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作品? 55.製分?(1 / 2)

《韓非子》作品 55.製分

【原文】

夫凡國博君尊

者,未嚐非法重而可以至

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

是以君人者分爵製祿,則

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

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

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

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

也,人情莫不出其死力以

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

之所製也。民者好利祿而

惡刑罰,上掌好惡以禦民

力,事實不宜失矣。然

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

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

如是,則是無法也。故治

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

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

而有存有亡。亡者,其製

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

刑賞莫不有分,有持異以

為分,不可謂分。至於

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

其民重法而畏禁,願勿抵

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

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

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

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

治理也。然則去微奸之道

奈何?其務令之相規其

情者也。則使相窺奈何?

曰:蓋裏相坐而已。禁

尚有連於己者,理不得相

窺,惟恐不得免。有奸

心者不令得忘,窺者多

也。如此,則慎己而後窺

彼,發奸之密。告過者免

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

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

容細,私告任氌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

者,任數不任人。是以

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適,

境內必治,任數也;亡國

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

圉禁者,任人而無數也。

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

也。故有術之國,去言而

任法。

凡畸功之循約,

者難知,過刑之於言者

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

貳。所謂循約難知者,

奸功也;臣過之難見者,

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

度情詭乎奸根,則二者

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

立名於內,而談者為略於

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

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

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

乎僇人。如此,則刑賞

安得不容其二!實故有

所至,而理失其量,量

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

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

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

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

得勿失,而刑安得無煩?

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

刑賞之不分白也。

【譯文】

大凡國土廣大的君主受到

尊崇,從來沒有不是重法才能做到

在天下令行禁止的。因此作為統治

人民的君主,必須明定爵位和俸

祿,執法必嚴而加重它的分量。國

家治理得好人民才能安定,政事混

亂國家就會出現危機。法重合乎人

情,禁令減輕就會違背事實。況且

拚死賣力,是百姓能夠做到的,人

的常情沒有不是出死力以求達到他

們的欲望的;而百姓的喜好和

憎惡,可由君主控製。百姓喜好

的是利祿而憎惡的是刑罰,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