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附錄(2)(1 / 3)

十七、“兩金寶”產品收益計算:

1.客戶賣出黃金看漲期權,在到期日若參考價格

(1)高於協定價格,則銀行行使期權,即銀行按協定價格將客戶的紙黃金轉換成美元後存入客戶資金賬戶;

(2)低於或等於協定價格,則銀行不行使期權,即銀行將客戶的紙黃金解凍。

2.客戶賣出黃金看跌期權,在到期日若參考價格

(1)低於協定價格,則銀行行使期權,即銀行按協定價格將客戶的美元存款轉換成紙黃金後存入客戶資金賬戶。

(2)高於或等於協定價格,則銀行不行使期權,即銀行將客戶的美元存款解凍。

平倉委托

十八、“預留黃金期權平倉委托指令”是指客戶對自己已購買的期權頭寸,在期權到期日之前以預留指令的方式委托銀行在委托指令有效期內當市場行情達到客戶指令要求的條件下代為售出該筆黃金期權頭寸(即對原交易反向平倉)。

十九、銀行所接受的平倉委托指令隻限於客戶開立的單筆黃金期權麵值在100萬美元(含)以上的期金寶交易,且該筆期金寶交易尚未到期或尚未被提前平倉。客戶委托指令有效時間自銀行接受委托時起最長不得超過委托日次日北京時間上午10點。

二十、客戶下達平倉委托指令,須出具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期權交易申請表》,並填寫《期金寶平倉委托申請書》。委托指令采取客戶銀行雙方確認生效的方式,即客戶銀行雙方對客戶提交的《期金寶平倉委托申請書》的內容確認無誤後,經客戶簽字、銀行業務部門蓋章後該委托指令即生效。

二十一、期金寶平倉委托采取按國際黃金市場美元金價格進行委托的方式,即客戶在委托指令中須設定美元金的目標價格,銀行根據客戶設定的美元金目標價格以及客戶預留委托指令時的黃金期權市場各種參數條件,計算出相應的客戶期權平倉報價(注:此期權平倉報價為銀行按規定扣減相應點差後的期權報價,以美元/盎司表示),客戶在填好期權平倉報價的《期金寶平倉委托申請書》上簽字確認後即表示承諾:隻要在平倉委托指令有效期內國際黃金市場美元金價格達到客戶設定的目標價格,銀行即有權按市場水平代客戶出售其委托指令中指定的期權,《期金寶平倉委托申請書》確定的期權平倉報價即為該筆期權客戶應得到的平倉成交報價,銀行可據此為客戶辦理資金交割。

資金結算

二十二、客戶在敘做黃金期權交易之前需在銀行開立活期一本通存折,作為黃金期權資金結算賬戶。

二十三、“期金寶”產品在期權到期日之前客戶如選擇平倉,則平倉後的期權費收入由銀行入客戶指定的黃金期權交易結算賬戶。

二十四、“期金寶”產品如客戶選擇到期執行期權並軋差交割,則銀行在交割日將客戶的收益入客戶指定的黃金期權交易結算賬戶。

二十五、銀行支付期權費一律以現鈔形式支付;客戶支付期權費可選擇美元現鈔或現彙支付。

風險揭示

二十六、客戶應充分認識到國際金融市場的風險以及國際上各種政治、經濟因素和各種突發事件對黃金期權投資所構成的投資風險,根據自己獨立的判斷敘做黃金期權交易,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及損失。

二十七、客戶在敘做黃金期權交易後不可撤消該交易。

其他說明

二十八、黃金期權到期交割後,客戶如對交割資金有異議,應在交割日後一個月內向辦理黃金期權業務的網點提出。

二十九、銀行如對本章程的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以公告方式通知客戶。

三十、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對本章程有解釋權。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金銀,包括:

(一)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

(二)金銀條、塊、錠、粉;

(三)金銀鑄幣;

(四)金銀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製品;

(五)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六)金銀邊角餘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鉑(即白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屬於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