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12月2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務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於單位長期拖欠工傷職工醫藥費,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他們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應該承擔的全部醫藥費。一旦仲裁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單位還不支付的話,職工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2)對於事業單位的工傷職工存在傷殘等級的,由於過去沒有規定,原則上不予一次性傷殘的補償。但自從《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這一通知的精神,應該是可以給予補償的,但是現在各地對此意見並不統一,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之前,主要還要看地方主管部門的態度。
第100章單位不按國家規定落實工傷賠償一次性賠償標準的,有關傷亡人員或者其直係親屬應該怎麼辦?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係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係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的處罰。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係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係親屬,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勞動仲裁。
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係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係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
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係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係親屬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101章雙方達成工傷賠償協議,當一方不履行協議,並以超過了仲裁時效作抗辯時,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這是最節約成本、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說明雙方已無爭議,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確定,隻待履行即告消滅。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據該賠償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作債務案件受理,可以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自然不受申請仲裁期限的限製。
第102章工人工傷後留在原單位,後因不滿工作環境想離開,提出給付傷殘補助金,單位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不支付,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人發生工傷後留在原單位工作,後因工作環境等原因不滿意想離開工作單位,並提出給付傷殘補助金,符合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所以工人發生工傷後留在原單位工作,後因工作環境等原因不滿意想離開工作單位,並提出給付傷殘補助金的訴訟時效應從雙方圍繞該補助金發生爭議之時起計算,該補助金的訴訟時效與先前工傷事故的其他問題的訴訟時效不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是補助金發生爭議之時起。用人單位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不支付的,是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