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作品 55.製分
【原文】
夫凡國博君尊
者,未嚐非法重而可以至
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
是以君人者分爵製祿,則
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
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
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
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
也,人情莫不出其死力以
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
之所製也。民者好利祿而
惡刑罰,上掌好惡以禦民
力,事實不宜失矣。然
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
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
如是,則是無法也。故治
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
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
而有存有亡。亡者,其製
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
刑賞莫不有分,有持異以
為分,不可謂分。至於
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
其民重法而畏禁,願勿抵
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
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
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
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
治理也。然則去微奸之道
奈何?其務令之相規其
情者也。則使相窺奈何?
曰:蓋裏相坐而已。禁
尚有連於己者,理不得相
窺,惟恐不得免。有奸
心者不令得忘,窺者多
也。如此,則慎己而後窺
彼,發奸之密。告過者免
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
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
容細,私告任氌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
者,任數不任人。是以
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適,
境內必治,任數也;亡國
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
圉禁者,任人而無數也。
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
也。故有術之國,去言而
任法。
凡畸功之循約,
者難知,過刑之於言者
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
貳。所謂循約難知者,
奸功也;臣過之難見者,
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
度情詭乎奸根,則二者
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
立名於內,而談者為略於
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
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
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
乎僇人。如此,則刑賞
安得不容其二!實故有
所至,而理失其量,量
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
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
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
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
得勿失,而刑安得無煩?
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
刑賞之不分白也。
【譯文】
大凡國土廣大的君主受到
尊崇,從來沒有不是重法才能做到
在天下令行禁止的。因此作為統治
人民的君主,必須明定爵位和俸
祿,執法必嚴而加重它的分量。國
家治理得好人民才能安定,政事混
亂國家就會出現危機。法重合乎人
情,禁令減輕就會違背事實。況且
拚死賣力,是百姓能夠做到的,人
的常情沒有不是出死力以求達到他
們的欲望的;而百姓的喜好和
憎惡,可由君主控製。百姓喜好
的是利祿而憎惡的是刑罰,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