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資源
一般來說,信息是事物存在的方式和運動狀態的表征,世間萬物都離不開信息。《辭海》對信息的定義為“信息是對消息接受者來說預先不知道的報道”,這與學界有些學者認為“信息是指有新內容、新知識的消息”相一致。“信息資源”是用戶獲取信息的來源,是信息產生的“源頭”。凡是能產生、生產、儲存、加工、傳遞信息的社會活動場所、機構、人物、產品和自然物質等都是信息源。
“信息資源”這一概念最早是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國外所提出。此後,以InformationResources為標題的論述逐漸增多。
我國對信息資源的概念及相關研究始於20世紀80年代。1985年孟廣均先生著文指出:“我國的信息資源很多,經濟的、科學的、技術的、政治的、文化的、教育的、軍事的……現在國外普遍認為,沒有控製、沒有組織的信息不成為一種資源,因此都加強了對信息的管理。”此後,一些學者開始對信息資源進行了定義和研究。雖然,到目前為止,信息學界對信息資源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釋,但普遍認為信息資源具有以下性質:
第一,信息資源是信息的集合。隻有當信息達到一定的豐度和凝聚度時,才能成為信息資源。從這個意義上說,信息資源是多種多樣信息的總和或集合。
第二,信息資源是有用信息的集合。它是經過人類選擇、獲取的有用信息的結合。有用性是一切資源的本質屬性,信息資源也不例外。
第三,信息資源是經過人類組織序化的信息的集合。與非信息資源相比,信息資源最顯著的特征就是有序性。對水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來說,無所謂有序和無序,隻要值得人們開采、獲取即可。信息資源卻不然,無序的信息不僅無法利用,還會造成信息通道的“栓塞”,阻礙信息的傳播、交流、開發和利用。因此,組織、序化的信息才能成為信息資源。
綜上所述,信息資源的概念可以作如下定義:信息資源是經過人類選取、組織、序化的有用信息的集合。
二、法律信息資源
法律信息是一種資源。法律信息資源產生於立法、司法、執法和法學研究等領域中。從狹義上講,它通常以法律、法令、條例、決議、指示等規範性文件和國家認定的判例、習慣等表現出來;從廣義上講,它是記錄了一切與法律有關的知識、情報等的載體,不僅包括了法律信息,還包括了法製信息和法學信息等。本書從廣義的角度論述法律信息資源。所以,法律法律信息資源的概念可作如下定義:法律信息資源是指在立法、司法、執法和法學研究等領域活動中所交流的有關法律知識、法律情報的總和。
對於書中出現的“法律知識”、“法律情報”和法律信息之間的關係,可以這麼理解:
法律知識是人的大腦通過思維重新組合的係統化的法律信息的集合。可見,法律知識是法律信息的一部分,而法律信息是構成法律知識的原料。法律情報是人們用來解決某一特定問題所需的、經過激活過程轉化的法律知識。換句話說,法律情報是用戶特定需要的法律知識,是法律知識的一部分。
無論從廣義上還是從狹義上來講,法律信息最主要的存在方式是法律文獻信息資源。法律文獻信息資源是記錄有關法律信息的一種載體,即用文字、圖像、符號、聲頻、視頻等手段記錄人類信息的各種載體,它是信息、知識、情報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法律信息資源的主體。
隨著現代化技術的發展,通過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多媒體技術相互融合而形成了數字資源,法律信息資源數字形式的利用越來越廣泛。實際上,數字型資源是紙質型資源的格式轉化,是對紙質資源的有機結合、開發和組織。它是一種數字整合,無法改變紙質型資源的性質與內容。所以,作為法律信息資源主體的法律文獻信息資源的載體存在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紙質型的法律文獻信息資源;一種是數字型的法律文獻信息資源。對於圖書館館藏資源來說,前者是實體館藏,後者是虛擬館藏,後者往往以前者為基礎,這兩者構成了現代圖書館最主要的信息資源建設,最大限度地實現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共知。
當然除了法律文獻信息資源,法律信息資源的載體和表達方式還有兩種:一種是實物型(一切物質實體所蘊涵的豐富信息);一種是口語型(通過語言進行交流和傳播的各種信息)。但這兩種信息資源隻是法律文獻信息資源的補充,在信息資源建設方麵無法與法律文獻信息資源一樣起到決定作用。所以,為了更為透徹地研究法律信息資源,本書所論述的“法律信息資源研究與實務”的“法律信息資源”,並不是從寬泛的含義來理解,而是著眼於它的主體--“法律文獻信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