經把重農抑商、發展農業經濟作為富國強兵的國策。在商鞅等法家看來,人民務農除了提供軍隊糧食和為國家積累財富外,還能積極從事對外戰爭,即所謂“爭本轉(專),則民喜農而樂戰”。“耕織”是本業;工商業的發展常常會損害農民的利益,影響人民務農和參戰的積極性,危害國家根本利益,是末業。因此製定了一係列強本弱末政策,如規定“繆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這些政策鼓勵了一家一戶的男耕女織,鞏固了封建統治的軍事經濟基礎。
移民墾荒,保護畜力。為鼓勵農民生產積極性,秦國頒布了墾耕荒田命令,規定了獎勵開荒的措施。對於地廣人稀的占領區,實行移民墾植。如秦取巴蜀後,為充分利用巴蜀地力和加強秦人的統治,“乃移秦民萬家實之。”秦還十分重視對勞力和畜力的充分利用,為多生產糧食,發布赦免“罪人”命令,把他們遷到所占領的土地上去,從事直接生產。規定了保護耕牛和馬的命令,對盜竊牛馬者判處死刑。
賜爵賣爵,刺激生產。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和保證軍糧供給,秦國采取了“賜爵”、“賣爵”,鼓勵農民發展生產。秦昭王二十一年,魏國獻出安邑,秦對“奉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秦還規定,農民可以出糧買官做。史籍記載“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秦王政四年,秦國蝗災,嚴重缺糧,秦發布命令“百姓內粟千石,拜爵一級。”“粟爵粟任則國富”通過賜爵,賣爵,既鼓勵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又富了國庫,還保證了軍隊急需。
改革征賦標準,減輕農民負擔。西周以來,土地一直是製定賦稅的依據,“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商鞅變法後,秦孝公十四年,秦開始實行“初為賦”就是采取“舍地而稅人”的辦法,按人口征收軍事費用。這樣,就把原來隻由農民負擔的軍賦擴展到全國每一個成年人身上,而且對商人加倍征賦。不僅擴大了軍費來源,而且相應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戰時農業的發展,有賴於耕地麵積的擴大。各國還十分重視擴張土地,以增強戰時農業發展潛力。如秦為了不斷增強軍事生產力,取得兼並統一戰爭的勝利,從秦孝公起,就堅決實行“廣辟土地,籍稅為財”政策,積極對外兼並擴張,擴展土地。繼孝公任用商鞅變法,國力增強,收複失守河西之後,秦惠王也加緊對外擴張。他采納司馬錯首先攻滅巴蜀,“取其地,足以廣國也,得其財,足以富民,繕兵不傷眾,而彼已服矣”的主張,派兵奪取了巴蜀。巴蜀氣候優良,土地肥沃,人口眾多,經濟繁榮,物產豐富,大批糧食,財富從這裏運出,能增強秦長期戰爭所需的經濟力。前308年,司馬錯攻楚,從巴蜀獲得了近50萬人口的軍事勞動力資源,並從巴蜀運出大米六百萬斛,基本滿足了伐楚需要。秦惠王滅巴蜀之後,向西北發展,取義渠二十五城,向南進取楚漢中。秦武王派兵攻韓奪宜陽。秦昭王迫魏獻地四百裏,韓獻地二百裏。以後又東取定陶、南取黔中等地:秦占地越多,軍事經濟人力、物力、財力越強,從而奠定了取得統一戰爭勝利的物質基礎。
各國頒行的新政策和采取的各種有力措施,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增加了糧食產量,擴大了國家財政資源,增強了軍事財力。史載:秦國軍賦“積粟如丘山”,齊國“粟如丘山”,燕國“粟支數年”,趙國“粟支數年”,楚國“粟支數年”。這些記載,反映了各國戰時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
戰國時期的軍事手工業生產
1.兵器生產的進步
戰國時期,手工業的迅速發展,刺激了兵器製造行業的突飛猛進。軍事手工業越來越成為手工業的重要部門。戰國時期兵器生產有較大改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以銅兵器生產為主轉向鐵兵器生產為主。春秋時期,鐵原料雖然進入兵器製造領域,但沒有占主導地位。進入戰國後,為了提高兵器性能和質量,各諸侯國紛紛采用鐵原料生產兵器。1965年,河北易縣燕下都四十四號墓出土的兵器中,銅兵器隻占百分之三十多,而鐵兵器卻占百分之六十五。當時的楚、韓、燕生產的鐵兵器最多,種類有劍、戟、刀、矛、匕首等:鐵兵器比銅兵器更銳利,楚國的“宛钜鐵钅也(矛),慘如蜂蠆”韓國的鐵兵器“陸斷馬牛,水去鵲雁,當敵即斬”由於鐵兵器大量生產,很多國家逐漸淘汰了銅兵器。前235年,楚幽王就把繳獲的大量銅兵器用耒鑄製鼎盤彝器。鐵兵器取代銅兵器,標誌我國軍事手工業生產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第二,複雜兵器開始誕生。為了在戰爭中取勝,各國非常重視新兵器的發明,以提高軍隊戰鬥力。新兵器中,以弩最為有名。據說,弩最先出現於楚。為楚氏發明。“楚氏以弓矢之勢不足以威天下,乃橫弓著臂施機而廓,加之以力,即弩之始”凹弩是在弓的基礎上發明而成,但比弓複雜。弩由木臂和弩機組成。弩機設計和製作十分精巧,因為“弩機差以米則不發”。弩機外麵有一個叫“廓”的匣,匣內前麵有定距離的分劃,匣的下麵有板機(古代叫懸力),扣扳機,箭即射出。這種弩機的性能與現代的槍、炮的擊發機裝置相同。根據戰爭的需要,弩分為夾弩、庾弩、唐弩、大弩四種。夾弩,庚弩輕便,射程遠,常用於攻守城壘;唐弩、大弩是強弩,射程較遠,但發射速度慢,常用於車戰和野戰。弩的特點是射的遠,命中率高,尤其是腳踏弩和戰國後期發明的“連弩”,威力更大。弩的發明和使用,表明兵器生產已達到一個新的水平。
第三,質量提高,生產增加。戰國的兵器在製作上有較大的改進和創新。首先是做工精細,兵器表麵經過錯磨、刨光,有的還進行鉻化處理,十分光潔。其次對兵器的形製作了改進。矛的鋒部越來越結實,戈的刀部成弧線型,裝柄的“內”部加鋒刃;箭鏃由雙翼式變為棱式。這些改進,大大提高了殺傷力。由於生產者的增加和鐵原料供應充足,兵器產量成倍增加。史籍記載。楚國“持戟百萬”,秦國“帶甲百萬”,反映了戰國時期軍事生產的較強能力。
戰國時期軍事手工業的發展,基本滿足了兼並戰爭的需要。也標誌著中國封建軍事經濟的發展,開始就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2.軍事生產的進步帶來戰爭方式的變化
戰國時期軍事裝備的改善,促成了戰爭方式的變化,即由車戰逐漸變為騎兵的野戰,戰爭帶有持久、長期的性質,進攻方式比較帶有主動性。
春秋時的戰爭,以車戰為主,戰車後麵的步卒,主要任務不是格殺,而是保護戰車和捆綁俘虜。交戰前,敵對雙方排成整齊的車陣然後互相攻擊。戰車橫衝直撞,一方車陣被衝亂,勝負便見分曉。當時,車戰基本適應奴隸製生產力水平發展和軍隊裝備狀況。但是,戰車有一個最大的弱點,就是遇險而阻,隨著戰爭地域的擴大和戰爭激烈程度的提高,刺擊性強的兵器,如戟、劍兵器的增多,前541年,晉將魏舒與山區的戎狄作戰時,棄車就步,大敗敵軍,從此步兵發展起來。到了戰國,由於軍隊裝備較大改善和兵源擴大,給步兵創造了發展條件,車陣戰逐漸向步兵的野戰轉變。
戰國中期以後,鐵兵器和遠射有力的弩普遍裝備軍隊,殺傷力增加。特別是弩,能“射六百步之外”,密集整齊的車陣成為射殺的目標,一經交戰,損失慘重。於是,一個嶄新兵種——騎兵就破土而出。前307年,趙武靈王“胡服騎射”,建立了中原國家第一支騎兵。騎兵的出現,既保持了戰車的機動性,又避免了戰車的缺陷。孫臏稱騎兵有十利,“能離能合,能散能集;百裏為期,千裏而赴,出入無間”。戰爭越來越具有運動戰性質。
綜上所述,戰國時期兵種的增加和戰爭方式的變化,是戰國時期社會經濟關係變化的必然結果。軍事經濟的發展變化,軍事生產的擴大,軍隊裝備的改善是促成這種變化的重要原因。
戰國時期的軍事生產管理機構
戰國時期,各國基本上構建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官僚政治體製。春秋時期的中原各諸侯,在戰國時期先後稱王,各國國王掌握著國家的政務和軍事大權。國王作為一國之君和軍隊的最高統帥,控製著全國的一切經濟活動,對軍事產品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有著最高決策權和最終決定權。
君王之下是相。相是百官之長,總理政事。如《荀子·五霸篇》所言:“相者,論列百官之長,要百事之聽,以飭朝廷臣大百吏之分。度其功勞,記其慶賞,要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因此,相在戰國時期,在製定賦稅政策、安排國家財政方麵負總責,因而在確定軍品生產規模、軍品儲備水平上起領導作用。如魏國的相李悝,秦國的相商鞅,在安排生產,保障軍事需要中常常起到關鍵的作用。具體組織軍事生產的是相之下各級政務官吏。戰國時期,相協助國君總理政務,事繁任重,故於其下又設文官係統各種官職襄理之。春秋時的五官(司徒、司空、司馬、司士、司寇)製度在戰國時期繼續推行,不過稱謂不同。當時,主管國家經濟工作的官員,有的稱司空,有為宰爵,有的為內史。如主管趙國的財政經濟的官員,就是“節財儉用,察度功德”的內史徐越。趙國的生產計劃、稅賦征收、軍費安排,由他負責。
戰時農業的管理,多由地方官員負責。這是因為地方行政官員對軍賦的征發和儲備運輸負有管理之責,各縣設有倉嗇夫具體負責。戰國軍事鬥爭激烈的現實,決定了糧食為軍隊生死攸關,也說明了糧食是軍賦征收的重點,各國對地方官員有嚴格的要求。秦律規定,軍糧必須用於軍事需要,絕對不允許挪作它用,否則要嚴加懲罰:“不當廩軍中懍者,皆貲二甲,廢;非吏者,戍二歲;徒食,屯長、仆社、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倒賣軍糧的刑事處罰比冒領軍糧的處罰更重。如倒賣一方要罰以“貲戍二歲”,私買一方要罰以“貲二甲”,除直接參與之人外,其它有關的官員也要受到嚴厲處罰。地方官員軍事保障的的職責決定著他們對農業生產管理的權力。
由於戰爭的需要,各國對兵器生產十分重視,因而多由各級行政主官負責。當時的兵器製造,主要由官府手工業經營,兵器作坊一般設在城市,在各諸侯國的國都,都有較大的製造作坊。在秦國,把負責兵器製造的人分為監造人,主造人和造人三級。監造人由各級重要官員擔任。秦國中央一級的兵器作坊監造人由相邦(即相國)擔任,郡一級的監造人由郡守擔任。主造人一般由技術水平較高的人擔任,他們了解兵器製造的各個環節,工藝流程和質量檢查,有的國家把他們稱為工師,治師或冶尹等等。造人是兵器直接生產者,他們不再主要是奴隸,而是刑徒,或者是服兵役的更卒。這些人更具有穩定性、紀律性,有利於官府對他們的嚴格要求和控製,從而保證兵器源源不斷地生產。在魏、趙、韓等國,兵器製造一般由司寇來監造。出於兼並戰爭的需要,各諸侯國無不重視兵器的製造和質量的提高,並製訂了一定的管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