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教育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與社會個體法律意識的日益增強,高校學生管理領域的法律糾紛及其引發的訴訟案件呈現迅速上升的趨勢,司法審查正在表現出對於救濟學生合法權利和實現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巨大推動作用。
司法審查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確立,是我國借鑒域外一些國家和地區教育法治實踐中所積累的有益經驗的結果。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大多數發達國家已將學校的學生管理行為尤其是學生紀律處分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在美國,在Goldbergv.Kelly以前,“特權”一直是排除司法審查的理由,但在公共教育領域,特權觀念卻消失得較早。在Gossv.Lopez中,聯邦最高法院把前述正當程序的要求擴大到了學校對學生作出的暫停學業的處分。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公立學校的學生享有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接受公共教育的合法權利。這種權利應受正當程序條款的保護,不能因不軌行為而不經正當程序條款所要求的最起碼手段剝奪此權。在法國,行政法院認為開除學籍、留級等紀律處分決定如果足以影響到了利害關係人的地位,就不屬於內部行政措施,必須接受行政法院的監督。當然行政法院在審查這些紀律處分時也承認學校當局有較大的自治權。在日本,司法審查一般不介入為維護內部紀律而采取的懲戒處分,但如果該懲戒處分超越單純的維護內部紀律範圍,或者涉及有關市民的法律地位的措施,都構成司法審查的對象。所以在日本,一般性學校紀律處分雖不構成司法審查的對象,但從迎合現代法治的發展潮流而言,退學處分以及較長時間的停學處分仍被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司法審查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價值解析
(一)規範高校學生管理權力
司法審查介入高校管理領域意味著高校的學生管理權力必須受到司法權的製約,司法審查作為高校行使學生管理公權力的一種外部監督,正在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沒有司法審查,通過法律來調整和規範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就毫無意義,依法治校就是一句空話。對於高校行使學生管理權的司法審查,不僅在其實際應用時可以保障權力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由於司法審查的存在,勢必對高校學生管理人員產生一種心理壓力,可以促使他們更加謹慎地行使權力,規範管理行為,自覺地按法治精神辦事。
(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秩序
司法審查對高校學生管理秩序的完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規範高校學生管理規章製度。由於當前很多高校訟案的發生是源於管理規章製度存在的問題,通過司法審查高校學生管理行為並對相關規章製度的合法性作出認定,能促使高校學生管理部門在製定和修改學生管理規章製度時遵循法治統一的原則,即下位法的製定必須有上位法的根據,高校學生管理規章製度必須與國家相應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與具體規範保持一致,不得與上位法產生矛盾和衝突。同時能敦促高校學生管理部門注意以公平和正義的法治精神為價值導向,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規章製度製定原則,以確保管理相對人應有權利和正當利益的維護。二是建立正當的學生管理程序。司法審查高校管理行為的確立,有助於改變高校學生管理者一貫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使管理者充分認識到法律程序的獨立價值及其違反正當程序的管理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這對於構建高校學生管理的正當程序具有積極的推進作用。事實上,高校訟案已經給學生管理者提供了許多富有啟示意義的關於正當程序的思考,這類案件的出現對規範高校管理行為的程序產生了不可忽視的正麵作用,它們促使了高校管理者開始關注相對人受告知權、陳述申辯權、參與權、申訴權、聽證權等程序權利並在管理實踐中給予切實的尊重與維護。
(三)更新高校學生管理理念
其中對高校學生管理理念的重新認識應該是重要的方麵。當前有關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訴訟案件反映出,“人權型”的法治價值觀念已日漸深入人心,人們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評價已從單一著眼於能否有效地規範與維護正常的高校學生管理秩序轉變為越來越關注管理活動對學生人格的尊重與權利的保障,關注教育管理過程中的自由、公平與正義。司法權對高校學生管理領域的介入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須樹立權利至上的理念,以切實保障學生合法的實體與程序權利作為管理工作的基點,這也正是高校學生管理適應法治社會而走向現代化的前提條件。
(四)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
“現代法精神的一個重要內容應當是,以權利的保障作為基礎和中心環節。我們認為,要保障權利主體真正地享有和行使權利,就必須確立合法權利受侵犯後獲得有效救濟的機製。在法治社會,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權威性、中立性和終極性的權利救濟方式,更具有信服力,公民權利的司法保障更具權威性。有不少學者提出“司法審查是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的最終保障”、“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標誌”等論斷來凸顯司法審查這一權利救濟方式的重要價值。缺乏司法救濟,公民權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國家司法權對高校學生管理領域的介入是出於保障學生合法權利的需要,法院對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審查是公民權利保障的邏輯結果。,國外主張高校自治的國家也堅持保留對高校管理行為的司法管轄權,尤其當涉及相對人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的時候,法院會毫不猶豫地審查侵犯相對人基本權利的高校管理行為。
二、司法審查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必要限度
盡管司法審查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必要性已為多數學者所認可,但也不應忽視學術界對此觀點的不同意見。學術界的不同意見主要是出於這樣的擔憂:即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領域是否會侵犯高校的自治權。的焦點問題。
(一)大學自治的界定及其司法審查對大學自治領域的介入
大學自治是現代高等教育管理學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由西方古老的高等教育管理信念發展而來的。所謂的大學自治,在西方通常又稱為學術自治,一般是指大學應當獨立地決定自身的發展目標和計劃,並將其付諸實施,不受政府、教會或其他任何社會法人機構的控製或幹預。發端於歐洲中世紀的大學是獲得教皇或世俗統治者特許的學者行會,最初是一個準教會機構。大學所聲稱的學術自由是根植於保護中世紀教會自治,不受世俗政權幹預的知識傳統。為保證相對獨立於教會的地位,大學從教皇那裏得到許多特權,如頒發教師證書的權力,大學事務還可以由教師或學生自主決定。大學在西方又經曆了許多變革,尤其是隨著近現代大學社會職能的擴大,大學已從遊離於社會的邊緣逐步發展成為促進社會發展與進步的核心機構。近現代國家基於對大學社會職能的新認識,以各種途徑對大學進行控製或幹預。但大學自治的基本理念並沒有動搖。。高校教育管理實踐中頻頻發生的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已表明高校的自律不足,這就迫切需要“他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