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物多樣性公約和遺傳資源的保護方麵,1992年,180多個國家的首腦參加了在巴西裏約· 熱內盧召開的世界首腦會議,並簽署了旨在保護遺傳資源和人類的生存環境、促進資源合理研究、開發和利用、保證資源提供者知情同意和利益共享的權利的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6年,印度代表團在WTO 的有關會議上提出TRIPS 協議17條3款(b)關於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的規定與生物多樣性公約有衝突,要求對規定進行研究和修改,巴西和不少非洲國家也表示了支持和讚同。
1999年9月,哥倫比亞代表團在專利法常設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提出一項提案,要求各國在授予生物技術知識產權時必須確保其遺傳資源係合法獲得並提供有關利益共享的合同。
此後,有關國際組織雖然為此召開了幾次有關的研討會,但都沒有得到一致的結論。
我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大國之一,具有獨特的優勢,既有豐富的基因資源,又有較先進的生物技術,因此,更應當在這種爭論中持積極的態度。根據鄧小平同誌關於“發展是硬道理”的論述,建議我國在注意加強基因資源保護的同時,更要積極進行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便使其盡早產業化,生產可以為人類造福的食品、藥品等,以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盡快增強我國的綜合實力。
在遺傳資源保護方麵,建議我國采用多管齊下的方針,從多方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應當提高遺傳資源持有人的自我保護意識,並輔之以行政手段,隻有在知情同意和利益共享的前提下才能提供遺傳資源;其次,要積極研究開發我國的遺傳資源,使其盡快轉化成為可以通過現有知識產權製度進行保護的客體;最後,還要加強我國對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便更好地促進我國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製度對於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
12.4基因工程產品的安全性問題
隨著轉基因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轉基因生物的大麵積推廣,在關注轉基因生物所帶來的巨大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的同時,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安全性問題也引起世界範圍內的廣泛關注。農業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是否會帶來潛在不良影響? 民意調查顯示,農業轉基因生物及產品對環境潛在益處重要性順序是:土壤解毒(74%),減少水土流失(73%),減少化肥流失(72%),降低作物需水量(68%),開發抗病瀕危樹種(67%),減少原始森林采伐(63%),減少化學農藥使用量(61%)。可能導致的環境風險順序為:基因漂移,產生“超級雜草”,提高有害生物抗性,影響非目標生物體,減少生物多樣性,改變生態係統。因此,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及產品安全性監管,對保護和促進我國農產品貿易和我國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