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交通事故法律常識(1 / 3)

現在,人們的經濟收入越來越豐厚,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但是幸福指數卻一直被交通事故所幹擾。因此,如果大家都能遵守交通法規,那麼社會將會更加和諧。我國目前普遍存在著很多交通混亂的現象,所以對青少年來說,掌握一定的交通事故法律常識是十分必要的。

1. 案例回放

2005 年6 月18 日, 上海青浦區品學兼優的初中學生賀某騎車去參加中考,途中被一輛闖紅燈的出租車撞傷致賀某忍痛參加考試,最終未能考上高中。後鑒定賀某的傷勢為十級傷殘。事後,賀某將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

2. 律師說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出車禍致中考落榜肇誰負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本案中, 賀某被闖紅燈的出租車撞傷並因此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出租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賀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損害金額的認定,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加以確定。另外,何某由於本次事故而影響了其在中考中的發揮,並且最終未能考上高中。對此肇事出租車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因此,法院最後判令“肇事方賠償賀某各項損失5.2 萬元”,以及“肇事方還要賠償賀某精神撫慰金5000 元”是合理合法的。

3.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小區內出事故誰來管

找交警。這一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的一項新變化。盡管車輛是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但仍然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應比照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辦理。汽車在小區的路上撞人,如果並沒有造成重大傷害,隻是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或找當地派出所解決。如果雙方就此事產生糾紛,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害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因過失造成受害人重傷,則撞人一方還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處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案例回放

2008 年5 月的一天,某小學師生乘車去九峰公園掃墓春遊,出發時天氣還好,藍天白雲,下午竟下起了兵兵細雨。師生們遊完九峰公園後,要到小山上掃墓,到烈士陵園要上幾十級台階,那台階約2.5米寬,台階麵很陡,且兩邊沒有欄杆,當時小雨將台階淋得又濕又滑。帶隊教師一再吩咐學生要當心,要遵守紀律,不許離開隊伍走到台階邊上。然而,走到一半時,有位學生趁教師不注意,溜到台階邊向下看,結果不小心滑下台階,從近10 米多高的台階上衝了下去。教師們馬上將其送往醫院搶救,醫生判定為腦溢血,後經搶救脫離危險,但留下嚴重的後遺症。出事學生家長非常悲痛,鬧到學校,要求學校對此負全部責任。誰對出遊發生的意外負責學校雖自認為有一定責任,但不同意承擔全部責任,認為九峰公園及學生本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三方產生糾紛,最後隻得由鄉政府、縣教育局、村委等一同協商,並與校方、家長、九峰公園責任人達成協議,其解決結果如下:1.由學校一次性負擔全部醫藥費的50%,公園方麵負擔全部醫藥費的40%。2.學校另補償該學生家長1000 元,並且免除該生學習至畢業的學習費用。

2. 律師說法

雖然事故不在學校校園內發生,但是由於出遊是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活動之一,屬於學校教育管理的一部分。因而學校應該對學生的安全和健康負有主要的責任。如果學生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不幸發生了意外,造成了人身傷害,學校要承擔一定的賠償後果。

3.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製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1. 案例回放

某日下午3 時40 分,某小學的全體教師正在參加植樹勞動。忽然,學校附近一居民氣喘籲籲地跑到學校,上氣不接下氣地說,學校幼兒部的一個孩子被汽車撞倒在公路上,學校領導、老師以及幼兒園園長等立即趕到現場。學校地處公路邊,事故現場就在學校附近,距學校僅有二百米。幼兒園大(1)班的小朋友王某,血流滿地,情景十分淒慘。死者的家屬也聞訊而至。經醫生診斷:王某顱腦嚴重損傷,全身重要器官(心、肝等)已被壓壞,被撞後當場死亡。

按照慣例,學校下午放學時間幼童放學路上遭遇的車禍小學部是5 時,幼兒部是4 時30 分。由於當天學校布置全體教師下午植樹勞動,以迎接市教委的綠化檢查,所以小學部的三、四、五年級學生也跟著老師們一起參加植樹勞動,一、二年級打掃衛生,幼兒園上過一節課後放學。按常規,教師應整隊護送學生出校,安全地走過公路。可幼兒園的老師因為學校植樹任務緊,怕自己的任務來不及完成,所以上完一節課放學時,隻草草地整了一下隊,將孩子們送至門口,告誡大家注意安全,便回來參加勞動了。幼兒園大(1)班的小朋友王某見沒有老師護送,便私自溜出隊伍,去路邊小店買水和零食吃,並在公路上玩耍起來,不巧被一輛由北向南的東風拖掛車撞倒,肇事者當時逃離現場。事故發生後,區教委成立了事故調查小組,決定:(1)配合公安機關,追查肇事者;(2)對死者家長的失子之痛深表慰問,並令學校幼兒部一次性補償8000 元;(3)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2000 元;(4)追查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幼兒園大(1)班教師忽視學生安全教育的責任,令其寫出書麵檢查報告,並處罰兩個月獎勵工資;(5)該小學出麵為死者召開追悼會,並在全校加強學生安全教育,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2. 律師說法

對於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傷害,一般各國均有通例,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可以免於承擔責任。因為學校的管轄、控製範圍以其實施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必要為限,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已經超出了學校範圍。所以,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人身損害,學校概不負責。教育部於2002 年9 月1 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離校途中發生的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一旦入校,就要受到學校、教師的管理和保護,學校有義務照管非正常作息時間在校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在放學後對其控製區域內的正常秩序仍需嚴於管理,特別是在其服務對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更加重了其管理的責任,特別是對特定對象人身安全保護的責任。

對此問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對此條款應作這樣的理解:學校對於在這樣時間內在校的學生仍應承擔教育、管理、保護職責,隻有在其“行為並無不當”,即已經全麵履行職責且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免予承擔責任。在本案中,即使是老師自己有政治任務沒有完成,但是作為幼兒園的老師對自己管理的學生進行管理和照顧有著不可推卸的義務,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而本案的幼兒因為老師沒有正確地履行自己護送孩子的義務,導致孩子發生車禍死亡,幼兒園作為管理組織,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學生在學校能不能健康成長,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就是人身安全權利。學生在學校的人身安全權利包括兩個方麵:一方麵是學校必須以製度的方式保證學生在校園之內擁有人身自由,他們作為生活主體能夠沒有恐懼地參與學校所安排的學習、生活等活動和參與自己安排的學習、生活、交流、交往等權利。另一方麵是學生必須擁有拒絕學校和老師安排他們參與一些違背學生本人意願的活動的權利,也就是說,學生有權按照學校的製度參加學校的日常活動,學校和老師不應該隨心所欲、心血來潮地安排學生從事日常學習和生活之外的活動。所謂拒絕的權利,也就是擁有在拒絕學校和老師之後免於受到威脅、恐嚇、處分及其他各種報複行為的權利。

3. 法條鏈接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麵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摩托車可以載人違法嗎

1. 案例回放

小豐今年剛滿9 歲,一日,她的叔叔騎著摩托車來接她放學,順便還把鄰居的小朋友帶上載回家,小豐坐後麵,叔叔囑咐她抱緊他的腰。在路過麥當勞時,小豐看到了幾個同學,便揮舞雙手跟同學打招呼,結果前麵突然出現了堵車,叔叔一個急刹車,小豐被甩了下來,胳膊摔折了,還幾個月都不能上學。小小的她不知道這件事是否該怨她的叔叔?

2. 律師說法

依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並且規定二輪、三輪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12 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乘車人的安全,因為二輪、側三輪摩托車係數高,而未滿12 歲的兒童身體應變能力顯然不及成人,很容易受到傷害。本案中,小豐還未滿12 歲,叔叔作為一個取得駕照的司機應該知道,依法律規定是不能將她附載在後座的,但因為叔叔的疏忽或者是過於自信,導致了小小豐的受傷,他應該對此負責任。

3.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 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我的駕駛證是合格的嗎

1. 案例回放

大四學生春曉為了求職更有優勢,決定考取機動車駕駛證。曉軍在駕校報了名,但是到了駕校,卻發現不是那麼正規,教練一個人帶八九個學員,練車時間也特別少,好在她以前跟哥哥學過,培訓結束後,她參加了當地交通部門車管所組織的駕駛證考試,並順利通過。但是車管所卻以她報考的駕校未取得交管部門的許可為由,拒絕向春曉發放駕駛證,此後又專門指定另一家當地交管部門參與主辦的駕校,春曉想知道車管所的做法是否違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