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9月,清廷民政部再次修訂《大清報律》,並將修訂本交資政院及軍機處複議。在1911年1月29日,原《大清報律》改稱《欽定報律》,經清廷批準後頒行。修訂後的報律共38條,減少了部分條目,但另有4個附條,保存了原報律的主要內容。批準前,清廷曾發交資政院及軍機處議複,兩部門對其中第12條的文字有不同意見。資政院擬為“外交陸海軍事件及其他政治上秘密事件,經該管官署禁止登載者,報紙不得登載”。軍機處擬為:“外交陸海軍事件,及其他政務,經該管官署禁止登載者,報紙不得登載”。清廷同意軍機處的提法,即禁止登載的不以政治機密為限。
三、晚清新聞立法的特點
晚清的新聞立法,從製度內容上講有三大特點:
(一)資本主義的形式,封建主義的內容
晚清的新聞法律製度,就其形式而言,照抄照搬西方,特別是日本明治維新時期製訂的新聞法規。1901年宣布實行“新政”後,“報禁”開發,國民可以創辦報刊與傳遞新聞。1905年起,民間報館被允許現場采訪大規模軍事演習;1907年經民政部批準,司法審判庭特為記者添設旁聽專席。1909年各省谘議局先後成立,明文規定記者可以旁聽議員辯論。1910年資政院召開首次會議,20餘名記者被允許與會采訪。1908年清廷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在其所附“臣民權利義務”一節中規定:“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這一規定,具有資產階級法製的色彩。但是,清王朝由於其封建專製本質,不可能真正予國民以言論、出版自由的。因為國民具有的言論、出版自由首先被限製在法律範圍之內,其次還得受皇帝的製約,皇帝具有“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製臣民之自由”的權力。
從創辦報刊的管理製度來看,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專律》名為注冊,實為審批製;同年頒行的《報章應守規則》與1907年頒行的《報館暫行條規》則明確使用“批準”兩字,1908年1月正式頒布的《大清報律》不僅包含了《報章應守規則》和《報館暫行條規》的全部內容,而且實行比《大清印刷物專律》更嚴酷的保證金製加事前檢查製度。晚清四個新聞法規,為了迷惑國人,取悅洋人,形式上照抄照搬西方,特別是日本新聞立法模式;從內容上來講,完全是為了鉗製日益發展的新聞事業及其宣傳報道活動,維護封建專製統治。而且,由於執法者仍是隻有“人治”觀念的封建舊官吏,因而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一切以當權者的意旨為依據,並不依法辦事。廣州《博聞報》僅僅因為在描繪慈禧的容貌時,用了“唇厚口大”四字,就被指控為“大不敬”而被查封;武漢《湖北日報》因為刊登嘲諷湖廣總督陳夔龍的漫畫而被查禁。在以陳的“討厭得很”之類的罪名查禁的報刊,更是比比皆是。
(二)政權不穩,無法取信於民,缺乏全麵實施的基礎晚清的新聞立法,是在革命思想深入人心、清王朝覆滅前夕初步建成。由於清廷官吏的腐敗,新聞執法、守法方麵缺乏社會基礎。在高漲的民主革命形勢下,清廷推出的任何挽救頹局的舉措,都會遭到舉國反對。因此,晚清的新聞法規往往是剛剛出台,就遭到新聞界的強烈抵製,許多報紙發表社論公開表示抗議。1907年3月19日,香港《中國日報》發表社論《清廷之示禁書報》,指責清廷禁錮言論,限製報刊出版。6月11日,上海《神州日報》發表主筆楊篤生所寫的社論《論報律》,反對清廷製訂報律,有“欲觀國家之程度,觀其約束報紙之律令”;“國家之以窄迫新聞事業為政策者,其土地人民主權之位置可知”;“然欲用此以為新聞事業之障礙,則吾未見其術之果售也”。
(三)無權製裁在華外報,染有半殖民地的色彩