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十三章(2 / 2)

3.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文憑要求

報考市(地)級以下政府工作部門的文化程度由省級錄用主管機關規定。主要考慮到兩方麵因素:一是根據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現狀,報考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要具有大專以上學曆;二是考慮到我國地域間的文化差異,授權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保市(地)級以下政府部門錄用公務員所需文化程度。

4.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考慮到中央和省級政府工作部門擔負著宏觀管理職能,不僅要求其工作人員具有基層工作經驗。這裏所說的基層,一般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地)以下政府工作部門。但按國家有關規定,某些專業畢業生,如外語、計算機、財會和考古專業的畢業生,可以直接進入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工作。

5.身體健康,年齡為三十五歲以下

這一項要求的是報考者的身體狀況和年齡限製。其中,年齡限製經錄用主管機關批準,可適當放寬。報考人的健康狀況,需要由醫院開具體檢驗證明。報考人的實際年齡,出示戶口登記簿加以證明。這都是正式考試前必須履行的手續。

6.具有錄用主管機關批準的其他條件

這一項所規定的情況是指,在上述所列五項基本條件外,還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規定一些特殊資格條件。如某些經濟監督部門要求其錄用對象應具備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某公安部門要求其錄用對象的身高要達到一定高度等等。這些特殊資格條件,必須經錄用主管機關批準才能有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規定了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在具體工作中,還有一些否定性條件。凡具有這些否定性條件的人不能報考公務員。它們主要包括:

第一,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行政開除處分的;

第二,曾因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三,正在接受審查或受過處分未解除的;

第四,參加與“四項基本原則”相悖的組織或活動,存在嚴重問題的。

我國公務員製度,對報考公務員的條件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規定內容主要側重於報考者的基本政治素質,這當然與公務員作為國家權力執行者的具體身份和工作特征相聯係。在其他方麵,有關機關在遵守基本規定的條件下,必要時也采取較靈活的方式,以便選出更加適合所需填補職位要求的合格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