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學生成長論2(1 / 3)

案例分析

孩子在學校中接受教育,其人身安全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如果學校連最基本的健康權利都不能保證,讓學生在一個充滿危險、暴力的環境中成長,學生能夠健康成長嗎?學生還有希望的未來嗎?盡管我國簽署和頒布了一係列的相關法律,但踐踏學生權利的種種事件還是不斷出現。嚴重的如案例中出現的事件,小到幾乎每個孩子都免不了的來自教師的監視、威脅、羞辱甚至體罰。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恐怕和教育者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識淡薄有關。長期以來,教師和學生之間就有一種不平等的關係。似乎為了學生的成長,教師對學生一定程度的責罵、體罰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社會的認可。教師才是權利的主體,而學生的權利保障卻很少受到重視。

因此,確保學生權利的保障需要我們的教育工作者:(1)加強法律意識,清楚教育的哪些行為可為,哪些行為不可為,或者哪些行為是侵權甚至違法的。(2)轉變教育觀念,明白教育的目的是什麼,注意學生健康人格的培養。(3)重視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讓學生對自己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問題有一個清楚的認識,這也是加強法製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手段。

相關原理

青少年兒童是社會的未來,人類的希望,有著獨立的社會地位,是行使權利的主體,這一點正是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體現這一精神的基本原則是:兒童優先的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尊重兒童尊嚴的原則;④尊重兒童意見的原則;⑤保障兒童參與權的原則;⑥無歧視原則。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我國也相繼通過並頒布了《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郭翔.我國對兒童權利的法律保護\[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7(6):44—52.)

1.生存權

兒童自出生之日起,即獲得了作為自然人的生命權。兒童的生命和生存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兒童的生命,不得侵犯兒童生存的權利;同時必須為保護兒童的生命,保障兒童的生存和發展提供最大的條件;非法侵害兒童的生命權和生存權需負法律責任。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的生命權和生存權作了明確的規定。譬如第6條規定:“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第19條規定:“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淩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兒童生命權和生存權的保護規定同《兒童權利公約》基本是一致的。譬如,《憲法》規定禁止虐待兒童。《婚姻法》規定:“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2.健康權

這是與兒童生存權和生命權相聯係的又一項重要的兒童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第1款規定:“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並享有醫療和康複設施,締約國應努力確保沒有任何兒童被剝奪獲得這種保健服務的權利。”我國在各方麵為確保兒童健康權作了巨大努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中兒童自然包括在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因為這些不良行為對兒童健康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第2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第34條規定:“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製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我國《食品衛生法》和其他衛生保健法律、法規,也都對兒童的健康權的保護做了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存在某些忽視乃侵犯兒童健康權的現象。尤其是各種不符合衛生和健康標準的食品、藥品和其他兒童用品充斥市場,直接危及兒童的健康。這些現象不僅是不人道的,而且是違法的,必須運用法律武器與之鬥爭,以確保兒童的健康權。

3.姓名權、肖像權、國籍權

兒童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姓名權。姓名權是公民特定化的標誌,是人格權的一種。《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如果姓名權受到侵害,受害人(包括兒童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請示消除侵害;如因姓名權非法受到侵害而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請示賠償。兒童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肖像權。肖像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照片、畫像、雕像、錄像、全自攝像及其他有載體的視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兒童的肖像權受到侵犯,可以請示停止侵權並要求賠償。國籍權是指個人作為特定國家成員的資格的權利。國籍是個人與所屬國家的法律紐帶,具有一國國籍的人稱為該國的公民,涉及一係列的法律關係,所以兒童的國籍權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丟失某國的國籍,就很難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對中國公民取得國籍權作了周密的規定。《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第1款也對兒童的姓名權、國籍權做了規定:“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有獲得國籍的權利。”第2款規定:“締約國應確保這些權利按照本國法律及其根據有關國際文書在這一領域承擔的義務予以實施,尤應注意不如此兒童即無國籍之情形。”第8條規定:“締約國承擔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係而不受非法幹擾的權利。”我國法律對兒童姓名權、肖像權、國籍權的規定與保護是比較完整的,與《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是一致的。

4.名譽權、榮譽權和智力成果權

兒童依法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兒童的名譽權。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規定為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榮譽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所得的嘉獎、光榮稱號等榮譽,並不受非法剝奪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權亦即知識產權,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創造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諸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利的總稱。兒童盡管是未成年人,但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同時規定:“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毫無疑問,這些規定對於激發兒童的創造力,促使他們全麵發展有著重要的保護作用。

5.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個人私生活的保密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不公開其生活秘密的權利。凡個人不願告訴別人或不願公開的生活秘密,都屬於個人隱私,如日記、信件、生理方麵的疾病,以及曾經受過的侮辱、經曆過的痛苦、生活習慣、生活方式、消遣方麵的愛好等。如果他人不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就會使未成年人受到刺激或打擊,以致在精神上和名譽上受到損傷。而在現實生活中,揭露傳播孩子的隱私是屢見不鮮的,有些人甚至根本無視孩子的隱私權。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這項規定無論是從移風易俗還是從保護人權來說,都是一項新的突破。

6.受教育權

接受教育,既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接受九年義務製教育的學生來說,也是義務。學校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麵發展的主要場所,也是保護兒童受教育權的基礎。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並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義務教育法》第4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5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讓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並且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學校保護作了專章規定。第14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兒童權利公約》也對兒童受教育的權利作了周密的規定。第28條指出:“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締約國尤應“實現全麵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采取措施鼓勵學生按時出勤和降低輟學率”,“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中學教育,包括普通和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享有和接受這種教育”。並要求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及本公約的規定”等等。這些規定與我國法律關於兒童受教育權保護的規定是一致的。

7.司法保護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其他國際法律文件,都對兒童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權益保護問題作了文明的、人道的規定。《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

無論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國家相關法律都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尤其是刑事訴訟中,這種保護更為突出。其中主要有:關於刑事責任方麵。法律規定,不滿14歲的兒童實施了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視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而是采取其他幫助教育措施。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公安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嚴禁刑訊逼供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④在法律審理中,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提出新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權、發問權、最後陳述權、上訴權、申訴權等。⑤在服刑期間,少年犯依法享有人格不受侮辱權、人身安全權、合法財產不受侵害權、申訴權、辯護權、控告權、檢舉權。⑥在審前羈押或判刑後服刑期間,應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羈押,分別看管,以免受到成年人的傷害和腐蝕。⑦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告的名譽。⑧對於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的複學、升學、就業不得歧視。

案例8考試魔鬼定律

近年來回憶考場滄桑,總結了一些考試魔鬼定律。

一、遞推定律:你偷看前麵的人的考卷時,後麵的人一定在偷看你的考卷。

二、莫非定律:你往往相信偷看來的答案是對的,可往往你自己的答案是正確的。

三、橡皮定律:撿掉在地上的橡皮時,你總有種做賊心虛的感覺。

四、不抬頭定律:抄別人的答案時,千萬別抬頭。一抬頭,老師就來了。

五、時間換算定律:考試前,一秒等於十分鍾。考試時,十分鍾等於一秒。

六、作弊者與監考老師定律:所有被抓住作弊的學生都說自己的行為是清白的,所有抓住作弊者的老師都說自己的判斷是正確的。

七、矛盾定律:抄別人答案時,你總想讓老師看不見你。別人抄答案時,你總想讓老師看見他。

八、考場氣氛定律:考場氣氛永遠不會活躍起來,除非老師突然離開一會兒。

九、戰爭定律:老師贏得了整個戰爭,卻輸掉了一場戰鬥。學生贏得了一場戰鬥,卻輸掉了整個戰爭。

十、時間價值定律:你惟一知道時間的寶貴是在考試結束鈴響起的那一刻。

十一、附加題雞形定律:老師把它當雞肋骨,好學生把它當雞大脯,差學生把它當雞屁股。

十二、倒黴定律:僅僅為了一道一分的題,你作弊被發現了。就像你彎下腰去撿一毛錢,卻掉了十塊錢。

十三、不公平定律:那個人把你的答案照抄了一遍,得了六十分。而你卻得了五十九。

資料來源:考試的魔鬼定律\[J/OJ\].http://edu.netbig.com/rank/st1/st03/506/20001005/70620.html.

問題與思考

1.現行國家教育考試有哪幾種?

2.你認為學生作弊的原因有哪些?

3.學校對於學生作弊現象是否也有相應的責任?

4.試評價現行的學生評價手段?

5.你認為學校如何才能對學生進行相對公正的評價?

案例分析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用這句話來形容當前學生對於考試作弊問題的看法應該還是比較形象的。

“雖然我知道作弊是不對的,但分數給我的壓力和威脅太大……”“這次作弊的主要原因,還是想讓自己的成績提高一點,讓家長高興……”“我本不想作弊,但是家長給我許多壓力,還有老師也告訴我們這次考試很重要,關係到我們以後的升學、分流……”分析一下學生的作弊心理,不難發現,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考試是升學的獨木橋。教師的苦口婆心、家長的望子成龍以及學生的虛榮心理皆來源於此,也使得考試作弊之風不能杜絕。

我國有“考試故鄉”之稱,在學校教育中率先應用考試這種教育評價手段的國家即是中國。把考試作為衡量學生學業成就、選拔人才的標準古來已有。究竟教師、學校和國家應該以怎樣的標準來評價學生,以何種形式來選擇學生,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特別是我國目前強調“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學生的評價和學生學業成就的評價的標準和尺度問題是其中的核心。

相關原理

1.國家教育考試

國家教育考試是指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根據一定的考試目的,對受教育者的知識水平和能力進行的測定和評價。(勞凱聲.教育法學.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9.338—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