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的發展離不開財政金融的支持。正如上節所探討的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目前我國城鄉公共服務的非均等化局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財政的城鄉二元差距,而要均等化城鄉財政收入,也必須要有財政的大力支持。除了財政的扶持之外,城鎮金融的作用也不可忽視,金融的基本作用是融資籌資,這可以很好的彌補城鎮化進程中資金缺口。城鎮化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而財政和金融便是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所以城鎮化配套建設中,必須高度重視財政和金融體製改革,這也是本節的主要內容。一、我國財政體製製約城鎮化進程的方麵
我國目前的財政體製,在很多方麵都不利於城鎮化的發展,主要的表現有以下幾點:
(一)財政“二元結構”,限製了城鎮化的發展
再次強調,我國是典型“二元結構”的國家。建國初,我國為了盡快建立工業體係,不得不犧牲農業農村的發展,率先發展工業,優先發展城市,形成了城鄉二元結構,與之相對應的財政方麵的二元結構。一方麵財政向城市和工業集中,市民享受著國家財政的種種優惠待遇和福利;一方麵是農村和農業財政支持城市和工業,農民財政隻能自給,形成農村財政。我國的財政二元格局在特殊的時期,適應了國家戰略發展需要,使得國家在較短時間內建立了較為強大的國民工業體係和國防安全體係,維護了國家主權,增強了人民的自信心,促進了社會主義的現代化進程。但另一方麵,這種農村事業農民辦的“二元”財政格局,在有利於城市與工業發展的同時,又大大地降低了農村發展的效能,拉大了市民與農民之間的距離,形成一種城鄉間割裂的狀態。正是這種財政“二元結構”,使得我國財政對農村農業的支持力度較小,城鄉在基礎設施、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麵有著很大的差距,這種“二元結構”也將製約城鎮化的發展,財政應該以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
(二)各級政府財權事權不對等,製約城鎮化發展速度
1994年,我國進行了分稅製改革。分稅製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兩個比重”,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中央長期的財政拮據使得這次調整力度很大。中央稅都是稅基廣,流動性強的稅種,而且改革將原本屬於地方的稅種如營業稅,增值稅都劃入了共享稅種,中央財政享有絕對的優勢比例,分稅製實行以來,中央財政收入不斷提高。各級地方政府也仿效中央的做法,上級政府利用在財稅分權方案設計中擁有的動議權和決定權,且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努力做大做強自身財政,減少負擔,利己傾向明顯。這導致了財權層層集中上移,而事權層層下放,政府間財權事權不對稱。結果是,處於行政最底層的縣鄉兩級財權最少,但最貼近百姓,事權最重。
另外,地方政府沒有相應的主體稅種,財政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加之中央嚴格控製地方政府的稅收立法權,稅種選擇權,致使地方政府隻能依靠中央的轉移支付來維持公共產品的提供,這當然導致地方政府在民生建設方麵投入不足,地方尤其是縣鄉財政拮據,地方財政存在巨大的收支缺口。加上中央轉移支付中存在的問題,使得地方政府無法應對沉重的支出負擔,不得不通過租用或出售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途徑借貸。這嚴重影響了公共產品的提供,製約了地方民生的改善,也逐步拉大了城鄉差距,不利於城鎮化的發展。
(三)轉移支付製度不合理,沒有很好地發揮“補缺”作用
由於財權與事權無法達到真正的對稱,轉移支付製度在一定程度可以彌補這一缺陷。在我國,轉移支付的主要目的是彌補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財政收支缺口,保障各級政府的最低公共產品的供應,讓全國各地的居民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公共服務。由於轉移支付製度是建立在明確的事權和財權劃分的基礎之上,事權與財權的界定不清讓我國的轉移支付製度發展滯後,並沒有實現其緩解橫向、縱向財政失衡的目標。首先,缺乏用法律確定的科學的轉移支付標準。這導致轉移支付有著較大的隨意性,尤其是省以下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製度,基本上由各省自行決定,各地差異較大,無法與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製度接軌,而且主觀因素多,具體操作也很不規範,不但不能緩解地方政府間的財政差異,反而帶有一定的馬太效應。其次,轉移支付結構不合理。一般性轉移比例較少,專項轉移比例較大。由於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都有規定的使用方向,地方政府並不能隨意支配,一般轉移支付不足使得轉移支付並不能彌補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缺口,甚至鋌而走險,挪用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去“補缺口”,這使得國家專項轉移所支持的項目質量也受很大影響。最後,由於事權劃分不清,法律不明確,讓整個轉移支付過程很不透明,而且轉移後資金的使用也缺乏監管。地方政府經常挪用和擠占轉移支付,不能專款專用,將轉移款項用於政績和形象工程,導致一些基層政府難以維持基本的財政支出。
二、完善我國財政體製的建議
城鎮化的發展離不開財政的支持,尤其是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有賴於公共財政製度的完善。依據我國財政製度的現實情況,必須進一步完善財政體製,健全財政轉移支付製度,增強基層政府的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創新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製度。
(一)建立財力和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製
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要求政府的財力與事權相匹配,這要求處理好各級政府之間財權與事權的關係。
1.明確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在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的職責
建立利於城鎮化發展的財政體係,關鍵是要明晰各級政府在農村公共服務中的職責,一般而言,受益範圍遍及全國的基本公共服務支出,主要應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全國性的義務教育、公共衛生服務醫療和生活保障、農業基礎科學的研究、大型生態農業保護工程等。受益範圍局限於某一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則由相應層級的地方政府提供,如本轄區範圍的行政管理、區域性的農田水利建設、轄區道路建設等。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與民生直接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應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並根據各類基本公共服務所具有的不同性質和特點以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各級政府的職責。比如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支出主要由縣級政府負擔、中央與省級政府進行補助;農村的合作醫療由各地區依據實際情況確定中央、省、市、縣的比例分擔;農村的社會保障主要由中央和省提供,由縣級政府進行管理。再比如義務教育,在西部農村,其支出全部應由中央和省級政府承擔,通常情況下以省級政府為主;在經濟中等發達的地區,應該由中央、省、地方三級政府共同承擔,但中央與省的負擔比例不應該少於一半;在經濟發達地區,由於地方財政實力較強,應該由三級政府共同承擔,但是應該以縣級政府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