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為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法體係框架的初步確立為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不斷深入,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體係。最基本的教育立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五法一條例”,即《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學位條例》。除此之外,80年代以來,國務院還製定了十幾部教育行政法規,並對新中國成立以來製定的教育行政法規進行了整理和彙編。有權製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自己所轄地區教育發展的需要和可能,頒布了一係列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以及省級人民政府也製定了一大批有關教育的政府規章,從而大大豐富了我國教育法的內容。另外,還有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列入國家的立法規劃之列,主要有:《成人教育法》、《少數民族教育條例》、《學製條例》、《教育督導條例》、《學校保護條例》、《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校辦產業管理條例》、《師範教育條例》、《繼續教育條例》、《教師職務條例》、《學生學習和社會實踐工作條例》、《地方教育附加費征收管理規定》、《捐資助學條例》、《學校基本建設條例》、《廣播電視教育條例》、《學業證書管理辦法》、《教育評估辦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登記注冊辦法》、《學校收費管理辦法》、《學校校長選任辦法》、《教師聘任辦法》、《教師考核辦法》、《教職員管理規定》、《家庭困難學生就學資助辦法》、《工讀教育規程》、《教育行政處罰辦法》等。教育法律體係的不斷完善,為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即有法可依。我國教育法律法規以製定機關和法律效力的等級不同可劃分為憲法、教育基本法、單行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教育法規與教育行政規章,形成了較為完整係統的立法體係。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憲法》第19條指出,“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憲法的這一關於發展我國教育事業的規定是教育法規的最高表現形式,是我國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據。

(二)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依據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製定並頒布實施的,規定我國教育的基本性質、地位、任務等內容的,協調教育部門內部以及教育部門與其他社會部門相互關係的基本法律準則。第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的教育基本法,它是我國教育法體係的第一個層次,是“教育的憲法”,是製定教育部門其他法律法規的基本依據。1995年《教育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第一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認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這一單行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這一教育行政規章,提高了高校學生管理準據法的效力等級,為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三)單行教育法

單行教育法主要是指依據憲法或國家教育基本法,由國家權力機關製定並公布實施的調整某類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體部分的教育法律規範,是我國教育法體係的第二個層次,如《學位條例》、《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等。其中,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學位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由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第一部有關教育的單行法律。

(四)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我國教育法體係的第三個層次,主要是為實施教育法和各單行法而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此外,屬於較為具體的問題,教育法或各單行法未予規範的問題,並有相應的憲法和法律授權的,也可由教育行政法規加以調整。屬於這一層次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製定和發布,它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等。

(五)地方教育法規

地方教育法規是指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授權,由地方權力機關根據其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而製定的、隻在其地方行政區域內適用的規範性文件,是我國教育法體係的第四個層次,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陝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等等。

(六)教育行政規章

教育行政規章是我國教育法體係的第五個層次,是根據憲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規的授權,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如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家長教育行為規範》(試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幹意見》等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