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委員會是一個不受政府製約的獨立法定機構,其主席和委員都從社會各階層“在野”人士中聘請兼任。新加坡法律明確規定,這些人不能擔任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也不能在政黨或工會中擔任角色,他們隻能是普通民眾,是純粹的私人代表。而且,對公務員的任用、升遷、處分、獎學金的分派,均要經過委員會成員集體討論決定。法律還規定,公務員委員會工作獨立,不受委員會之外任何人影響,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影響委員會的決定或遊說委員會成員的行為,均構成犯罪,可判處2年監禁或罰款2000新元。
由於公務員委員會的委員們無官無職,他們無須巴結任何人,也無須擔心丟烏紗帽,所以,讓他們把住進人關和升官道,就比較能夠主持公道,保證公平競爭,優勝劣汰。
李光耀及其政府一方麵提倡政府公務員要有奉獻精神,建立廉能政府,一方麵也注意以俸養廉,大幅度提高政治家和公務員的工資待遇,以減少腐敗行為的吸引力。李光耀在以《給予人才公平待遇》為題的國會辯論中指出,要為重量級人才加薪,在人才難求的情況下,不能隻一味要求人才做出貢獻,而不給他們公平的待遇。
李光耀嚴肅地說:“我要大家誠實,不要做偽君子,不能自欺欺人,應該實行一種誠實、公平的待遇。為保證政府的清廉與誠實,應該支付給政府領導人以他們應得的最高報酬。”李光耀認為,任何一個政府,要麼是廉潔和高工資,要麼是出於偽善而保持低工資同時腐敗猖獗,二者必居其一。
在對待金錢問題上,李光耀關心他人更甚於自己。1970年大家提薪,因擔憂國人誤解這個訊號而使工會過於狂熱爭取工資,他自己一人的月工資仍維持3500新元不動,而第一副總理的月工資提高到了4500新元,部長也提高到了4500新元。李光耀解釋說:“錢財對我是不重要的,但對於跟隨我的人來說,並不是不重要的。”而且,在危機過去之後,李光耀主動調高了自己的工資,以防其他人說自己虛偽。
李光耀曾這樣說過:“我是第三世界國家領導人中工資最高的,同時也許是最窮的,因為除工資以外沒有也不需要有別的收入來源。新加坡政府不僅保證總統、總理、部長、議員獲得其應得的最高報酬,而且還經常提高各級公務員的工資待遇,最大限度地縮小公共領域與私營部門的工資差距,防止人才流失。”
1989年3月23日,在國會辯論法定職位的薪金調整聲明時,李光耀談了加快提升優秀人才的必要,以麵對私人企業的競爭和挑戰。他指出:“如果我們所付出的工資無法和私人部門相比的話,我們所得到的人才將是別人所剩餘的。”李光耀風趣地以麥肯羅、博格、娜拉蒂羅娃、雷頓等一流運動員為例說,人們看運動員,都是愛看第一流的,而不愛看第二流的,“沒有人會喜歡在自己的球拍、運動衫或鞋子上打出二流明星的名字”。“第一流的有數百萬追隨者,其他人就沒有。”他詳細介紹了英國和美國政府官員的工資情況後指出:“你們需不需要人才?你們是否承擔得起不要人才的後果?”“如果我們的常任秘書比部長還行,我們將失敗。”
基於這一考慮,新加坡政府采取各種措施,讓官員和其他公務員得到適足的薪金,過上合理的體麵生活,使公職人員的薪金與他們擔任的相應職務掛鉤,並定期調整。在新加坡,高級公職人員的月薪比體力勞動者高許多。1993年,高級文官月薪12000新元,部長月薪至少30000新元,總理月薪50000新元,而一般工人的月薪在1000新元左右。中國台灣的一位名記者采訪後認為,新加坡的薪金製度,“充分顯示出其善用利潤誘因體係激發效率的現實做法,與民營企業類似。另一方麵,新加坡也盡力滿足人們在衣、食、住、行、育、樂等方麵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之無虞匱乏”。另外,新加坡公務員之間的月薪差距也較大,高職公務員的月薪為低職公務員的20倍。不過,一般公務員的平均收入,均比社會一般人員要高得多。
此外,新加坡的全民公積金製度,使公務員生活得到保障,後顧無憂。這樣,盡管部分公務員和與之同等條件而在工商企業工作的職員相比,收入要低一些,但許多人基於生活有保障和榮譽感,仍願意在政府機關工作。在新加坡,不少公務員都這樣說:“如果為了幾個不法的錢而丟掉政府公務員這個‘金飯碗’,那就太不值得了。”
新加坡政府領導人和公務員領取薪水後,便不再享受任何額外待遇,住房、用車、日用品等,全是各人自己到社會上購買,司機、炊事員、保姆等,全都自己花錢去雇用,這樣,就杜絕了政府官員在分房、用車、購物方麵的以權謀私行為。東亞政治經濟研究所前任所長吳德耀說:“新加坡公務員待遇好,國家有法治,他們犯不著貪汙。”新加坡大學政治科學係高級講師喬恩?奎赫在他的《反腐敗:新加坡的經驗》一文中論述說:“要使文官和政府領導人的工資與私營企業大體持平,減少腐敗的動機。低工資與腐敗之間有著密切的聯係。當然,工資的調整代價高昂,並且取決於政府是否能夠負擔得起這筆開支。但從長遠來看,倘若工資始終保持在低水平上,就會使能幹的官員離開政府機關進入私營部門工作,去追求更高的工資,而那些不太能幹的、容易被拉下水的人仍會留在文官隊伍之中。對於後者來說,從事腐敗活動以補充其微薄工資的誘惑將變得無法抗拒。”
然而,貪汙是一種社會頑症,僅靠高薪是無法根絕的,所以,新加坡高高揚起了懲治貪汙腐化的旗幟。
新加坡政府製定了一係列規範公務員行為的法規,包括《公務員法》《公務員行為準則》《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汙法》《財產申報法》等。另有5卷本《指導手冊》,將公務員製度和行為舉止一一做了規範。如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有詆毀政府的言行,不得利用職權和官方信息謀取私利,不準參與經商,不準放債和向下屬借債,不準兼職(但允許兼職教學,每周不超過6小時),不準擁有私人公司的股份和證券(股票市場上公開掛牌的股票除外),不準私自接受禮品或宴請。《指導手冊》上還特別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參加政治活動(低級公務員除外)。《財產申報法》明確規定,公務員被聘任後,應申報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房地產、股票及其他收入,每年必須填表寫明個人財務情況,欠債超過本人3個月的工資者要受到追究。
新加坡政府還在以上法規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現行反貪汙法》,從1960年至1989年,先後5次修正這一法律,其中,有關懲處貪汙者的條文達26條。1989年,又專門製定了《沒收非法利益條例》。這些法規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務員每年都必須呈報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貴重首飾、銀行存款、股票、證券等。如有增長,必須說明原因。凡是不能做出令人信服解釋的,法院可以作為該官員貪汙的確鑿證據。
2.公務員不準接受禮品(可接受沒有商業價值的紀念品),凡有商業價值而又無法推辭的禮品,收下後必須向本單位領導報告,並上交國庫,也可以由財政部對該禮品進行估價,由本人購買。《防止貪汙法》對於非法所得並未規定最低界限,在實踐中,2分錢的非法所得也有起訴至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