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權力的分寸(1)(2 / 2)

4.權力對下屬的影響有限

有個小故事非常經典,說的是有個老總喜歡講笑話,他一講笑話,公司裏的人就樂得哈哈大笑。有一天,這個老總又在公司裏講笑話,大家又樂得哈哈大笑,忽然他發現有個員工麵無表情,就點他的名問:“哎!你怎麼不笑啊?”那員工隻冷冷回敬了一句:“我明天就走了。”

因此,作為一名管理者,在擁有權力的時候也不要忘記這個社會人與人之間說到底隻是一個契約關係,很鬆散,也很脆弱。如果一味的還是用生產隊長式的管理方式,靠權力、靠瞪眼睛管理下屬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權力不能濫用

高層濫用權力的情況有沒有?有。但是由於針對總經理的監督機製比較完善,所以濫用的現象相對來說要少些。往往是部門經理最有可能濫用權力,因為除了對頂頭上司負責以外,其他人都無法對他進行監管。

在闡述權力究竟意味著什麼這個問題的最後,我們著重看一下人們常常混淆的兩個概念——權力與職權。有人會說,上麵不是已經說過有了權力就會有職權了嗎?的確是這個道理,但是反過來,有了職權卻並不意味著你真正擁有了權力。

至少在權力與職權這兩個概念之間有著兩個主要的差別。一是職權是一種權力,而權力則是一種能力。這實質就是說,一個人可能有職權,如果他不能有效地運用他的職權,那他就沒有權力。

職權與權力這兩個概念的另一個主要的差別,就是職權始終以權力為基礎,而權力可以在沒有職權的情況下存在。一般地講,管理人員有基於權力之上的職權,而且他們為了使事情得以完成而有能力運用這種權力。在另一方麵,一個管理人員可以具有權力和運用權力,但是他卻可能沒有職權。因此,想要成為一名優秀的管理者,我們可以根據一開始談到的權力的來源,尤其是誘惑性權力和專長性權力來不斷的充實和完善自己,挖掘自己超凡的領袖魅力。

己之所欲,何授於人

這個爛攤子,就交給你了。

——白萌堂

經過上麵的闡述,相信你已經明白了,所謂的“授權”所授之“權”與“分權”所分之“權”更多的其實是“職權”,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力”。

要講明白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弄明白職權、權力的責任以及指責之間的關係。

職權與權力的責任的關係

責任是運用職權所產生的一種義務。它是一種向上級彙報實現目標的情況的義務。下屬人員對所指定的任務或工作負有責任,管理人員始終對其上級要求達到的成效負有責任。

關鍵之處是管理人員可以給其下屬人員委派職責和職權,而自己則對上級負有責任。例如,雖然負責工程和研究工作的副總經理要給工程技術和研究與發展部門的經理委派職權,但是他仍要為成功地履行其工程和研究管理職能而對其上級——總經理負有責任。

組織機構內的委派過程中,職責是由上而下地進行委派,而責任實際上是由下而上地進行承擔的。其義務是為使工作得以完成而對上級負有責任,但不能把自己的義務委派給他人。這個概念被稱之為“責任的絕對原則”。

職權與職責的關係

職責是指實施指派任務的責任。當給下屬人員委派職權時,必須同時委派給他職責。那麼,下屬人員的職責就是實施指派給他的責任和同他的職位相符的職能。

職權與職責的平衡原則是一個重要的理論概念。這個原則的實質,就是要有效地委派和授予下屬人員職權,同時,必須相應地確定職責。這種原則認識到委派職權的需要,並且強調委派職權時應留有充分的餘地,以便可以完成指定的職責。

雖然,可能有充分的理論來證實職權與職責的平衡原則是正當的,但在實際上,這個原則常常為人們所違背,並且,在授予人們職權與職責時,存在著很大的不平衡狀態。令人遺憾的是,大多數管理人員和下屬人員的職責,往往要比他們所具有的職權大得多,這完全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1)管理職責極少同時兼帶有切實完成指派職責所必要的權力。例如,一個負責銷售的工程技術人員,他不能強迫顧客來購買商品,但他仍對其銷售區域的銷售工作負有責任。所以,就他的這些任務,可能授予他極小的職權。

(2)職權不是專製性的權力,它始終為組織機構的政策和程序所限製,並確定了每一組織層次的職權界限。總之,在某些情況下,管理人員極少有或根本沒有權力去指導人們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