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重新梳理一遍過程吧。”
3號說著。
“人消失不見的階段,是在男人帶著小孩回到房間睡著之後,對吧?這中間隔了多久?”
從小孩從房間跑出來到她們泡澡回來,中間相差多久呢?
“我問過那男人了,他回來之後看了一眼時間,大概是三點左右,我記得我們進去泡澡的時間是兩點左右。”
她們泡了兩個多小時,差不多就是四點左右。
那小孩失蹤到她們回去,中間整整一個多小時。
這一個小時用來殺人,就算是碎屍,都夠了。
“所以,看來看去,隻有3號你和7號有問題吧?”
2號還是提出了那個問題,有時間做案的隻有他倆了。
“你覺得7號那種病秧子,以及我一個潔癖,我倆能合作作案嗎?”
3號吐槽。
7號下毒是真實存在的,始作俑者都在床上坐著,做不得假,那麼7號肯定是沒有這個精力和時間處理的。
可他和3號一起配合犯罪,怎麼想都不可能。
3號上一案才做了,幫凶這一點也很奇怪。
根據以前的案子分析,有兩個共同點:
一、每次發生新案,必定是她們之中一個人做的,且不重複。
二、沒有幫凶,每個人單獨一派,必要時,為了毀滅證據,在x先生指示下,可殺死同行的人。
這兩個共同點結合,3號和7號就不可能合作作案,也不會是她們其中一個人做的。
畢竟口供造假,一問就知。
能確定的,就是兩人可以相互佐證彼此沒有問題。
“等下,7號不是上廁所嗎?那他上廁所期間……”
3號無語的看了一眼4號。
“他上廁所也不會過太多時間,頂多十多分鍾,難不成我十多分鍾弄死他一次,等他下次上廁所又繼續?”
4號:……
好像也是這個道理。
2號胡亂的抓了抓頭發。
“那沒有凶手了啊!”
她很抓狂,感覺大家的思路都陷入了死胡同。
3號總結了下:
“現在的謎麵是,第一,小孩是怎麼從房間出去的;第二,凶手是在什麼地點什麼方式殺死小孩並且處理屍體的;第三,小孩的屍體現在在哪。”
當然還有第四點,凶手是不是她們之中的一人。
這座酒店裏的人總共有十一人,排除小孩是十人。
小孩一直被父親看著,父親睡著他不見,從這一刻開始,小孩失蹤一個多小時,母親回來,發現孩子失蹤,開始全麵搜索。
在沒有幫凶且凶手隻有一人的情況下,大家都被排除。
3號和7號一直在一起,2號、3號、4號以及沽紓、老板還有孩子母親在一起,6號和5號在一起。
還能有誰?
總不能是外來人吧?
外來人誰?
山鬼?
“等下,你們忽略了一個人。”
4號終於忍不住還是抽煙了,她來到窗口,打開窗戶,點上煙,盡量遠離沽紓的床邊。
“孩子的父親。”
4號這話一出,2號怔住了。
“如果是孩子父親所為,他就有充分的時間處理屍體,孩子根本就沒有被人帶走,而是被他父親殺害處理了。”
親屬作案,並不是不可能。
男性殺子的案子並非什麼稀奇事。
反正孩子又不是自己子宮生出來的,他隻需要哆嗦一下而已,俗語不是說得好,太容易得到的東西都不珍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