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代序 製度關係每個人的命運(1 / 3)

如果問我們每個人最關心的是什麼,我想絕大多數人給出的答案應該是個人的命運。古今中外,無論是虛構的文學作品還是真實的曆史記載,最吸引人的、最能引發共鳴的,都是個人命運的變遷。那麼,決定個人命運的到底是什麼?由於每個人的稟賦(包括生理的和社會的)並不一樣,因而命運通常具有個人的獨特色彩,但是,絕大多數人的命運,都受到製度的影響。

不妨舉個身邊的例子。最近十幾年,中國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無疑是房子。房子吸聚了人們最大的心力。古人說:安居樂業。不能安居,難以樂業。沒有一個可以自己做主的生活空間,個人很難有安樂感。但是房價越漲越高,已經遠遠超出普通人的消費能力,大部分人都希望房價降下來,政府也不斷出台調控政策,但房價就是降不下來,而是越調越高。此中原因何在?眾所周知,房價主要是現行土地製度(如城市土地歸國有,土地隻能由政府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出讓等)、財政製度(如分稅製等)以及金融製度(如多發貨幣,導致貨幣總量過高等)等經濟製度推高的,尤其是地方政府靠土地財政維持運轉,而土地財政則與1994年實行分稅製後中央和地方關於財權、行政權分配的不盡合理有關。這就意味著,個人買不起房,是與製度相關的。但是,另一方麵,也有人因房地產業而成為富翁,富豪榜上的大多數人都靠房地產業發家。還有些人,則因拆遷問題而遭難,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這就是說,房地產業改變了人們的命運,而房地產業的現狀則是現行製度塑造的結果,因此,最終影響個人命運的還是製度。

製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是形塑人們互動關係的約束。由於社會生活複雜,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諸領域,故而製度也就有經濟製度、政治製度、文化製度、社會製度等方麵。由於人的生存必須依靠物質資源,而物質資源可以用財富來衡量,故而經濟製度對個人命運的影響非常大;在經濟製度中,財政製度直接影響個人財富分配,對個人命運的影響更為直接。

從根本上說,個人命運受財政製度影響,出於下麵的邏輯:個人組成社會,為了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最重要的三項個人權利),必須有公共權力(國家權力,政府是其代表)來提供社會秩序(司法);同時,為了社會“不受其他社會的橫暴與侵侮”,就需要組織軍隊(國防);另外,還有許多公共產品都需要國家(或政府)來提供。這就是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富論》中提出的君主(或國家)的三種義務。國家的這“三種義務”,乃是維持一個社會正常運轉的基本要求。但是,國家履行這“三種義務”是需要經費的,這些經費就是國家財政支出。為了獲得這些經費,就需要個人放棄部分財產權利,將之讓渡給國家。國家所獲取的這些經費就是財政收入,通常表現為稅收。從這個社會運轉的基本邏輯來看,個人既然生活在社會中,就必須為享受的公共產品支付成本,就必須轉讓部分財產,而財產是個人維係生命的物質資源,財產權是同生命權同樣重要的個人權利,這就使個人命運和國家財政製度緊緊地綁在了一起。財政製度決定國家對個人財產的占有程度,這就影響到了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也就等於影響到了個人命運,或者說財政製度關係到每個人的命運。

財政製度是否合理,表現為個人讓渡給國家的財產與享受的公共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是否對稱。有一種可能是,個人讓渡了很多財產,這些財產的讓渡使個人生活質量大幅降低,甚至使個人無法生存下去,但享受的公共產品數量不足、質量低劣。簡單地說,就是所付和所得極不對稱。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問題出在國家的性質上。國家的性質,有掠奪型和契約型兩種。在國家權力沒有受到有效製約的情況下,常常表現出掠奪性,掠奪個人財產為其所用而不提供像樣的公共產品;在國家權力受到有效製約的情況下,國家就不能隨意掠奪個人財產為其所用,而必須通過個人與國家之間訂立的契約,依據法定程序向個人征用財產,並依據法定程序將這些財富用於提供公共產品,保證公共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如果達到了這樣的要求,財政便成為公共財政、陽光財政。

財政為掠奪型的國家在曆史上的表現就是政府是專製的。從掠奪型財政向契約型財政的轉變,就是從專製到民主的轉型,也是傳統文明向現代文明的轉型。

由於公平、正義是人類文明的基本價值取向,每個人要獲得他人的尊重和尊敬,其行為就必須是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而按照馬斯洛的人的需求層次理論,人的需求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五個層次。這就使得從人性的角度看,即便是曆史上的那些專製者,同樣也有受到尊重的需求,因此在製定社會規則時也不能不考慮社會輿論對他的評價(所謂身前身後名),不敢過於違背公平、正義的原則,因而擺上台麵的社會規則(製度)總要體現一定的公平、正義的要求,體現人類文明的基本方向。但是,這些規則是否會得到認真執行,實際能否做得到,都會是另一種情況。比如,中國古代受農業文明的基本經濟規律的限製,農業稅收不能定得過高,過高則農民無法承受,因此孟子在和魏國相白圭討論稅率的時候,認為“什一之稅”既能滿足一個大國的財政需要,又不致使農民負擔過重,因此是最理想的。儒家思想在從秦漢到明清的帝製時代是社會主導思想,是主流意識形態。儒家提倡仁政,要求君主善待國民。這種思想,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社會要求,也體現了人類文明的基本價值取向。按照仁政的要求,中國古代的農業稅率一般不能超過10%,這一稅率也是由中國古代農業文明基本經濟規律所決定的維持農民與國家和諧關係和社會穩定的博弈均衡線,因此中國古代帝王在公布農業稅率時很少有超過這一標準的。超過這一標準,就會受到輿論壓力,受到他人指責,因此帝王們為了自己的名聲,很少願意公開突破這一標準。但是,這種標準在實際中很難切實遵行。一是帝王自己的奢靡無度,耗費了大量國家財政收入;二是皇室人口不斷擴大,成為國家財政的重大負擔;三是帝王治理國家的代理人——官吏集團及其附生人群的不斷擴大,他們從嚴格的國家財政支出製度中難以獲得需要的利益。總而言之,財政供養人員的不斷擴大,以及他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必然導致固有財政收入的壓力逐漸加大,加上還有可能受到外敵入侵威脅需要更多的財政支持等原因,符合博弈均衡的合理稅率必然要被突破,最終農民會不堪忍受,走上暴力反抗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